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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全民健身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57:49  浏览:9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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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全民健身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全民健身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体群字[200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1996年以来,由于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加大了对群众体育的投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建设了大批亲民、便民、利民的群众体育场地设施,扶持了一批群众体育组织,资助开展了内容丰富的群众体育活动,对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构建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树立了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好公益形象。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并使公益金在使用过程中做到科学规划、合理使用、规范运作、严格管理、讲求实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益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性
公益金的使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体育事业的关怀和对增强人民体质的重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体育事业、特别是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当前,公益金已成为群众体育工作和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要经费来源,已经并将继续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发挥巨大的作用。
各级群众体育部门和广大群体干部要珍惜这一政策决定,清醒认识到是党、政府和人民赋予了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权利,责任重大。要以对国家、人民和体育事业负责的精神,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的政治高度认真对待公益金的使用与管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切不可掉以轻心,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公益金的形象,严防发生损害体育彩票形象的事件,坚决避免对体育事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二、坚决贯彻执行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政策和原则
国家体育总局十分重视对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在不同时期有目的、有重点地制定、下发了一批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体育彩票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并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中总结、确立了如下原则: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原则;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按程序办事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效益的原则。
各级群众体育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群众体育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和文件,充分掌握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政策,明确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原则,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并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管理规定。要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干人民群众之所需。要把落实中央8号文件,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抓好三个环节,构建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作为公益金的使用重点,以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多元化需求,切实树立体育彩票的公益形象、政府的为民形象和体育部门的健民形象。
三、认真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立项审批制度
管好、用好并提高公益金使用效益是新形势下对群众体育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职责和更高要求。因此,从公益金使用的立项到审批,均要增强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公开性。为加强公益金使用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了“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1),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参照这一做法,建立严格的规划、审批、审计、监督制度,形成一个公正、透明而规范化的决策管理程序。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从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地区经济、自然条件,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示范引导、讲求效益”的原则,统筹规划公益金的使用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对投入的公益金做到科学安排,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益金援建项目的申报审批制度,审批程序要做到科学民主决策,严防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更不能搞暗箱操作。要根据援建项目的需要,认真核定资金预算,确定切合实际,工期短、见效快的建设项目,避免援建项目盲目求大。每年要向社会公开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重大项目的使用计划、经费预算、使用结果,接受社会及舆论的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与审计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公益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严格规范全民健身器材的招标采购程序
建立健全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对全民健身场地器材集中采购招标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益金使用中腐败问题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大宗物资装备公开采购暂行办法》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有明确的规定。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招标采购中,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不断提高招标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坚持“质量第一,价格适宜”的原则,采购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完善的产品,不搞平衡。要严禁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坚决杜绝利用公益金的使用为部门和个人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特别要避免企业利用捐助公益活动,谋求扩大市场采购份额的行为。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企业要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以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今年,国家体育总局进行了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的招标采购工作,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供参考(见附件2、3、4)。
五、加强对公益金援建全民健身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益金援建的全民健身项目的质量与安全性直接影响到体育彩票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只有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建管并举”的原则,对援建项目质量与安全长抓不懈,才能切实把好事、实事办好、办实。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对公益金援建的全民健身项目建立定期监督、检查的长效管理和防风险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改进。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财务审计等制度,实行责任人制,对建设质量和进度负责,保证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援建项目竣工后,要组织检查验收,坚决杜绝出现劣质工程,切实保证援建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对捐赠器材要定期养护、维修,严格执行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更新,坚决避免因管理不善和器材老化、损坏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落实上述要求,通过共同努力,使公益金真正取之于民、造福于民,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附件:
1.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3.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招标公告
4.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附件1: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
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使用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中的积极作用,做到科学计划、合理使用、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用出效益,严防发生腐败问题,树立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好公益形象,遵照总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建立“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员组成
主 任:张发强
副主任:王宝良
成 员:郭 敏、续 川、郭建军、刘扶民、陈述贤、
李敦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主 任:续 川(兼)
  副主任:丁 鹏
  成 员:群体司各处处长,经济司财务处1人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议公益金使用方向及重大援建项目立项。
(二)研究审议重大援建项目实施方案及政府集中采购器材实施方案。
(三)统筹规划、协调重大援建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运行及管理。
(四)审定有关管理规定。
(五)研究处理公益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成员单位的职责:
  群体司:负责制定用于群众体育工作的公益金使用计划及援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研制援建项目管理规定;对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办公厅:负责援建项目实施与管理中需协调的工作。
  竞体司:负责“雪炭工程”等与竞技体育相关的援建项目的审核。
  经济司:负责审核公益金使用计划;审核重大援建项目资金预算;核拨总局公益金;管理、监督、检查公益金的使用。
  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公益金使用、援建项目及招标采购器材的操作实施;对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财审中心:负责审计公益金使用情况;参与并协助对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议事规则:
(一)会议制度:
1、每年初和年底各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年初会议着重审议公益金重大项目使用计划及援建项目实施方案等。年底会议着重对全年实施工作进行汇报总结。此外,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重要工作需研究解决,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委派人员列席。
(二)成员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申请及议题,由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主任、副主任批准召开。
(三)文件制度:
办公室或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负责会议文件准备;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
五、议事程序:
会议由联席会议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一)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
(二)全体成员研究讨论和审议有关事宜。
(三)对有关议题进行表决。
  (四)联席会议主任讲话。
  (五)审议后的重大事项报总局局长办公会或主要领导审批。

附件2:
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
工程配建器材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质量,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树立体育彩票的良好社会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对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进行集中采购,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招标(2004-2005年度)
二、指导思想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树立体育彩票的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保证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质量。
三、采购原则与方式
(一)采购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做到采购产品、采购方式、采购要求、采购纪律“四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二)评审原则为“质量一流、服务一流,价格合理,安全实用,优中选优”。
(三)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四、采购工作的组织方式
(一)为加强对本次采购工作的领导,成立“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器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总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群体司、经济司、监察局、装备中心和财务审计中心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审议领导小组、工作组构成;2.审核采购方案;3.审议评委会组成范围;4.终审采购结果。
(二)领导小组下设“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器材采购工作组”,组长由群体司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装备中心领导担任。成员由群体司、装备中心、监察局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职责是:1.组织协调采购事宜;2.制定采购方案和标书;3.筹建评委会,制定评选标准,组织资格审查;4.组织实施招标,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日常事务。
(三)领导小组下设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器材采购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由群体司3人、经济司1人、结算中心1人和装备中心2人以及14名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占评委会人员三分之二),专家评委由群体司、装备中心和监察局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由40-50名相关专家构成。评委会主任由群体司领导出任。评审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器材入选、评审、推荐等工作,为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企业提供备选名单。
五、采购资金及器材种类、数量
(一)资金来源为2003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资金总额6300 万元整,2004年度资金待定。
(二)器材种类
1、配套器材1200套,其中80%以上用于农村,包含:
(1)每套健身路径为10件器材和2个告示牌
(2)2个简易标准篮板
(3)1个室外乒乓球台
2、小篮板100万元(篮协)
3、室外健身路径器材300万元(捐赠)
本次采购主要以成套(包含健身路径、简易标准篮板或小篮板和乒乓球台)为单位进行采购。健身路径器材采购标准按照《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执行,小篮板、乒乓球台采用2002年招标所确定的标准。简易标准篮板标准由装备中心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
中标企业必须在每件采购器材的显要位置印上不易脱落、牢固的“中国体育彩票捐赠”字样、生产日期及报废年限。
六、投标企业基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纪违约记录
(六)注册资金要求(含)1000万元以上,并从事室外健身器材研制、开发和经营活动不少于三年。
(七)具有全国性售后服务网络。
具体投标资质在标书中明确。
七、实施步骤(具体时间待文件批准后顺延)
(一)5月31 日前完成标书制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二)6月20日下午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三)6月21日上午九时召开公开开标大会
(四)6月22日投标企业资格审查,评委下午学习,研讨评选标准
(五)6月23日上午八时评标,整理评选结果报领导小组审议。



附件3:
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
工程配建器材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体经济字〔2003〕232号)的规定,现就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采购进行招标,本次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2005年度全民健身器材采购将沿用本次中标结果,不再另行招标。
一、招标项目、编号: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 编号:TZ2004/06
二、招标内容:
1、成套器材1200套,其中80%以上用于农村,包含:
(1)每套健身路径为10件器材和2个告示牌
(2)2个简易标准篮板或小篮板
(3)1个室外乒乓球台
2、小篮板 100万元
3、室内健身器材(详见清单)
4、残疾人器材(详见清单)
三、合格的投标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和按时进行年检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具备健身器材生产能力的企业;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纪以及经济纠纷;并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的企业;
4、良好的资信状况,能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5、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本项目的履约能力;
6、负责本项目投标相关事宜的如果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否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经法人代表签字的授权书。
7、具有全国性售后服务网络和服务能力。
四、合格的投标产品:
1、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GB19272--2003)。
2、全民健身工程路径器材经过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3、全民健身工程器材进行了产品质量责任险及意外伤害险保险。
五、购买标书:
1、要求:
领取标书时请携带软盘或U盘以便获取招标文件电子文档,并交纳500元标书费,否则投标无效,标书售后一概不退。
2、时间(北京时间):2004年7月11日前
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3:3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3、地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计划部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体育总局综合楼6层
  联系人:栗霄翠 席萍 
联系电话:(010)67193150 67193152  
传真:(010)67157792 67120299
邮编:100763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时间(北京时间): 2004年7月11日前(含7月11日)
每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地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计划部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体育总局综合楼6层
七、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04年7月12日上午9点,地点待定。
八、公告发布:
本招标公告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华全国体育总会(www.sport.org.cn)和国家体育总局(www.sport.gov.cn)网站上发布。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二○○四年六月廿二日




附件4:
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
工程配建器材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一、评标评审人员要本着对体育事业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用户负责的态度,在评审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平公正。
二、评审工作是公开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评审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封闭进行,并进行必要的通讯管制。
三、评标评审人员要在“质量一流、服务一流,价格合理,安全实用,优中选优”的原则下,严格按照有关评审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四、为保证评标、定标的公正性,在评审期间,评标评审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有关企业接触和商谈有关评审事宜。
五、在评审工作进行中或结束后,评审人员均需对评审过程的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企业或个人透露。
六、评审人员和投标企业在评标过程中必须遵纪守法,严禁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不得行贿受贿,如有发生,对企业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评审人员,则取消其评审资格,视情节严重,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整个评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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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函〔2005〕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和《凉山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活动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申报、审批设置矿权,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应当保障国家、省和州的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矿产资源规划。
  第五条 国家出资以及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安排的公益性调查项目除外)。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出具同意的审查意见。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及环保要求。
  第七条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会审制度的规定,搞好探矿权、采矿权审查与会审。
  第八条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拟申请勘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的矿种和区域的要求;
  (二)拟申请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调控的要求;
  (三)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四)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
  (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六)拟设置矿权是否在国家、省、州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军事用地区;
  (七)开采项目是否在国家、省、州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定的区域、城镇、铁路和国家、省、州及重要旅游公路沿线通视区,是否影响人畜饮水,破坏生态植被;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必须向立项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出具同意立项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采矿权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除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领导责任制,并将其纳入管理目标体系。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认真实施,严格考核。
  州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省州规划和市场资源配置情况,按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下达年度计划,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规划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关停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引导小型矿山联合办矿,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调查、监测和统计,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规划管理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第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地理位置等基本资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
采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令其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查处。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浙政令〔2010〕279号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应聘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其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聘为评标专家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未予聘用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说明情况。
  第八条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可以设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后,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可以设置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行政决策、评标争议处理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外省市评标专家库的联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省外专家的作用。
  

第三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评标专家参加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受地域限制。其中,投资额度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项目所在地及附近地区的评标专家中抽取,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所在的网络终端抽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省有关行政部门确认,招标人可以从直接确定的人员中随机抽取或者确定评标专家:
  (一)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的;
  (二)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由招标人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经有关行政部门确认;
  (二)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由有关行政部门和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评标专家抽取结果。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违法以及违反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项目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按照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必须申请回避;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网络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作用。
  第二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并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生效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处理结果、司法机关的生效处罚以及本部门的生效处理结果及时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次数超过应当参加总次数的三分之二的,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评标信用记录制度,对评标专家的不良和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招标说明、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
  招标人支付的评标劳务报酬不得低于最低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最低评标劳务报酬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审查,或者在评标专家档案中作虚假记载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信用记录等管理制度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抽取评标专家,或者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的;
  (四)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
  (五)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未予以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省有关行政部门确认,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抽取评标专家,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不得再参加本省范围内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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