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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49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2:43:12  浏览:9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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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49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49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发函〔2002〕32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49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49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交通学校  河北省 
2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化工学校 河北省
3 秦皇岛外国语职业学院 南戴河外国语师范学校  河北省
4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石家庄市财经学校 河北省
5 石家庄外经贸职业学院 石家庄北方专修学院(资源) 河北省教育厅 民办
6 石家庄东方美术职业学院 石家庄市燕赵美术中专学校 河北省教育厅 民办
7 河北京都高尔夫职业学院 新设 河北省教育厅 民办
8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艺术学校
黑龙省文艺干部学校 黑龙江省  
9 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华夏计算机专修学院(资源) 黑龙江省教育厅 民办
10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长春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吉林省
11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 江阴市职工大学 江苏省
12 宿迁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江苏省
13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无线电学校 江苏省
14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化工学校
江苏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江苏省
15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轻工业学校 江苏省
16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机械学校 江苏省
17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徐州化工学校 江苏省
18 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食品学校
淮安经贸学校 江苏省
19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农林学校 江苏省
20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无锡无线电工业学校
锡山区职教中心 江苏省
21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校 江苏省
22 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广播电视学校 安徽省
23 民办安徽明星科技职业学院 新设 安徽省教育厅 民办
24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 池州市职教中心
池州师范学校
池州农业学校
池州旅游学校 安徽省
25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滁州建校
滁州技校
滁州财贸中专学校(筹)
滁州财税干部学校
滁州供销干部学校
滁州商业干部学校
滁州市粮食成人中专学校 安徽省
26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 宣州教育学院
宣城师范学校
安徽广播电大宣城分校(资源) 安徽省
27 民办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安徽省教育厅 民办
28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民办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民办更名
29 淄博职业学院 淄博商业学校
淄博城市建设职业中专学校
淄博化工学校
淄博工贸职工中专学校 山东省
30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山东省交通工程学校 山东省
31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信息工程学校 山东省
32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职工大学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 山东省
33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青岛商业学校 山东省
34 山东英才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英才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
35 山东大王职业学院 山东大王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
36 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飞洋经贸进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
37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湖北省警官学校 湖北省
38 湖北生物生态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省农业干部学校
湖北省科技生物学校
湖北省林业学校
湖北省
39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建筑职工大学
广西建筑工程学校 广 西
40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水电学校 广 西
41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交通学校 广 西
42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农业学校 广 西
43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林业学校 广 西
44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外贸学校 广 西
45 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省工程技术学校
云南广播电大煤炭分校(资源)
云南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技工学校 云南省
46 宁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商业学校
宁夏供销学校
宁夏经贸学校
宁 夏
47 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财经学校
宁夏银行学校 宁 夏
48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宁夏司法警官学校 宁 夏
49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建筑工程学校
宁夏建筑成人中专学校
宁夏建筑技工学校 宁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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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

1988年11月29日,国家计委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电力基本建设投资渠道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力建设规模逐渐扩大,需要的设备储备资金越来越多,原来由国家财政承担全部电力基本建设储备资金的做法,已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电力建设需要,如不改变,电力储备资金供需矛盾会更为突出。为使今后电力基本建设储备资金有相对稳定可靠的来源,以利于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如下筹集办法:
一、电力基本建设需要的设备(包括国外设备)储备资金,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投资渠道(包括各种投资),由投资方分别按投资比例承担。
二、国家计划安排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利用外资中的国家统借统还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实际发行的债券安排的投资,其所需设备储备资金,由建设银行按现行办法供应。
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基本建设投资,所需的设备储备资金,由负责贷款银行在年度信贷计划中安排。
煤代油基建投资,部门、地方发行债券基建投资,部门、地方统借自还、自借自还利用外资和自筹资金等其他基建投资所需设备储备资金,均由项目主管单位按投资渠道和一定比例筹措相应的设备储备资金,专项存入建设银行,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项目主管单位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落实相应的设备储备资金。设备储备资金的数额一般为投资的30%左右。如果设备储备资金不落实,又急需付款的,则从当年的基建投资中支付,并扣减相应的投资规模。
四、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备订货合同支付设备款。如逾期不交,设备制造厂家有权按合同规定拒交设备。
五、有关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另由建设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六、本办法自1989年起执行。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复函
浙江省总工会:
九月十八日总(阡)字第5-005号来文收悉。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中工作的职工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都可以按照劳动部(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
是否算作长期工和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的答复”办理。即他们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在合作小组或者其他合作组织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上述工作人员中原来是小商、小贩的,其工龄应该从参加合作组织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之日起计算。



196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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