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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2:56  浏览:8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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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165号

1991-10-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已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税法施行中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一、关于1991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计算纳税问题
  税法公布施行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低于按其原适用税率纳税(含地方所得税税率,下同)的,应自1991年7月1日起,改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1991年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按年度所得额分别乘以原税率和税法规定的税率,再将得出的两个应纳税额相加除以2得出。
  企业在1991年上半年开业,其在上半年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的,先将1991年度所得按原税法及有关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乘以上半年实际经营的月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例,得出上半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再将1991年度所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乘以下半年实际经营的月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例,得出下半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然后,将上下半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相加,得出1991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经批准采用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其年度所得税额,可以按照上述计算原则计算。
  二、关于《税法》公布施行前设立的生产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减免税期的计算问题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税法》公布施行前已设立的生产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分别以下情况给予相应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一)在《税法》公布施行前尚未获利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自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法》公布施行前已经获利,但获利未满五年的,应减去税法公布前已获利的年数,只就其未满五年的剩余年数,按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已获利两年,可以给予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情况,照此类推。
  (三)对税法公布施行前已获利满五年的,不再给予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四)税法公布施行前设立的生产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如果正在享受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且获利未满五年的,应减去税法公布前已获利的年数,就其未满五年的剩余年数,按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如果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税法公布前设立的生产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1991年度应享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应以其199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计算(上半年实际经营不足六个月的,按月数比例计算)。并将1991年度作为一个减免税年度。
  三、关于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的调整问题
  税法在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范围和限定条件上对原税法的规定作了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税法公布施行前已作出的有关地方所得税减征、免征规定,应当按照税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整。在作法上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地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实施有选择、有重点、有期限地减免地方所得税优惠。
  对新法公布施行前在经济特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于地方所得税由原来按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附征10%,改为按所得额3%征收所产生的地方所得税的税负有所提高的问题,可由特区人民政府或所在市人民政府按照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四、关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税收处理问题
  对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纳税的,合作中方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合作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五、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同时也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是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仍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应按照财政部1987年1月23日制定的《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的实施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
  六、关于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时免征所得税问题
  对外国合营者在税法施行前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和在税法施行后从合营企业分得属于企业在税法施行前年度获得的利润,凡是在税法施行后汇出的,都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免征所得税。
  七、关于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纳税有关地方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的免征、减征优惠,应按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1991年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计算问题
  对企业1991年度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可以按企业全年的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总额,分别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税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然后再将计算出的两个列支限额相加除以2得出。
  企业在1991年上半年开业,其在上半年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的,先将1991年度发生的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总额,按税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年度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乘以上半年实际经营的月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例,得出上半年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再将1991年度发生的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总额,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出年度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乘以下半年实际经营的月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例,得出下半年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然后,将上下半年的列支限额相加,得出1991年度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
  经批准采用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按照上述计算原则,计算出年度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
  九、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问题
  (一)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有关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以外的企业,应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从事金融行业的企业,可以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含银行间拆借)计提坏账准备。其他行业均应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指资金融通信用票据,不包括见票付款的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三)今年经批准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可以按1991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十、关于税法施行前的固定资产处理问题
  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对企业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所作的调整,应仅适用税法施行后购进或制造的物品。对1991年6月30日及以前购置的物品,凡已按原税收法规有关认定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可以不作调整。
  十一、关于在税法施行前发生的拖欠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
  税法第二十二条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原税法规定的5‰调低为2‰。对企业在税法施行前发生的拖欠税款延至税法施行后缴纳的,可以按税款滞纳所属期间分别计算加收滞纳金。即对1991年6月30日之前的滞纳期,按滞纳税款的5‰计算滞纳金;对今年7月1日以后的滞纳期,按滞纳税款的2‰计算滞纳金。
  十二、关于再投资退税问题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在1991年6月30日之前,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可按原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自1991年7月1日起,中国合营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不论是1990年度及其以前年度的利润,还是1991年度及其以后年度的利润,均不再给予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1991年7月1日及其以后,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含1990年度及其以前年度的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均可依照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十三、关于企业筹办期自批准筹办之日起的具体解释问题
  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说的“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十四、关于税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经营期开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的解释规定,应自税法施行之日起执行。对在税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经当地税务机关依照原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其经营期开始日期的,可以不作变动。
  十五、关于先进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仍应按照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方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问题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年度为纳税年度。如确因行业特点等原因,而使按上述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存在困难,可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以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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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1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01年6月26日

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30号令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100件(目录见附件)。

  现预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部长:石广生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1 关于珍珠实行统一经营和加强珍珠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1986
2 关于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制度暂行办法》的请示 外经贸部 1982
3 关于转口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占用我国出口纺织品额度的答复 外经贸部 1982
4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对进口化学纤维实行进口许可证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1982
5 关于外贸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所需进口化纤申请许可证的补充通知 外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 1982
6 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5
7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5
8 对原木等27种出口商品配额试行有偿招标 外经贸部 1995
9 水泥、羊绒等10种商品1995年中标配额的使用安排 外经贸部 1995
10 关于1995年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关事项的公告 外经贸部 1995
11 关于对自行车出口试行招标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12 关于统一使用《申请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13 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加工设备税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14 关于《哈密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外经贸部 1996
15 关于《大闸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外经贸部 1996
16 关于修订《出口许可证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17 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18 关于增加轻(重)烧镁口岸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19 关于《虫草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外经贸部 1996
20 关于调整部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21 关于更新进出口许可证表格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22 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5
23 关于《当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外经贸部 1996
24 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外经贸部 1996
25 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外经贸部 1996
26 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管理规定》的批复 外经贸部 1996
27 关于《景泰蓝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笨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外经贸部 1996
28 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29 关于输美纺织品启用新出口许可证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30 关于对挪威出口纺织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2
31 关于中加纺织品谈判情况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2
32 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33 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方案》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34 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35 关于重申对共同体出口篮子类别纺织品需要签发装船证书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36 关于重申对进口许可证管理掌握原则及明确部分出口许可证商品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 1990
37 关于对部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名称解释的通知 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 1988
38 关于对进口羚羊角等十六种南药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1984
39 关于聚碳酸脂等凭许可证进口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物资总局、海关总署 1983
40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2
41 关于计划外出口实行许可证商品报批程序的补充规定 外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总局 1982
42 关于计划外出口库存商品申领许可证的复函 外经贸部、 国家计委 1982
43 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 1993
44 关于进一步推动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1997
45 关于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通知 外经贸部、科委 1997
46 关于2000年度对大蒜等商品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47 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5
48 关于暂停出口小麦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49 关于调整抽纱制品出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50 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管理暂行规定 外经贸部 1996
51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1999
52 关于加强对韩国出口糠醇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53 关于对韩国出口糠醇实行国别配额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54 关于加强锑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55 《关于印发〈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1997
56 关于羊毛、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1999
57 关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58 关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外经贸部 1997
59 关于委托各地方审批非生产性合资经营企业项目合同、章程的函 外经贸部 1985
60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问题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61 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报批手续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62 关于审批外商投资油脂加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63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补充规定 外经贸部、卫生部 1997
64 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 卫生部、外经贸部 1989
65 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66 关于印发《关于限制举办出租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请示》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务院特区办 1985
67 关于印发《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8
68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汽车准运证手续的通知 物资部、外经贸部 1991
69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1989
70 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1997
71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 海关总署、财政部、外经贸部 1984
72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外经贸部 1987
73 关于下达《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外经贸部 1983
74 关于印发“利用外资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 1983
75 关于外国船务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交通部 1995
76 关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国税局 1998
77 关于加强珍珠市场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1985
78 关于加强进口石油管理的有关规定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 1986
79 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外经贸财会工作纲要》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1997
80 关于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81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公司在巴基斯坦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82 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83 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84 关于进一步加强塞班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 1998
85 关于协调输港劳务公司数量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86 关于《在香港澳门地区承包工程和提供技术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部、港澳办 1981
87 关于承包劳务人员国外伙食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 外经贸部、财政部 1984
88 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计划试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 1983
89 关于下达《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制度》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 1983
90 关于国外经济合作企业利用对外承包劳务设计咨询项目进一步扩大出口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91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派遣和吸收中国公民在苏联企业联合公司及机构工作的原则协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92 技术引进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外经贸部 1996
93 关于推行《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5
94 关于印发《发电成套设备及其技术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械电子部 1991
95 关于人工晶体技术和产品出口等问题的补充规定 外经贸部 1990
96 关于水泥窑高温风机等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1997
97 关于加强医用CT和MRI进口登记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996
98 关于进口特定产品进行国际招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994
99 关于规范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转报章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995
100 关于特定产品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995



关于对《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中部分内容的更正

(2002.01.14)


  前不久,外经贸部发布的《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见外经贸部政府网站,对外贸易管理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30号令[2001-12-19] ”)中的第57项《关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的通知》(1993)和第59项《关于委托各地方审批非生产性合营经营企业项目合同、章程的函》(1985)不在外经贸部废止部门规章之列。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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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