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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工矿产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0:04:31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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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工矿产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工矿产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8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庭(85)冀法经字第8号函收悉。关于河北省大城县水利局食品厂(需方)诉上海市物资交易所综合门市部(供方)购销饼干机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地点,合同标的为实物的,一般是指标的交付的地点。具体到经济合同法中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其合同履行地除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以外,因交货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凡合同规定由供方送货、代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发运地;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提货地。
本案的合同是在上海市签订的,产品是由供方在上海市交承运部门运出的,因此,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上海市。你院以供方承担产品安装调试义务而认定合同履行地为需方所在地是欠妥的。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供方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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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市字[2010]176号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10]176号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情况,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更改如下:

  一、以下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变更注册名称

  (一)工商市字[2005]第29号文件中,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广汽本田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2项“上海浦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东昌浦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41项“湖南省常德陈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常德市天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工商市字[2005]第178号文件中,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一汽丰田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7项“烟台大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烟台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授权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66项“北京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前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上海通用雪佛兰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6项“北京乾博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前博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三)工商市字[2006]35号文件中,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一汽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50项“北京亚之杰伯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更名为“北京亚之杰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178项“宁波市康发轿车修配实业公司”更名为“宁波市康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180项“宁波永耀电力汽车有限公司”更名为“宁波中基甬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227项“佛山市顺德区德冠协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世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09项“上海上汽物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上汽安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303项“福建省莆田市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莆田市荣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390项“上海大众汽车广西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广西圣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422项“上海大众汽车眉山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眉山天牛坤泰车业有限公司”。

  (四)工商市字[2006]35号文件中,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昌河铃木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44项、工商市字[2006]52号文件中,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昌河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51项“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河汽车销售分公司”更名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销售分公司”。

  (五)工商市字[2006]52号文件中,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一汽轿车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3项“大庆市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大庆市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六)工商市字[2006]124号文件中,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马自达品牌(一汽马自达、长安马自达、进口马自达)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3项“广州驭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物通驭达汽车有限公司”。

  (七)工商市字[2007]第2号文件中,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4项“宿迁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宿迁上众腾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八)工商市字[2007]90号文件中,大众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Volkswagen(进口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5项“湖北辉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北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29项“江西辉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九)工商市字[2007]第177号文件中,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昌河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38项“南京佳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佳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十)工商市字[2007]第281号文件中,铃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进口铃木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8项“海南雨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海口东之星铃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十一)工商市字[2008]166号文件中,上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授权荣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6项“东营市金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东营市华乘荣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以下品牌汽车销售企业更正注册名称

  (一)工商市字[2006]第87号文件中,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一汽丰田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项“上海绅晖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正为“上海申晖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工商市字[2009]166号文件中,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进口吉普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项“广西宏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正为“广西弘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三)工商市字[2009]239号文件中,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进口道奇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3项、进口吉普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9项“深圳京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更正为“深圳市京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进口吉普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7项、进口克莱斯勒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3项“沈阳龙盛新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更正为“沈阳龙盛新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青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进口欧洲之星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3项、莲花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3项“台州市恒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更正为“台州恒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四)工商市字[2010]33号文件中,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一汽轿车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1项“张家口庞大华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正为“张家口庞大华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新凯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5项“盘锦藤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正为“盘锦腾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和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规划制定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改办运行[2006]8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和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规划制定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自我委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多数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宁夏、新疆等省(区、市)修订了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天津、河北、上海、福建、河南、广西、海南、宁夏、贵州等省(区、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订了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规划,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指导。但是,仍有一些省(区、市)对贯彻《办法》和《通知》重视不够,抓得不力,至今仍未制定或修订监管实施细则和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规划,使煤炭经营监管处在一种缺乏执法依据和盲目状态。有的把监管简单地理解为发证,根本不顾及监管制度建设和基础工作,一味地要求增发空白证。在已经制修订的实施细则和合理布局规划中,也存在着质量不高的问题。有的在煤炭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经营资格证的颁发范围上脱离全国统一规定,擅自降低准入标准;有的规划缺乏科学指导,缺乏对省情、市情的深入分析,缺乏对煤炭经营发展规律的认识,搞成了一个低水平扩张的规划,使实施细则和合理布局规划失去了应有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为迅速扭转部分省(区、市)在制修订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和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规划工作上的被动局面,全面推进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尚未制修订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必须在今年上半年内完成制修订工作,并主动与政府法制部门联系,争取以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发布,最低也要以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印发。已经制修订实施细则的,要对照《办法》和《通知》进行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必须在今年上半年完成重新修订发布工作。各省(区、市)制修订的实施细则须及时报我委备案。
制修订实施细则,在设定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条件中,应区分煤炭批发、零售和民用型煤加工经销等三种经营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不能将三者混为一谈;设立三种不同经营方式的企业,均不得低于《办法》和《通知》规定的注册资金和储煤场地的最低标准,以及对煤炭计量、质检人员和设施等方面的基本条件要求。
二、凡尚未制订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规划的,必须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制订工作。这次规划的期限统一为2006年至2010年,各省(区、市)要对规划期内分年度、分所辖市(地)和分煤炭经营企业三种类型作出规划安排。已经制订规划、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也要抓紧于今年上半年完成修订工作。各省(区、市)制修订的规划须报我委核准后印发实施。
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与总量调控规划既是总量调控的规划,又是推进结构调整的规划,要在保持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紧紧围绕和突出结构调整这个中心,切实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保障供给、优化结构、稳定数量、提高素质。
(二)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布局、产业政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协调,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三)要合理确定煤炭经营企业的功能定位。主要工业用煤应通过与煤矿签订直销合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基本上不通过中间环节;对从事小型用户和居民生活用煤供应的煤炭经营企业,也要通过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等方式,减少户数,扩大经营规模。
(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煤炭供给,主要依靠推进现有煤矿和煤炭经营企业优化重组结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来实现,而不是依靠煤炭经营企业数量的低水平扩张。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是尚未制修订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和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暂停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颁发,集中力量做好实施细则和合理布局规划的制修订工作,为加强审查监管确立基本规范和依据。在此期间,我委也暂不受理未完成制修订工作的省(区、市)空白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申领。待正式完成上述工作后,恢复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颁发工作。
四、各地要把煤炭经营监管工作重点由审批设立新的企业,转到对现有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指导推进结构调整上来。要严格按照《办法》、《通知》及各地制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对现有煤炭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达不到新的准入条件的,要责成其在经营资格证有效期限内进行整改。有效期满后,仍达不到新的准入条件的,要注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再延续。同时,要坚决打击和取缔各种无证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煤炭经营秩序,从根本上扭转只发证、不监管或重发证、轻监管的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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