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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保障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2:37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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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保障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保障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7]第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前一段时期,农产品价格上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提出了明确要求,我部也作出了具体布置,农产品市场供应总体良好。眼下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农业部门务必采取得力手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坚决避免出现农产品断档、脱销等现象,切实防止农产品价格出现大起大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节日是农产品消费旺季,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把抓好冬季农业生产作为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最紧迫任务,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指导农民搞好冬季作物田间管理,切实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千方百计增加农产品上市数量,丰富农产品上市品种。要引导农民形成合理的价格预期,适时出售手中余粮。鼓励农民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扩大生产规模,优化生产结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跨区域调运畅通,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降低农产品流通损耗。对于非本地主产品种,要密切与其他主产区的合作,积极组织产销对接,帮助企业联系货源,支持企业发展订单生产,努力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有效防范结构性紧张状况的发生。鼓励本地农产品经营企业和商户利用节日消费高峰创造的商机,扩大经营规模。要加强与各种媒体的联系,正确宣传本地区农产品供求和价格形势,引导社会舆论理性看待农产品价格变化,稳定群众心理预期,防止出现盲目抢购、哄抬物价等现象。

二、加强全程监管,确保质量安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引导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强化环境监测治理,推动农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关,确保农产品源头安全。要加强流通环节检验检测工作,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节日期间,各地要把批发市场等农产品集散地作为监管重点,提高抽查频率,扩大抽查范围,督促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不合格农产品,要依法及时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要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防止问题扩大蔓延。要努力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测预警,搞好信息发布。各地要加强对粮、油、肉、蛋、奶、菜、水产品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密切关注主要农产品市场供应、销售、库存及价格变化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主要农产品供求形势及变化趋势。对可能出现的农产品市场脱销、价格异常波动等苗头性、趋势性迹象,要加强跟踪,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市场行为的引导作用,定期发布供求、价格等信息,搞好公共服务,保证市场平稳运行。

保障节日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事关重大,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干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靠前指挥,明确责任,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和有关部门一道,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农 业 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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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政储蓄异地存取款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邮政储蓄异地存取款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6年7月18日,邮电部

通知
现将邮政储蓄异地存取款业务资费标准通知如下:
异地办理邮政储蓄存折、邮政储蓄卡挂失,每笔收取手续费10元;异地办理撤销挂失,每笔收取手续费2元。
邮政储蓄卡工本费及手续费维持现行资费标准每张5元不变。
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存车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不包括机械和自走混合的、配建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它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场、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和存车处以下简称为“停车场(处)”)。
第四条 停车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五高五低”差别定价政策。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螺丝转弯、汉中路、慈悲社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中央路、中山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建宁路、北安门街、明故宫路、御道街、光华路、大明路、集合村路、应天大街、燕山路、江东门西街、江东中路、江东北路、三叉河桥、热河南路、热河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4A级旅游景点。
三级包括:上述一级、二级区域外,江南八区范围内。
第六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由物价部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系统。
(1)白天时段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收费(一级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第七条 车辆维修单位的停车场,对承修期间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但对承修的车辆修复后,车主不按告知时间取车,致使车辆滞存在停车场,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管的事故车辆按照停车场收费等级的计次标准收取停车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三十日。暂扣的违法车辆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由暂扣行政机关支付停车费。
第九条 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居民小区,经公安部门批准可在周边道路设立停车泊位,附近居民车辆凭有效证明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区政府制定。
第十条 三级区域驻车换乘停车场对小型车停车换乘实行包月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向社会开放的商住楼(含综合楼)的配套停车场,对商用业主在规划车位配建范围内按本规定包月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包月方案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免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第十三条 凡申报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处)必须向物价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审核手续、《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须向市物价局提供《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停车费备案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第三章 停车收费监督
第十四条 停车场(处)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明码标价牌由物价部门统一监制和编号。
第十五条 停车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停车收费主体、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动,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许可证》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由物价部门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停车收费人员实行《收费员证》制度。
收费人员必须佩戴市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
收费员实行定岗定位,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员证》变更、注销或新增手续,《收费员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停车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的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机场、火车站设立的停车场、5A级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和其它特殊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另行规定;重大活动、重点地区的停车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临时停车收费政策。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车收费按《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宁价规[2009]31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有关停车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停车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类别等级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 计时收费标准 包月收费(元/月)
白天时段 夜间时段 白天时段
(元/15分钟) 夜间时段
(元/小时) 地铁(公交)换乘 商用业主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道路停车泊位 一级 小型车 2.5 3 0.5
大型车 3.5 4 1
二级 小型车 12 6 1 1.5 0.5
大型车 16 10 2 2.5 1
三级 小型车 8 6 0.5 0.5
大型车 12 10 1.5 1
停车场 一级 小型车 12 6 1.5 0.5 600-800
大型车 16 10 2.5 1
二级 小型车 10 6 1 0.5 400-600
大型车 14 10 2 1 500-700
三级 小型车 8 6 0.5 0.5 150 200-400
大型车 12 10 1.5 1 400-600
存车处 摩托车 1.00
助力车 0.50
自行车 0.20
备注:
1、大型车:10座(含10座)以上的客车,4.5吨(含4.5吨)以上的货车;小型车:大型车以外的车辆。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加收50%。
3、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前15分钟不纳入计费时间。
4、机场、火车站、5A级旅游景点和其它特殊停车场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6、首小时指0-6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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