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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思考/苏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3:26:35  浏览:8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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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苏 炉

【内容摘要】文章认为,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呈大量增多趋势,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并通过对此类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的分析,提出了预防和控制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五条对策:一要贯彻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矛盾;二要加大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三要落实综合治理,缓解社会矛盾;四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升预警掌控能力;五要坚持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行政执法 突发群体性事件 对策研究

  2003年12月份以来,大田县连续发生了多起交警、国土、烟草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引起了省、市、县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虽然这几起突发群体性事件并非因为行政执法人员的直接执法过错引发,但从中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给公安执法工作带来不少启示。
  思考之一: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呈大量增多趋势,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以大田县为例,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可以发现因国企改革、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土地、坟墓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日趋减少,2002年和2003年分别发生2起和1起。但因行政执法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却呈大量增多趋势,2002年发生3起,2003年发生5起,今年1--7月发生3起。2003年12月21日9时许,太华镇汤泉村村民陈某驾驶一无牌摩托车,在省道秀里线汤泉路段为逃避交警检查车速过快,在一转弯处自行摔倒受伤,随后陈的亲人反诬交警开车将陈撞伤,用水泥块和旧电杆将公路堵住,并殴打谩骂执勤交警,造成交通严重堵塞长达8个小时、多名前来处置的公安干警受伤、一台现场勘查用摄像机严重损坏和两辆警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同日下午3时许,省道秀里线建设镇建忠村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向驾驶员提出赔偿20万元的无理要求,并在公路中间搭设灵棚,造成交通堵塞长达7个小时。12月31日,省道秀里线仕坑段发生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借口尸体被搬离现场,对执勤交警阻挠、谩骂、殴打,并抢走现场勘查图,采取用石块封堵路面和在公路中间静坐的方式,先后两次造成交通堵塞。另外,2004年2月1日、2月3日,广平铭溪、建设建乐又先后发生两起集体围攻殴打县、乡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县烟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失。这些接二连三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凸显出当前农村行政执法环境恶化,给农民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思考之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1、突发性。此类群体性事件事先没有先兆,都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群众对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或行政执法人员方式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而引起,不易预见。
  2、行为激烈。此类群体性事件行为较为激烈,容易造成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坏。部分群众不愿或不习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采用殴打、谩骂执法办案人员,损坏财物的过激方式对抗要挟政府,以达到少数人的不法目的。
  3、区域集中。大都集中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宗族思想浓厚的公路沿线集镇,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
  4、危害性大。事发地都集中在交通要道,车辆人员流量大,闹事群众又多采取堵路、堵车的形式,由此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明显,危害性大。
  5、模仿性强。闹事区域相对集中,群众往来密切,信息传播快,容易相互“攀比”、相互模仿。
  6、带反复性。相同类型的突发性事件反复发生,呈恶性循环态势。
  7、涉及面广。涉及到交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计生管理及烟草管理等各个行政执法部门。
  思考之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1、不依法行政,是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因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单就个案而言,也许行政执法部门并未存在执法过错,但仍然引发了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究其原因,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滋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以及在行政管理中养成的“衙门”作风、“四难”现象。此类不依法行政的种种行为,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侵害了群众的利益。行政执法案件越集中的区域,伤害越深,矛盾越多。日积月累,受伤害的群众面越扩越大,矛盾越积越深,一旦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有把柄被抓住,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加上群众情绪激动,从而导致矛盾在短时间内激化进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2、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导致行政执法成为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爆发点。一方面国家逐步推进法制化进程,社会各个领域的法规建设日益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加大,触及少数人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事情增多,行政执法部门处在与群众直接接触的前沿。同时社会风气、党风的败坏,腐败现象的恶化,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问题的屡禁不止,基层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等等,又加剧了干群矛盾。由此,行政执法部门时常处在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行政执法人员就成了各种矛盾渲泄的对象。执法过程稍有不慎,即便是毫无过错,也容易爆发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
  3、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滞后于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大了爆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对农村群众的法制宣传还存在较大的盲点,特别是部门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广度、深度,远远不如刑法、民法等一些普及性法规的宣传。不少农村群众认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你政府就拿我没办法。而这些部门法规往往又与群众的日常生活、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若群众不能理解你的执法行为,必然产生对立情绪,而导致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预警机制不足,削弱了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掌控能力。多年来,我县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可预见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以边界山场、林场、资源纠纷和农村因争风水产生的宅地、墓地纠纷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均因情报掌握信息早,前期动态掌握得力,而多次将事态消除在萌芽状态中,避免了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但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明显不足,一方面,因为此类事件的先期症兆不明显,不易预见;另一方面,引发此类事件的矛盾原因复杂,常常牵涉到各部门利益,并非公安机关一家所能及。也正因为如此,对此类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还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预警机制,只能是事件发生后进行亡羊补牢。
  思考之四:预防和控制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和基本的活动。既不能害怕引发群体性事件而放弃执法要求,更不能为了执法随意侵害群众的利益。而应当从缓解疏导社会矛盾、密切干群关系的角度出发,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减少执法矛盾,减少诱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执法因素。
  1、贯彻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矛盾。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凸显了民本思想,封建帝国亦有此识,作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法机关更应以人民为本。要教育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使他们知道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衣食是人民给的;要使我们的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之中,要做到为民执法不动摇,达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其次,要依法行政。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彻底杜绝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根本途径。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失职不作为和越权乱作为的腐败行为。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法,才有最广泛意义和最大程度的公正和文明,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偏差,减少执法矛盾。第三,要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发现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从而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2、加大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素质。特别是要加大部门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让这些与百姓日常生活、与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民心,家喻户晓。老百姓只有熟悉了、懂得了国家的政策法律,他们才会理解支持行政执法行为,才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在突发性的事件中明大理识大体,而不会随波逐流,推波助澜。
  3、落实综合治理,缓解社会矛盾。一要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有利时机,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优化办事效率。二要继续开展“人民满意”活动。通过开展人民满意活动,改变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三要加大反腐力度,净化社会风气。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不仅仅是败坏了党风,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在动摇、腐蚀党的执政根基。人民群众对社会各种腐败深恶痛绝,但又无能为力,寄希望于党委政府。若不能有效遏制腐败的日益恶化,民怨就会越积越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4、深入调查研究,提升预警掌控能力。虽然突发群体性事件不易预见,但仍需防范于未然。一是要抓住辖区社会矛盾的焦点。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充分发挥维护社会治安主力军的作用,利用人熟地熟信息灵的优势,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社情民意的调查研究。要通过拓宽信息渠道,挖掘分析深层次的动态信息等多种手段,及时掌握辖区突出的社会矛盾。二是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公安机关掌握到可能诱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后,应当逐级上报党委、政府,并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党政部门入微细致的思想工作,逐步化解社会矛盾。三是要开展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提高公安机关的处置能力,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5、坚持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威。在行政执法领域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参与闹事的群众有的是当事人亲属,有的是随波逐流的旁观者,有的则是别有用心的人。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区别对待,对大多数不明真相的群众应以政策教育为主;而对那些借机闹事,危害社会稳定的少数骨干分子、闹事人员,即便是当事人也当高悬法律之剑,绝不手软,给予严厉的打击,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司法机关震慑力。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目的,从而达到预防控制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作者:苏炉系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前坪派出所所长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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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增强基金收支计划性和约束力,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1999〕20号)、《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许政〔2008〕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障有力、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的编制原则。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以及汇总下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实行市级以上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监督经办机构执行基金预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基金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结余组成。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



  (一)征缴收入;



  (二)财政补贴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



  (五)下级上解收入;



  (六)转移收入;



  (七)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一)基本待遇支出(养老金支出、失业金支出、医疗支出、工伤待遇支出、生育待遇支出);



  (二)医疗补助金支出(适用于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



  (三)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适用于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



  (四)职业培训(介绍)支出(适用于失业保险基金);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适用于工伤保险基金);



  (六)上解上级支出;



  (七)补助下级支出;



  (八)转移支出;



  (九)其他支出。



  基金预算结余包括:基金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第四章基金预算编制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原则上和本级一般财政预算同时编制)、内容和格式编制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因素。



  第十一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应按照收入项目分别进行测算。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应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社会保险费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结合社会保险扩面任务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收入应统筹考虑上年度财政补助水平,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年新增补助综合分析填列。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及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运营取得的投资收益等合理测算。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按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合理测算。



  第十二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草案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并考虑近年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合理测算。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



第五章基金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市财政部门汇总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基金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征缴收入目标任务,原则上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同比例增长。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办机构征缴的基金收入等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由各经办机构在批准的年度支出计划内按月申请、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第十九条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并纳入市人民政府财税工作例会议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汇报市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基金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经办机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基金决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



  第二十三条编制基金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在规定期限内按前述基金预算编报程序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审批后的决算分别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本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本级和下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基金预算管理运行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
国务院[1958]0号

1958-06-03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规定如下:
  北京市      15%    江苏省         16%
  上海市      17%    安徽省         15%
  河北省      15%    浙江省         16%
  山西省      15%    福建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16%    河南省         15%
  辽宁省      18%    湖北省         16%
  吉林省      18.5%   湖南省         16%
  黑龙江省     19%    江西省         15.5%
  陕西省      14%     广东省         15.5%
  甘肃省和宁夏自治区14%    广西壮族回族自治区   13.5%
  青海省      13.5%    四川省         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    贵州省         14%
  山东省      15%    云南省         14%
  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行规定。
国务院

一九五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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