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48:10  浏览:9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31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日

荆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保险金发放和基金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社会保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专项资金包括参保单位变更或终止以及结构调整中资产变现所应清偿的社会保险费、中央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金、各类社会保险省级调剂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专用资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对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实施全程监管。
第五条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领导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基金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基金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行为加强监督,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基金监督管理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重点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缴费单位的参保人数以及缴费情况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稽核。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构及运营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财政专户内资金;办理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资金会计核算。监督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基金专户收支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险资金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及时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结果。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依据,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解库,不得设收入过渡户。每月5日前将已进入人民银行金库的社会保险费汇总,编制《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汇总表》,送交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条 银行、邮政等社会保险金代发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为参保人员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延迟或滞留。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动用社会保险基金或工作失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别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在共同商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报基金监督委员会备案,实行共同监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按险种核对上月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按月及时办理定期存单转存。
动用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及其他用款,未经申请同意,不得随意动用。
基金结余除按规定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外,全部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季终至次季首月15日前向基金监督委员会报送基金收、支、运营等情况。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于次年元月15日前编报下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年终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并于次年2月15日前编制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基金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过程中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创造条件与有关行政机关共享。
第十五条 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在实施检查工作中,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规定擅自安排使用(包括调剂、占用、挪用等)社会保险基金,或不按规定将基金划入专户或结息,造成损失的,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定点单位,是指经营旅游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品及旅游商品生产等服务,并经审查同意获得接待旅游团队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的审批、复检和抽检;对旅游定点单位的环境服务设施、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指导评审;处理旅游者对旅游定点单位的投诉。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初审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旅游定点单位的环境服务设施、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指导评审;办理旅游者对定点单位的投诉。另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定点单位的审批、复检和抽检工作。

二、申请条件

第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旅游规划;
(二)法定经营手续齐全;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设施及管理规范的停车场;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其经营质量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六)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必须经过旅游培训,持证上岗,有能用英语为客人服务的人员;
  (七)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服务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带服务证牌,仪表仪容美观大方,服务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普通话标准,实行敬语服务;
  (八)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必须统一使用符合GB/T10001—200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
  (九)有专门负责旅游投诉的人员。

第六条 旅游定点餐馆
  (一)地理位置较好,交通方便;  
  (二)建筑结构和内装修良好,设有宴会厅,并配备空调设备;
  (三)厨房布局合理,热菜间、冷拼间、面点间、加工间、洗碗间严格分开;
  (四)餐馆内的餐位数不得少于60个餐位,餐桌配有转盘、桌布、菜单等;
  (五)厨房墙面瓷砖不低于两米,应用防滑材料铺满地面;厨房内不得堆放垃圾,有充足的排风设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间、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弹簧门;厨房灶眼不得少于两个,排污、排水、排烟、通风系统要有环保部门的合格证明;
  (六)厨师经过专业培训,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菜品有特色,做到质价相符,清洁卫生;
  (七)前厅服务台备有市内直拨电话,并能为游客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有分设的男、女卫生间,并备有洗手盆、卫生纸和换气扇等设施设备;
  (九)污染物排放必须达标。

第七条 旅游定点饭店
  (一)有15间(套)以上(含15间)可供出租的客房;
  (二)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三)客房内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彩色闭路电视、烟雾报警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四)75%以上的客房带有卫生间,内装有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全天供应冷热水;
  (五)客房、公共区域有空调设备;
  (六)有独立的电话总机,并能使用普通话服务;
  (七)公共区域有男、女分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卫生间;
  (八)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设备、设施;
  (九)有能够提供会议服务和相应的娱乐健身服务设施;
  (十)设有商场或商品柜台;
  (十一)设有下列服务项目:前厅服务,客房服务,餐厅服务,预定客房、餐饮服务,旅游咨询服务,运送行李服务,分次结帐或一次性结帐服务,长途电话服务,贵重物品保存服务,打字、复印、代购车票和代发信件服务;
  (十二)经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岗位资格文书;
  (十三)职工按岗位实行统一着装,服务人员应佩带服务证牌;
  (十四)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八条 旅游定点商店
  (一)企业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个体商店应出具租用营业场地或房舍不少于两年的合同证明;
  (三)有80平方米以上营业厅,店堂宽敞明亮,装修典雅,店面整洁协调,环境良好;
  (四)有分设的男、女卫生间,并备有洗手盆、卫生纸和换气扇等设施设备;
  (五)店内不少于两部市内直拨电话,有男女分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间,经营服装的应有试衣间和试衣镜;
  (六)组织销售的商品,应以游客的需求及市场竞争为导向,并具有信阳特色,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商品收费要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所售商品一律明码标价;
  (八)服务人员要着装整洁,注意个人仪容仪表,佩戴工号卡,实行敬语服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要有可用外语售货的服务人员。

第九条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一)工厂(或专门车间)可直接生产旅游商品(包括旅游饭店用品、海外旅游者喜购商品及旅游工艺品、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饮品、旅游保健用品);
  (二)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必须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有较好销路和发展前途的;
  (三)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在国内外获过奖,并且市场前景看好;
  (四)工厂(或专门车间)生产设备比较先进,有一定的新产品开发研制力量;
  (五)有分设的男、女卫生间,并备有洗手盆、卫生纸和换气扇等设施设备;
  (六)属于省、市重点扶持,创汇多、市场需求量大的拳头产品或稀缺产品,可以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条 旅游定点文化娱乐场所  
  (一)有适合旅游团队观看、参与的文艺节目和娱乐项目,文化娱乐节目要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
  (二)剧场面积应在400平方米以上,舞台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前厅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剧场两侧活动宽应在2米以上,座位数应在100个以上;
  (三)娱乐场所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座位数应在80个以上;
  (四)室内环境整洁,装修典雅;
  (五)剧场有水冲式男、女分设厕所,厕位数应在10个以上,厕所内应有单独的排风设备。

三、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旅游定点单位,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经营管理制度及单位宣传资料各两份;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消防、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或审批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各两份(提供原件核对);
  (三)《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申请表》一式二份;
  (四)证明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定检查,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评定意见。不同意申请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同意其申请的原因;同意申请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无关于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真实的举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于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给申请单位颁发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及证书。  

星级饭店(宾馆)具有旅游定点资格,无需再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将定点标志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十四条 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证书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及时解决旅游者的投诉,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定点单位每季度向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接待团队及受理旅游者投诉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旅游定点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停业、歇业等,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旅游定点单位因进行装修、改造而影响正常营业的应提前一个月按管理权限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其改造期间暂停定点资格,待完工验收合格后,再恢复其定点资格对。   

第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定点单位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年检复核制度。

第二十条 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旅游定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定期向社会推广。

五、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旅游定点单位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或额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旅游定点单位纠缠、强迫旅游者接受有偿服务或购买旅游商品,或在经营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定点条件应予定点的单位不予定点,或者对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单位批准其定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已废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2000年11月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一条为了解决中文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参考国际社会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做法及相应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文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争议的解决,但须服从于以下条件:

  (一)被投诉的域名仅限于由域名申请人选定的,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简称CNNIC)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中文域名。

  (二)除请求保护的对象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者外,本办法生效之前注册的域名,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满2年的;本办法生效之后注册的域名,自注册之日起满2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再受理。

  (三)本办法仅由经CNNIC认可并授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实施,且仅对相关争议的当事人及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有约束力。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仅受理以商标权人为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为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持有人对商标的使用有争议的,应通过其他渠道寻求解决。

  第三条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是基于CNNIC的认可与授权,依据本办法负责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民间机构。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本着独立、中立、快速、便捷的原则处理域名争议,并严格遵守本办法中有关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各项规定。为了保证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规则的有效实施,争议解决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程序规则,并在征得CNNIC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供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应充分掌握网络、知识产权及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且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判断。专家名单由争议解决机构负责确定,并通过在线方式广为公布。

  第五条争议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只能涉及注册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不涉及任何其他救济方式及手段,且将无条件服从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六条任何认为注册域名侵害其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均有权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请求争议解决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裁决,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

  第七条针对注册域名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

  (一)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二)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三)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四)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

  (五)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

  投诉人应当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投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无需另行举证。

  第八条用以证明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不合理地超过其注册时支出的费用,具有营利性。

  (二)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的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分作域名。

  (三)域名持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的。

  第九条域名持有人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域名注册与使用的恶意将不予认定:

  (一)域名持有人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对构成域名的标识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的。

  (二)在收到争议通知之前,域名持有人已开始正当地使用该域名,或者在其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与该域名相同的标记,且已因而获得相当知名度的。

  (三)商标权人的投诉构成"反向域名侵夺"的。

  第十条商标权人恶意利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意在剥夺正当的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的情形属于"反向域名侵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被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注册商标或其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商业竞争的;

  (二)投诉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足以使争议解决机构确信的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适当理由的;

  (三)被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域名的"使用"仅指将已经注册的域名投入运行,用作网络地址的外部代码,通过网络系统的解析,引导网络用户到特定的网站或网页。凡以身份标识、产品标识、网站及网页标识等非网络地址外部代码的方式使用域名的,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使用。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有关争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投诉人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与域名持有人均有权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域名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

  第十四条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当事人一方认为其中的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有权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请求,要求该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在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除应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解决程序。

  第十六条在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的前提下,争议解决机构对注册域名的处理结果应仅限于:

  (一)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

  (二)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第十七条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之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争议双方均可就同一争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撤销注册域名,或者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于执行该裁决之前等待30个工作日。在此等待期内,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表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有关争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不会执行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并将根据下列情况决定下一步的行动:

  (一)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的一方已经撤回起诉或投诉,或者有关的起诉或投诉已被驳回时,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二)受理争议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此种裁判;

  (三)争议双方经受理争议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该协议。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公开发布与域名争议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但经当事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公开后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十九条CNNIC有权根据网络及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此种通知后,域名注册机服务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涉及域名转让的,作为受让人的域名持有人应当无条件接受域名出让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业已存在的全部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CNNIC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