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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42:24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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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21日证监发字[1998]7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7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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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阜政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顾问团组成)市人民政府设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团由5名法律顾问组成,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从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高级律师和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法学专家中推荐,市政府聘任。首席法律顾问由市政府在法律顾问中指定。

法律顾问团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市政府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四)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和市政府负责处理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上访案件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并代市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五)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方式)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服务。

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和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论证,由法律顾问团或首席法律顾问参与;其他法律事务,首席法律顾问可指派其他法律顾问参与。

第六条 (与法律顾问团的联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日常联络,安排办理涉法事务,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论证,负责提供相关材料,综合、研究处理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条 (聘期)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自聘任之日起至下届政府组成之日止。

第八条 (工作条件)市政府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在市政府办公楼内设立法律顾问团工作办公室;

(二)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调阅相关资料提供便利;

(三)为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提供交通工具等必要条件。

第九条 (工作纪律)在聘任期间,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任单位的工作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除市政府委托以外的其他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活动;

(五)法律顾问团成员不应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市政府法律顾问或首席法律顾问的字样;

(六)不得代理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解聘)市政府法律顾问严重违反纪律、失职、营私舞弊或不履行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义务,给市政府的利益、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的,应当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库[2010]1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狠抓预算执行确保圆满完成全年预算任务

  (一)扎实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和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效,推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前三季度GDP同比增长10.6%。在此基础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1-10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同比增长21.5%,其中,中央本级收入增长19.3%,地方本级收入增长24.1%,财政收入继续稳步增长。全国财政支出同比增长22.3%,其中,中央本级支出增长18.9%,地方本级支出增长23.2%,各项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但当前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节能减排任务艰巨,通胀预期压力较大,结构调整任务紧迫。从财政看,后几个月受经济增速趋缓以及去年收入基数继续抬高等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增幅还将逐步回落;与此同时,支出刚性不断强化,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投入等,支出压力明显加大。对此,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保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加强收支管理,狠抓各项政策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收入管理,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在扎实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基础上,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完成全年预算收入任务。建立健全财政与税务、海关等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支持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控制减免税,及时清理到期税收减免政策,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认真落实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自12月1日起,实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提高税款入库速度,实现税收收入信息共享。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按有关文件要求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规范收缴程序,实施动态监控,取消执收单位过渡性账户,把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三)狠抓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切实保障重点支出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增加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科技、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支出,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发展。继续控制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严格控制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管理费用。狠抓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控制和减少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产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和资金拨付,加强国库资金调度管理,保障基层财政预算支出需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超预算、超进度拨款。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铺张浪费,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二、提高决算精细化水平确保顺利完成2010年度财政决算编制任务

  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着力抓好决算基础工作和基层工作,继续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精细化管理,认真做好2010年度财政决算编制工作。

  (一)认真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工作,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认真核实年度预算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全面清理本年应收应支款项。各项预算数应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一致。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预算单位之间,要及时核实结清拨借款项和各种往来账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将财政收支数字核对一致,保证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为完整准确地编制决算打好基础。

  (二)切实抓好财政决算编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决算数据准确性。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制定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决算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大对决算工作的人、财、物保障力度,及时解决决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统筹安排决算布置工作,加大决算报表和软件的培训力度,确保决算人员准确把握报表口径,熟练运用决算软件。严格按照编审要求填报数据,认真细致地做好决算数据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减少填报错误,提高数据质量。

  (三)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建立健全预决算互动机制。财政决算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单位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通过分析决算收支情况,反映和揭示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促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要及时加工整理决算数据,注重研究决算收支的特点和基本规律,客观反映财政预算执行效果。根据预算改革和财政管理要求,研究完整反映由公共财政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政府性基金决算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国家财政决算体系,并全面、准确反映预算完整性和细化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查找财政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深入分析成因,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做好决算基础性工作确保财政决算工作效率

  (一)关于上级补助收入的编报问题。进一步加强上级补助收入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要将上级财政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要确保决算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自觉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计划单列市所在省,该省本级决算中不含中央对计划单列市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实行省直管县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财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地市本级是否反映省对直管县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并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中注明编报口径。

  (二)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10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要遵循“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2010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后,中央财政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11年2月底前,将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基金预算收支总表、一般预算收入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明细表报送我部;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0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于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2个月内,将加盖财政厅(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201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另行发文明确。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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