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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31:01  浏览:9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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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7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结合长春市城市的具体情况,现对实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长春市城市区域内的噪声排放,执行本标准的规定,监测需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监测方法执行。

长春市城市中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

等效声级LAeq: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上述标准适用的区域见《长春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中标示。

时间划分 昼间:系指6时起至22时止

夜间:系指22时起至6时止

二、边界的确定

(一)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条件下,边界是街路(非交通干线)、河流、行政区界的以中心线为界线;街路为交通干线,则以交通干线的边界为界线;边界为铁路(含轻轨),以铁路(含轻轨)形成的交通干线边界为界。

(二)道路交通干线(4类区)两侧区域的划定。

1、若临街有建筑物,无论临街建筑物高低(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若临街以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

(三)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距离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距离的确定方法见(二)中的2。

(四)无特别说明,边界结合处适用高质量声环境区域的噪声标准。

三、长春市共确定77条街路、3条铁路、1条轻轨适用“4类区”环境噪声标准(名单列于《长春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4类区标准只适用于道路交通干线及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在4类标准适用区域中,除交通声源之外的其它声源均适用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四、特殊说明

(一)在附图中标示的,按下面规定执行:

1、已通过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合心工业园区、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山河建材工业区)的工业园区,按3类区标准执行,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中划出,按2类区标准执行。

2、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所在地中心区(万宝镇、合隆镇、兰家镇、米沙子镇、龙嘉镇、卡伦镇、东湖镇、英俊镇、泉眼镇、劝农山镇、新立城镇、永春镇、乐山镇、齐家镇、新湖镇、鹿乡镇、太平镇、奢岭街道办事处、山河街道办事处、双营子乡),按2类区标准执行;村级以下按1类区标准执行。

(二)长春龙嘉国际机场

1、机场用地(飞行区、航站区、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按3类区标准执行。

2、生活服务区按2类区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实施。

六、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长府发〔1995〕19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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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4]7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投机构和人员的制规定》已经本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4]13号),组建平顶山市商务局。平顶山市商务局是主管全市国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资调整
(一)划人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二)划入原市商业发展服务中心的职责。
(三)划入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外贸管理、组织协调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产业损害调查和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四)划入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及审核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职责。
(五)划入市经贸委的管理散装水泥推广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全市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竟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
(四)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十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制定全市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井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它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繁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鼓励类外商投资限额以上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项目、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依法审核和核准全市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市级经济技术开发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我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
(十)依法审核或核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和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
(十一)组织、申报并指导以平顶山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商务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境外商务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全市商务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商务局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拟订局工作制度,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文秘事务、督促查办、信息编报、档案机要、安全保卫、新闻发布、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全市经贸团组出国(境)任务批件的申报、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项资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负责有关宣传教育培训、培训基地建设、技术职称评聘、劳动工资管理、文明、卫生单位创建等工作。
(三)法制安全科
研究经济全球化、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和建议;研究分析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式。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研究全市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宣传;承办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取证;承办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法规宣传教育、法规咨询、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及打击邪教组织等工作。
(四)财务统计科
负责编报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预测分析运行情况,负责全市国内外贸易、经济合作统计及其信息发布;负责申报管理和争取国家、省、市有关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外事经费、行政经费、基建投资等;负责局机关财会工作和局属单位内部用什监督;负责全市出口退税的用核工作;负责监管局同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世贸组织与公平交易科
负责世贸组织规则的研究、通报和咨询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负责市内反倾民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对市内产业损害的调查起诉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六)对外贸易科
指导、协调全市商品进出口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境内外业务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拟订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审定。
(七)机电产品进出口科(平顶山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订并执行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编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负责全市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标业务管理。
(八)科技发展和技十贸易科
拟定全市鼓励技术出口的政策和措施;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执行国家、省高技十产品出口目录和禁止、限制进出口目录负责国家和省有关扶持高技术出口资金和项目的争取。
(九)市场体系建设科
拟订、起草全市健全、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
(十)市场运行调节科(平顶山市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监测市内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词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粮中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十一)商业改革发展科
拟订全市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指导流通企业改革;组织实出全市有关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和再生资源的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外商投资管理科
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的情况,参与拟订利用外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国家、省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参与拟订我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筛选、发布新的外商投资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指导全市招商网络建设;组织全市重大对外招商活动,指导全市行业招商、专业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活动,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变更;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确认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并协调省级和市级经济技十开发区管理工作。
(十三)对外经济协作科(平顶山市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我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有关政策;协调和管理全市对外投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及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核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负责组织、协调对外援助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争取国家、省里既定的联合国发展系统和政府间双边和多边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协作计划;组织协调经济技十协作洽谈活动;指导商品展览展销市场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重要展览展销活动,指导企业跨区域投资活动,指导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协调市外驻平经贸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四)农副产品进出口管理科
研究国内外农副产品加工贸易的发展趋势,拟订全市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规则;宣传国内外加工贸易政策,引导各类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进出口;审批市用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业务指导全市加工贸易业务,协调有关部门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核准企业加工贸易项下引进设各项目;协调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出口加工区的规划和发展,培育食品、肉类、蔬菜等农副产品加工贸易的龙头企业,为全市调整产品结构搞好服务。
(十五)畜禽屠宰管理科(平顶山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置、管理和监督;负责牛、羊、禽定点屠宰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指导定点屠宰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向深加工和精加工转化。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务
平顶山市商务局机关编制59名(其中行政编制40名、自定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核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6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府[199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印发《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
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全面正确实施,结合我省行政复议实践,现对《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粤府[1992]129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做好权益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工作,通过协调使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权益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可由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同意其撤回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作出决定以示结案。
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行政复议条例》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而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批准后,向申请人发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可以延期2个月。仍须延期的,由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批准。申请人可以
接受延期审理的决定;申请人也可以不接受延期审理的决定,而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起诉的视为澈回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不能提起诉讼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审理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写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申请人或第三人对申请回避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再议一次。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再议决定
应尽快作出,并通知申请的当事人。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经办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案件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原告或第三人的代理人。各级行政机关如发现这种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不听劝告的,应作出行政处分的处理。
五、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对下级行政机关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提出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下级行政机关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询问调查不如实提供案件事实情况的;
(二)下级行政机关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协助,但不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含勘验现场),影响复议案件正常审理的;
(三)下级行政机关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对行政复议机关在协调有权益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工作时,不配合或从中设置障碍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失职、殉私舞弊的;
(五)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下级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的。
六、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复议机关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可采取保全措施。
八、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决定中止复议:
(一)申请人或第三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复议的;
(二)申请人或第三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申请人或第三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复议的;
(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五)被申请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及时通知恢复复议程序。
九、行政复议机关的审理复议案件时间,对申请人死亡又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复议申请权的,可能决定终结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结或中止复议的,应发出终结或中止复议的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审理后,调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供不实等情况,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撤销立案。申请人必须承担调查中文付的办案费用。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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