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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05:45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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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水利部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颁布日期:1997.03.01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1997年3月1日水利部水财[1997]70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防汛岁修经费的管理水
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实物工作量的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三条 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系指防汛岁修活动中实施的有具体工作量构成的
或者可以用具体的实物数量表示的项目。
第四条 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按其性质分为:
1.工程抢险项目:防洪工程(含水文站房、水文测报、防汛通信设施,下同)
遭受洪水等自然灾害,为遏制险情的扩大和发展而进行的抢护活动。
2.工程维护项目:为保持防洪工程的完整和适用功能而进行的常规检测、维护
及修理等活动。
3.工程修复项目:防洪工程遭受洪水或自然灾害,其完整性遭到破坏,功能部
分丧失,为恢复其功能而进行的修复活动。
4.购置项目:为防汛岁修进行的器材、设备、料物的采购运输等。
5.其他项目:其他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防汛岁修经费必须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中央级
防汛岁修经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预算的
编制要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确保项目任务
的完成,防止项目预算偏高或偏低。
第六条 做好编制项目预算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进行调查、掌握工程现状
、分析防汛形势、明确项目类别、优选实施方案、分析项目费用及进行项目设计等

应根据项目类别和项目规模的大小组织实施好项目前期工作。工程维护项目、
工程修复项目要立足于工程现状,维护工程的原有规模标准不改变、不扩大,如确
需改变或扩大时,要进行专门论证,按管理权限报批。对较大的工程修复项目应有
单项设计。购置项目根据防汛工程要求、消耗定额、库存及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采
购计划。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组成
1.人工费:专指财政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可
以列支的人工费;
2.材料费:防汛岁修用的器材、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及料物等支出;
3.机械使用费:防汛岁修、使用机械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4.赔偿费:为防汛岁修所发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费用;
5.其他费用:为组织实施防汛岁修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项目预算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实物工作量、单价(具体定额或取费标准)、项目工期、项目实施
单位、项目责任人、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工程抢险、工程维护、工程修复项目预算的编制,参照国家有关基本
建设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购置、其他项目参照有关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项目预算按财务管理级次自下而上,随“年度防汛岁修经费使用计划
”逐级编报,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逐级审核、汇总。各流域机构将编审、汇总后的项
目预算清单(应包括:项目名称、实物工作量、项目金额、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工
期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随年度防汛岁修经费使用计划一起于每年一月底前报水利
部。
第十条 项目预算的审批按财务管理级次下管一级进行,水利部负责各流域机
构防汛岁修经费项目预算的审批,各流域机构负责其所辖范围内防汛岁修经费项目
预算的审批。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维护项目和工程修复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要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必须做到项目经费、项目内容、施工图纸、设备材料、施工
质量五落实,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工程抢险项目的实施要做到抢早抢小,以免险情扩大,对紧急险情
可边抢边报告。抢护结束后及时把抢险所需人工、材料等费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购置项目及有实物工作量的其他项目必须加强项目管理、签定合同
、明确责任人,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并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合同的管理,签订的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实物工作量、金
额、质量、工期、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
行合同,以保证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及节约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预算编制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定额或取费标准;
2.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3.项目合同的签定及执行情况;
4.经费到位情况及使用的方向;
5.项目进度及形象面貌;
6.项目质量;
7.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8.其他。
对于抢险工程项目要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办理验收手续。建立信息
反馈制度,按上级要求将项目完成各有关资料(如:项目财务决算、验收报告等)
连同年度项目管理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项目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的统一管理,项目预算要纳
入单位防汛岁修经费预算,实行总量调控,综合平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切块分
割,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经单位财务部门签章方能生效,财务部门要以
上级批准的防汛岁修经费预算、各项有关定额取费标准为依据,结合防汛岁修实物
工作量,组织或参与项目合同签订、管理、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
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实行项目管理的防汛岁修经费,应根
据项目类别单独核算(事业支出—防汛费、岁修费—××项目—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赔偿费、其他费用),严格按照《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有关标准列支所发生的费用。严禁乱挤、乱摊、虚列经费支出
,确保项目经费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
第二十条 在确保项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
,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或签订的项目合同)实现的结余,全部留给单位建立事业
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防汛岁修方面的支出。
但下列防汛岁修经费的结余不得做为预算包干节余,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抢险项目的经费结余;
2.实行项目管理,但跨年度的项目经费结余;
3.实行项目管理,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经费结余;
4.实行定额管理的防汛办公室的防汛业务经费的结余;
5.防汛岁修经费中没有实物工作量,实行经费总额控制管理的经费结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在执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和拨付经费时所提出的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对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



文号:[水利部水财[199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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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推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以来,审判管理逐渐形成了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指挥棒”的综合调控机制。这种以司法统计技术为支撑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决定了审判管理机制主要处于宏观层面。在审判管理不断加强、案件质量宏观数据逐年提升的现行态势下,我们更应该把目光转移到审判管理宏观调控向微观基础的传导上。目前,虽然审判管理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不断夯实,但现实中的微观基础却并不牢固。作为身在基层法院、连续学习和关注全国审判管理的笔者,对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博弈有了切身体会。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采用“博弈”这一术语,绝非贬义,而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对审判管理的一些现实问题做客观的分析和理性的思考,为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制度提供些许思路。

一、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囚徒博弈”

“囚徒博弈”的核心思想是,在一个集体里,有可能每个人都是理性的选择,但对于整个集体来说却是不理性的。尽管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价值导向是公正、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它强调的是每个案件经过整个审判流程过程后所应具有的综合结果,而因上下级法院之间和法院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不同,各级法院和各个部门面临着不同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评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各级法院和各个部门会追求各自部门指标数据的最优化,但这样未必会使每个案件在经过整个审判流程过程后所应具有的综合结果是最优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1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发回重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根据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立法精神,再审程序中不应强调发回重审为原则。而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些上级法院可能基于回避信访风险或错判风险等考虑,并不具体区分再审理由,而笼统地以事实不清、事实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绝大部分再审案件一纸裁定发回下级法院重审,忽视对当事人再审诉权的保障。又如,一些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片面追求各自部门利益,忽视相互工作之间的关系。如立案部门缺乏必要的审查,将一些不适宜法院处理的案件予以立案,造成审理后难以下判;如有的法官对判决主文的可执行性缺乏必要的审查,判决后造成无法执行;如有的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措施失当,引起诉讼保全失效,造成当事人权益难以及时实现等。

二、共性与个性之间的“空间博弈”

基于历史传统、经济发展、社会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各地法院面临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形势会有较大的差异,其审判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就会有所侧重。比如,案件数量多、审判压力大的法院侧重于效率管理,而案件数量少、审判压力小的法院侧重于质量管理或效果管理;处于乡土社会的法院会注重调解工作,更强调审判的社会效果,而处于商业社会的法院会注重判决结案,更强调审判的法律效果,为市场经济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指标和权数,以实现共性调控与个性发展的和谐共存。然而,虽有立法规定,但近年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评估时却对此关注不够,仍然用共性的指标体系进行统一的评估。

例如,对于审判压力很大的法院来说,虽将精力集中于效率管理,但它的效率指标数值与其他不同类型的法院效率指标数值相比不一定都有比较优势,更不用谈质量和效果其他两个指标数值。一般来说,除了基于案件数量较大的原因而拥有个别指标数值优势外,其他诸多效率指标都会处于相对劣势。为了迎合共性指标体系的评估,有的法院借用“诉调对接”机制,采取案件体外循环的方法,人为不当地提升效率指标数值。再如,对于处于商业社会的法院来说,如果不区分案件性质,一味强调所有案件的高调撤率,则会造成像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工具等纠纷中无法充分发挥“提供规则指引、培育新型市场”的司法功能。

三、他律与自律之间的“时间博弈”

一项审判管理内容真正的贯彻落实必然经历由开始的宏观他律走向之后的微观自律两个过程。其中,微观的认同是宏观他律走向微观自律的前提条件,经由“认知——情感——行为——内化于心”,最终审判管理内容获得真正落实。但司法实践中,一项审判管理内容得到广泛认同、由他律走向自律并非一帆风顺,需要经过时间的洗礼。这种博弈就像压弹簧,此消彼长,不进则退。只有该项审判管理一直持续,宏观管理效果才会持续显现,若该项审判管理不再施力,则宏观管理效果就不会继续叠加,而一旦该项审判管理有所减弱,往往会出现有违该项审判管理初衷的反向反弹。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调撤率的强调,各地法院均予以高度重视,想方设法地提升调撤率指标的数值,相应的,那些年度中,调撤率指标数值也就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甚至据某个媒体报道,个别法院民事调撤率高达100%。然而,随着近年来针对结案率指标的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出均衡结案的要求。各地法院又把注意力转向均衡结案工作。在近年来均衡结案率指标数值得到明显提升的同时,许多法院的调撤率指标不仅不能保持历史的最佳状态,而且呈现不同程度地下滑趋势。

四、内涵与外延之间的“边缘博弈”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每一个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目的与功能、计算标准等内涵都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尽管某些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外延没有被完全描述出来,但是根据其内涵的规定,结合管理服务于审判的理念,各地法院完全可以得出正确的界定。但反观司法实践,部分法院不断在试探每个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边缘区域。

例如,对于当庭裁判率指标的参考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仅规定当庭裁判包括当庭口头裁判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庭签字的案件。司法确认的诉前调解案件是否包含其中,没有明确,从而造成实践中有的法院“理所当然”地将其包含在内,甚至采用各种方法让无需进行司法确认的诉前调解案件进入司法确认程序,用以提升当庭裁判率指标数值。

五、管理与审判之间的“专业博弈”

宏观审判管理部门凝聚着专业管理思维,充斥着审判管理专业人士;微观审判领域则缺乏足够的专业资源。这种“专业屏障”往往成为信息不对称下博弈均衡走向整体审判利益受损的重要壁垒。

总之,作为一个相对的概念,宏观与微观之间,大到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小到可能是某个庭室与其内的法官之间,无论属于那个层次,都或多或少存在上述的五种博弈,让审判管理宏观调控缺乏坚实有效的微观基础,进而使其管理效果显得有所不足。

那么,如何引导和管理这五种博弈,实现宏观与微观的协力和管理效果的提升呢?笔者认为,针对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囚徒博弈,在制定审判管理内容时应当充分考虑微观局部效用最大化的可能选择,在管理设计中力求宏观整体利益和微观局部利益的和谐统一,并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措施引导微观局部个体做出理性选择,努力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功能定位和每个法院内部立审执的兼顾。针对共性与个性之间的空间博弈,一方面,探索和制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标数值的合理区间,扭转目前的单一追求排名的做法,让每个法院在个性管理方面有坚持和发展的空间与时间;另一方面,上级法院改变“一刀切”的评估方案,切实关注每个法院的个性。针对他律与自律之间的时间博弈,宏观层面需要在重点管理方向上加强司法政策宣示和传导,加强微观个体认同的效果,防止不必要的负面反弹。针对内涵与外延之间的边缘博弈,宏观层面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外延,确定清晰的边界,另一方面加强对擦边球行为的专项管控。针对管理与审判之间的专业博弈,宏观层面一要加强对审判管理内容的通俗解释,并引导专业人士更多地向微观个体传授基本常识,减少专业性的信息不对称,二要实现结果评估指标和过程操作指标有机的统一,给微观个体一个简单明了、易于执行的操作指引。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人大代表,你也是被监督对象

杨涛


最近,我对人大代表有些“审丑疲劳”。这不,《华商晨报》5月17日又报道,5月10日20时许,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两名警察,着便衣到营口市站前区南湖洗浴执行公务时,遭到在洗浴中心老板———营口市西市区人大代表陈立军的百般阻挠,他公然声称“我是人大代表,是警察监督员,警察算什么!”。结果卖淫女被抢走,嫖客被抢回。
如今,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逐步在摆脱过去橡皮章的尴尬境地。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参政议政,质询一府两院、提交议案、进行执法检查,被公安和司法机关聘为警察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有关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代表人身保护权,如除非现行犯外,在拘留、逮捕和审判时需要特殊的批准程序,代表的风光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精英投身于此。
但是,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力也好,享有的人身保护权也罢,都不是一种特权,而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其人身保护权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其职务所需。其行使各项权力是受人民委托,受人民监督,因而,也受人民所关注,人民当然也大力支持代表正当履行职务的行为,并大力排除代表在履行职务中所受到的干扰。
同样,因为权力是人民授予,人民就不仅关注于代表正当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时也非常关注代表滥用权力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与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违背,辜负了人民的托付,要么表明其品行不适合当一个代表,其可能在履行职务时会做出违背职责的事情。所以,我们看到,媒体特别关注那些人大代表违法违纪甚至违反道德的事情,民众对代表有这些行为特别的反感,代表违法乱纪的事情往往成为社会的焦点,这也符合权力与责任对等的道理,一个代表有权去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反过来,人民也更有理由和责任去监督代表的行为。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涉嫌杀人案被媒体披露后,引起公众的关注,近日他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原全国人大代表冯国良给自己建的豪华活人墓被媒体披露后,公众也是一片质疑声音,四川省彭水县民政局也将拆除其墓穴。
所以,我想劝告一声某些混入人大代表队伍中的自以为是、作恶多端的人,别以为进了代表行列就是进入了保险箱。你们的手中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各种保护权也只是为履行正当职务所给予的,因而人民的眼睛也会是始终盯着你的,你们也始终是媒体关注的焦点,是处于社会的风口浪尖,你们的一言一行更加要谨小慎微。否则就如这位陈代表一样面临代表资格被罢免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命运,因为尽管他是警察监督员,但是人民和行使公众监督权的媒体是代表监督员。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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