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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52:21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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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第一条 为搞好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考评工作,根据《全面建成住宅小区和完整街坊的审核标准》和《上海市新建住宅完整街坊的建成验收和交接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考评工作由市住宅发展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负责组织和申报本辖区内的达标考评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由市住宅发展局、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以及各有关行业专家组成。
第四条 凡列入年度完整街坊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全面建成,建成一个,申报验收一个。由所属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根据考评标准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初验后填写《上海市完整街坊考评申报表》,上报市住宅发展局。
第五条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接到市住宅发展局的考评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本区、县文明办、规划、房地、环卫、环保等有关部门以及被考评项目的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共同参加考评。
第六条 考评组根据“完整街坊达标评分标准”对被考评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凡基本标准分(80分)全部达到者为合格(达标),由市住宅发展局颁发完整街坊建成合格证。并在此基础上评选出“上海市优美街坊”,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完整街坊达标评分标准。
一、基本标准(80分)
1.新建完整街坊全面建成审核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15分)
2.新建完整街坊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15分)
3.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搞好街坊内绿化。如因季节影响不能进行植绿的,应完成绿化地块的翻土及其围栏或侧石的砌筑。(10分)
4.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设置街坊的公用路灯,并确保正常通电亮灯。(5分)
5.凡邻近城市道路有煤气管道的区域,应完成住宅室外的煤气管道敷设,并与室内管道镶接。(10分)
6.街坊入口处应标设明显标记,弄牌、门牌要按市公安局制定的标准,统一制作和安装。(2分)
7.街坊内必须设置公用电话。(3分)
8.建立、健全社区、物业等管理机构,做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为居民创造文明、整洁、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5分)
9.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和管理住宅阳台的加封和空调的安装。统一阳台封窗的式样与色调,空调的安装要与排水管相结合,统一位置,做到整齐美观。(5分)
10.工程建设的档案应通过档案馆验收合格。(10分)
二、加分标准(20分)
1.无违章搭建、破墙开店现象。(5分)
2.环境整洁,无乱涂乱画、乱抛垃圾等现象。居民装修垃圾设有固定(临时)堆放点。(1分)
3.电话、有线电视、供电等配套设施无架空电缆(线)。(1分)
4.住宅内楼道照明灯正常通电亮灯。(1分)
5.机动车(含摩托车)与非机动车的车棚(泊位)有效分隔,实施封闭管理。(2分)
6.在外观上无墙面裂缝、层顶渗漏等工程质量通病。(2分)
7.已签订住宅建设社会监理合同。(1分)
8.已使用“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1分)
9.积极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不使用实腹钢窗、铸铁落水管、镀锌上水管。(2分)
10.工程建设档案被档案馆评为良好的(2分),评为优良的(4分)。
第八条 对于在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创优活动中的有功人员,有关单位可结合工作考评,予以行政奖励。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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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发〔2008〕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优质、高效和领导干部勤政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辖区内的重点项目建设的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阿坝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由州监察局负责。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规划建设局、州环保局、州交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移民办、州政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

  (一)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工程项目为重点,主要是列入国家、省、州重点工程的项目;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

  (二)州重点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效率;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质量安全之环境事故和浪费;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情况;

  (四)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责:

  (一)监督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督促参与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实行“绿色通道”、服务代理制、 “一卡通”、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跟踪督办等;

  (四)督促查处违纪案件;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六)评价、评估效能监察工作绩效;

  (七)决定效能监察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二)将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对象,并由建设单位填报《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报告表(一)》(附后),跟踪检查服务制度的落实;

  (三)对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监督,进行效能监察绩效评估;

  (四)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二)》(附后),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结项。

  第七条 对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建议,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开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对出现违规违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强化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教育警示作用。

  第八条 将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纳入州委、州政府单项目标管理考核,并实行奖惩。对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而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报告表(一)

     2.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二)

  附件1
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报告表(一)
项目名称


立项单位


立项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职 务


实施单位
主管


协管


监督检

查对象






监督

检查

主要

内容






(签字)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

办理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协办单位

办理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

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2.监督检查对象一栏填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
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二)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职 务


实施单位
主管


协管


监督

检查

主要

内容








效能

监察

实施

结果















节约

资金
查处违规违纪事项
挽回经济损失
提出监察建议
作出监察决定
纠正不当管理
政纪

处分
党纪

处分
表彰单位/人员













主办

单位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协办

单位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察

机关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表(二)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填报。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煞住侮辱、殴打、伤害教师邪风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等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煞住侮辱、殴打、伤害教师邪风的紧急通知

1983年8月4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公安、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一、坚决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杀害教师和学生的犯罪分子,必须列入重点打击对象,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侮辱、殴打、伤害教师、学生的犯罪分子,一律先抓起来,然后根据不同情节,依法作出严肃处理,不能手软。对典型罪犯的处理要在当地开大会宣布,以张扬法纪,震慑坏人,教育群众。对偷拿学校公物,破坏学校设备的违法人员,也要给予应得的处罚,绝不能纵容不管。
二、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政法公安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袒护、纵容、侮辱、殴打、伤害教师的肇事者和凶手。如知法犯法,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三、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学校、教师与农村、城镇基层干部、群众的纠纷,应立即查明情况,分清是非,及时妥善处理,不要不闻不问,拖延不决,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四、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负起搞好校内秩序的责任。遇有侮辱、殴打、伤害教师事件,应迅即上报有关领导和政法公安机关,取得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从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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