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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41:00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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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改革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5〕2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体现以人为本,减轻职工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对市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本着“行政按级别、事业按职称,面积按标准,比例补贴、发放到人”的原则,对个人热化费负担办法进行改革。即按照级别(职称)确认每位职工应居住的标准建筑面积;按标准面积、供热费单价、财政补助比例计算出每个职工一个供热期应补助热化费金额,无论有无住房均按标准面积给予补贴,超面积部分财政一律不予负担;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一个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在市直全额单位的,以级别(职称)高的一人为准,不重复发放;每年依据当年9月份工资统发的人事信息核定补贴,10月份打入工资卡,一次性发放。
二、计算办法
(一)标准居住面积核定。以2001年5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佳木斯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佳政发〔2001〕7号)为标准,依此确定各行政级别及事业单位职称应享受的标准面积。
(二)行政级别和职称认定。执行机关、政法编制的单位,其职工行政级别以党组(党委)任命文件,并有组织部备案为准,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后享受的行政级别确定;执行事业编制的单位,职工的职称以国家承认、专业部门认定为准,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职称确定;除事业单位组织部任命的处级干部和机关的工勤人员外,其余人员均按单位性质并结合其工资结构认定行政级别或职称,即一个单位原则上必须以一个标准认定,按行政级别或按职称。
(三)补贴比例确定。为不影响已享受热化费补助职工的既得利益,并增加未享受热化费补助职工的收入,单位(财政)补贴比例按80%核定,其余20%由个人负担。
三、其他有关事宜
(一)实施职工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的范围,仅限于市直财政已负担个人热化费的机关及全额事业单位,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以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自筹解决。
(二)公用热化费暂不做调整。由于这次热化费改革主要目的是解决个人热化费财政补助不均衡的矛盾,所以,公用热化费部分不做调整,仍维持原基数和办法。
(三)实施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改革后,财政负担加重,为确保预算平衡,市财政局将采取综合预算的办法解决经费来源,有收费等收入的部门,由上缴财政的收入解决,其他部门由财政负担。
(四)享受个人热化费补贴的人员以当年9月份工资统发在册人员为准,10月份以后新增人员以及提职、晋升职称的不予补发;今后热费调价、标准面积提高等因素变动时是否调整对个人的补助额,视财力情况再定。
(五)实施市直全额单位职工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改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的关怀,各单位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好事办好。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享受热化费补贴人员的动态管理,对调出、死亡等退出财政供养人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撤工资卡,以便财政部门测算并拨付热化费补贴,否则,由此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财政部门将扣拨单位的公用经费。
(七)其他具体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办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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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各部门在前两次清理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作了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2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15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于违反本决定的,市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附件: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2项)

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附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2项)

一、房产局8项:

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2、企业房改方案备案审查

3、城镇住宅合作社资质审批

4、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

5、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同意核准

6、机关、团体购买租赁私有房屋审批

7、公有房屋租赁核准

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核准

二、交通局4项:

1、异地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审批

2、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

3、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4、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三、文化局7项:

1、音像制品运输、邮寄

2、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批

3、发布演出广告核准

4、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代表人及业务范围核准

5、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审批

6、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的审批

7、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四、体育局1项:

1、市级比赛审批

五、农委3项:

1、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审批

2、农机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

3、农机维修点技术合格证

六、旅游局1项: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审批

七、公安局22项: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

2、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

3、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

4、匕首佩带证核发

5、管制刀具经销审批

6、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

7、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

8、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

9、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0、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1、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2、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审批和保卫机构负责人任免的备案审查

13、消防产品备案审查

14、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

15、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

16、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

17、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18、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

19、经济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

20、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

21、租赁房屋登记核准

22、防盗安全门、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八、外经贸局1项:

1、外派劳务广告审核

九、工商局11项:

1、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

2、核发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

3、烟草广告审批、经纪人资格审批

4、合同鉴证

5、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6、核发商标单位证书验证

7、市场登记证

8、生产资料市场登记证

9、商品交易市场年检

10、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11、核发企业设点收购粮食资格证

十、环保局2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

2、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发放和豁免审批

十一、建委14项:

1、工程竣工结算核准

2、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核准

3、招标申请书核准

4、招标文件审查

5、施工合同草案审查

6、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核准

7、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

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审查

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审查

10、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1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12、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

13、村镇住宅建设审批

14、临时占用村镇原有公共设施审批

十二、邮政局1项:

1、信封生产监制证

十三、市政公用局15项:

1、燃气工程审批

2、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3、供热企业资质审批

4、市政建设、维护工程预算、决算审批

5、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6、城市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及居民小区开发建设绿化配套审批

7、新建企事业单位绿化配套审批

8、燃气器具销售许可

9、医疗生物垃圾处置审批

10、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11、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审批

12、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

13、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

14、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

15、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十四、人事局2项:

1、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

2、市直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审批

十五、民政局9项:

1、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

2、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3、社会团体收会费标准审批

4、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离、转让而终止的审批

5、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核准

6、社会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任、选举、招聘或罢免的备案审查

7、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残疾职工备案审查

8、社会福利募捐、义演审批

9、成立婚姻介绍所审批

十六、药监局1项:

1、从业药师从业资格初审



附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一、下放至县级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审批(文化局)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民政局)

二、转为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管理的审批项目11项: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房产局转中介组织管理)

2、民房顶广告牌审批(由房产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3、改水工程设计和预算审批(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4、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5、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批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6、水电设备的检验(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7、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理的渔业船舶的检验及核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8、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公证检验及核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9、防病改水工程的验收(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10、水电工程的验收(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11、渔业船舶作业前的登记、注销登记(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三、其它2项:

1、劳动用工许可证(由审批改为备案)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7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科目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1]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规定,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因此,2001年财政部取消了原“010131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科目。退税科目取消后,对1999年度以前的校办企业增值税应退未退税款,你局可通过“010150其他增值税“科目办理退税。已通过其他科目办理退税的,请按上述科目进行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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