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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0:09  浏览:9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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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00〕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
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
省建设厅 省监察厅
(2000年6月)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确保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工程质量,遏制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有形建筑市场是提供建设工程集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企业法人单位。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量力而行、模式多样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要在场地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

 二、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和撤销,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立运行的指导监督,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等)、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二)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包括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周到的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办理有关手续和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

四、依法成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工程等信息,配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取代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与行使工程招标代理的职能;发现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并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法;应当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干扰和影响;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制定并公布规章制度及其工作人员守则,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社会监督。

五、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和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搞好服务,严禁以权谋私。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工作岗位,并不得继续从事有形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2000年起,不仅要完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中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安全与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一站式”办公,而且要逐步实现与建设工程管理有关的部门都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实现审批、办证、收费“一条龙”管理模式,抓好服务和监督。

 七、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公布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效率;不准采用地方、部门保护政策,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或者侵犯参加建筑经营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形建筑市场要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进驻、办理相应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八、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场内制度。

 九、从2000年起,除跨省(区)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都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专业工程进入地方有形建筑市场采取“属地进入,共同管理”的办法,由专业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共同管理。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招标和应公开招标的,必须招标和公开招标。

十、市、州、县(市)城市原则上建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工程项目多、投资规模大的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务分包以及材料、设备等分市场。

省和长春市应当本着一个城市建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的原则,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凡属省重点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派出相应的职能机构进驻长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各市、州、县(市)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建立按照专业和工程分类设置的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聘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支付劳务费。

十二、各市、州、县(市)应当加快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网络建设,在2001年6月30日前形成全省联网;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工程招标信息、政策和法规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等。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支持和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帮助筹集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资金,确定人员编制并确保办公经费,使有形建筑市场尽快满足“公开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进驻市场集中窗口办公提供场所、为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三项基本功能的要求。从1999年至2003年的5年内,各地收取的招投标管理费在收支两条线的基础上,除上缴财政分成部分外,实行专项补助,用做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专项资金;个别地区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可从上缴的分成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以加快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步伐。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费标准,为有形建筑市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四、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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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在部分县(市)开始启动。资金管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稳步发展的重要环节。根据民政部与财政部协商的意见,经研究,现就试点期间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以县为单位进行核算、平衡,必须专帐专管、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挪作它用。资金不能直接用于投资,主要通过购买国家和地方发行的债券,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实现保值增值。
二、养老保险资金进入县(市)基金专用帐户,遇到当地正在发行可以达到增值利率要求的债券,经与地方银行或财政协商,在由银行或财政开出债据并免费代为保管债券的前提下,县(市)可自行购买部分债券。
三、养老保险资金进入县(市)基金专用帐户,地方一时没有债券购买或银行、财政不能开出债据并免费代为保管债券,县(市)均应将资金转民政部,由民政部代为购买债券。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与养老保险资金增值所要求的利率差额较大,县(市)要尽可能缩短资金在银行存放的时间,及
时转为可保值增值的债券,以确保本县(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平衡。
四、为了减少环节、减少汇款途中利息损失,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各县(市)委托民政部代为购买债券,资金一律直接电汇民政部。县(市)于当月二十四日( 含二十四日)之前汇出的资金,从汇出之日起息(即计算资金在途息);当月二十五日(含二十五日)以后汇出的资金,从次月一? 掌鹣ⅰC裾看郝蚬艺螅?直接给县(市)开具注明资金数额、起息时间、年增值利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债据”。债据可以挂失,不进入流通。
五、受县(市)委托代为购买债券,由于受起息时间、利率优惠、免费代为保管债券等条件限制,现阶段由民政部集中统一与财政部办理。省一级暂不开展代办业务,下步是否开展代办业务另行研究决定。地(市)一级原则上不开展代办业务。个别省市需要开展代办业务和个别县(市)的资
金增值采取由地方银行支付可以保值增值利率的做法,均需事先报告民政部,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养老保险资金系负债资金,县(市)作为资金的核算、平衡的基本单位,负有确保所管理资金按规定要求增值的责任。不论哪一级,受县(市)委托,代为购买债券,都必须承担自收到资金起,所代办资金增值的责任。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用于地方建设的比例和具体做法,另行通知。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1992年3月2日
论金融法的“生态化”与“生态化”的金融法

罗亚海


摘要:货币乘数作用使得金融法成为经济的发展中的重要杠杆,因而金融法的发展只有具有了生态化的理念后才能更好的发挥法的利益表达的功能。并在洞悉金融生态化的经由之后,才能实现“生态化”金融法的涅磐。  
关键词:银行法 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法生态化 生态化金融法

  金融服务能够有效的引导资源的流动方向,金融的“生态化”理念要求金融的服务要对具有良好环境表现的企业或项目倾斜,这就是金融法“生态化”的端由。金融生态化的发展通过对贷款人施加影响的方式,让其考虑其金融决策的环境影响,重视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实现绿色金融的必然趋势。当金融生态化理念成为金融立法表达利益的基本原则之后,“生态化”金融法态势的实现就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结果。
一、金融法的“生态化”与“生态化”的金融法的基本涵盖
(一)金融法的“生态化”和“生态化”的金融法
金融法的“生态化”和“生态化”的金融法是一个过程与结果的关系,生态化的金融法要求金融的立法过程中要有生态利益的表达,通过这种表达来达到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而这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成为金融法立法理念组成因素以后,就会促进金融法生态化的发展,而这种发展的最终结果就是“生态化”金融法目标的实现。“生态化”金融法的实现要充分的遵循以下理念:
(一) 金融法要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理念
经济发展不仅要关注经济增长这个量的因素,同时注重量的程度。“经济发展”的丰富涵义应该囊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环境危机日益频发的今天,经济发展要充分关注环境建设,经济的发展应该是可持续的发展。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被“低消耗、高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新增长模式取代的过程就是金融法实现经济增长需要,逐渐生态化的过程。金融法的生态化理念,就是要实现实质意义的经济法的发展。
(二) “生态化”的金融法要着眼投资者整体的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银行保密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制度都是金融立法用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由于金融业的投资者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每个社众公众都有可能成为金融投资者,作为金融法基本原则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保护投资者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而是着眼保护投资者的社会利益、整体利益。投资者的融出资金应用来增进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福利,用来增进和改善投资者的环境权益。英国通过不断进行公司法律评议,引进董事会主要董事“环境责任”的做法就很值得金融立法借鉴。金融法“道德的环境的”责任就是投资者整体利益的尊重使然。
(三) 金融法“生态化”要充分借鉴国际立法的宝贵经验
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金融业在环境保护中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环境署推出了《银行界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就是最好的例证。175个金融机构在《声明》上签了字 的事实也足以说明金融法生态化的共识程度。随着1995年《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以下简称《举措》)的出台。到1999年3月,代表26个国家的85家公司在该《举措》上签了字 。金融法生态化的进程有了很大的发展,中国的金融法生态化过程要充分的借鉴既有的宝贵经验。
二、我国金融法“生态化”的障碍 
(一)金融法制环境不完善,金融债权缺乏保护
  在影响金融生态建设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因素。而我国法制建设环境中就存在诸多的仍问题,“法律行政化”的问题,守法主体法律认知程度低的问题,金融生态化理念的淡薄等等,都会带来金融债权的漠视,原因就是“法律所以能见效,全靠民众的支持。”[ 亚理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81页。]充满全新理念的《合作金融法》建设将成为金融法态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
  (二)信用管理滞后,征信体系不够健全
  诚信环境的缺失是阻碍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社会诚信意识和公众金融风险意识淡薄, 不仅是“贷款就是纯利润”的观念仍然流行,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借贷不还的现象也仍然存在。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 对自然人真实借贷情况难以掌握,金融机构缺乏正常获取和检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渠道,信息不对称、贷前调查难的问题客观存在。道德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和对后续贷款的有力影响,对金融法生态生态化造成很大的冲击。有效的信用激励制度缺乏,企业和个人缺乏守信的动力,信贷政策上的优惠量化难、条件不明确,标准难以操作等都大大的影响金融法“生态化”的进程。
  (三)信息披露的失真造成银企关系异化
  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使得金融机构难以掌握企业执行国家会计和审计准则的真实情况和企业运行的真实质态,信息不对称、贷前调查难的问题客观存在,给信贷留下了风险隐患。在金融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金融机构为谋求资金使用出路,竞相降低贷款门槛甚至违规操作的后果,给金融行业自律和合规经营带来挑战。如斯风险的规避仰仗“生态化”金融法的建设进程。银行业在争抢存款份额,加剧金融部门之间发展极不均衡,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不规范存在,而且造成信贷投放与发展资金需求不相称,形成了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高度集中。生态化金融法科学理念的缺失最终将导致金融机构贷款在某些行业、产业、项目上的沉淀和损失,实现“法律的内部力量推动”[ 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69页。]。反过来又对金融生态建设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行政公权的不正当行使将直接破坏金融业务的“生态化”倾向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行政力量介入和干预金融的现象,影响了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行政力量介入金融有的是间接的,采取提供政府担保等不正规方式,有的是直接强行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使得原本有限的资金创造出现断层,不利于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如何抵制不论是“滥用”还是“不作为”公权影响,实现金融法的生态自由,将是法制生态化的今天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三、“生态化”金融法的经由  
  (一)强化法制环境建设,构建生态金融法的制度基础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最有力的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加强经济金融建设,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的实际状况,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在处理和协调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逃债、赖债、废债、骗债、恶意欠息等失信行为,维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威慑力。积极加强区域内信贷、保险等金融市场的建设。
  (二)加快社会生态诚信制度建设,改善信用环境
  加快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促进银企融资“生态化”的良性循环。通过金融生态信用等级制度建设,在信贷支持上根据信用等级而疏远有别。通过媒体监督,实施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措施建立,保障信用制度的良好运行。以信用档案为基础建立信贷信息系统,并通过行间信息共享的方式,帮张资金放得出,收得回,周转快,有效益的良好循环。银行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人员素质的提高,避免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的民事权益侵害,从借与贷的方面保障信用制度的功能发挥,和谐的借贷关系就是金融法生态化的最有力的保障措施。
  (三)构筑生态化的信息平台,实现金融生态良性交换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标准的审计、会计、信息披露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深化中介机构改革,加快各类中介机构与司法、工商、税务、国土、房产等主管部门的“脱钩”,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形成中介机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和鼓励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以及动产、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资信等级高的大型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监管,依法制定和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从业标准与资格,坚决打击虚假中介行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对经营不善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同时坚决防止虚假破产行为。
  (四)实现经济金融同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杜绝行政干预、促进金融立法发展
  地方政府在指导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从资源、人才、地理、区位、文化等方面深入研究本地区的比较优势。经常性地对经济运行环节进行梳理,对各类有悖于市场原则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及时予以废止,努力培育市场经济氛围。金融部门要注意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前瞻性研究和运用,大力提高市场研发能力,结合本地金融实际需求大力创新信贷业务工具,为不同类型客户提供具有针对性、差别化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资金定价机制和授权授信制度,依据企业资信状况和风险大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充分利用金融生态建设成果,适时调整内部评级。对失信客户在信贷、开户、结算等方面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对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和信用客户加大授权授信,利用资金统筹运用优势,集中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集聚,充分发挥正向激励功能,更好地引导金融生态环境较差地区加快向良性生态转化。金融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实行贷款发放量与工资收入挂钩考核“优秀信贷员”评比表彰、信贷风险经济补偿,充分调动信贷人员放贷积极性,切实解决惜贷、惧贷问题。
金融生态环境对增加信贷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主动地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规范政府信用行为,通过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各项社会服务;切实从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将金融视作一种产业来扶持,正确处理银政企三方面利益的均衡关系,防止地方保护行为破坏金融生态;健全制度、划分职责,建立以当地政府为领导,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检察、法院、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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