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上沃尔特工作的议定书(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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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上沃尔特工作的议定书(1984年)
中国政府 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上沃尔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上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赴上沃尔特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上沃尔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上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医疗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自到达上沃尔特之日起至离开上沃尔特之日止,工作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上方要求继续进行合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议定书。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上方供应。根据上方要求,中方同意提供上方不能解决的部分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上述中方提供的部分的费用,在中、上两国政府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六条 中方提供的部分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阿比让港口。上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提取手续和自阿比让至瓦加杜古的运输。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往返上沃尔特的旅费及在上沃尔特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办公、旅差费和生活费均由上方负担。根据上方要求,中方同意,中国医疗队往返上沃尔特的旅费和在上沃尔特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在中、上两国政府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其生活费标准按中、上两国政府关于“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生活费标准”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上沃尔特工作期间,上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上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员在上沃尔特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关于费用结算。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往返上沃尔特的旅费和中方提供的器械和药品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中方分季提出结算确认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确认后,每方各执一份。中方根据确认的金额开出账单,通过中国银行和上沃尔特金库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上方的现行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学俭 迪亚洛
(签字) (签字)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府办〔2005〕73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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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
为促进五指山市旅游产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切实加强旅游市场的整顿和规范,集中解决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黑社”、“黑导”、“黑车”、“黑店(点)”(以下简称“四黑”)旅游环境综合整治问题。现就综合整治我市旅游市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全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动员会会议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综合执法、企业自律”的工作方针,坚持建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促进发展,用好现有法律法规,集中力量打击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利益,更好地打造树立五指山市旅游的良好形象,使我市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使旅游市场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旅游行业服务水平得到提高,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基本得到建立,进一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开创建立五指山市和谐旅游的新格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五指山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 坚(市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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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石春海(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郭宏良(市旅游局局长)
周泄辰(市公安局局长)
黄元师(五指山工商局局长)
邓 卫(五指山地税局局长)
王家洪(五指山技术监督局局长)
黄建波(市监察局局长)
云昌裕(市交通局局长)
王明英(市物价局局长)
王楚蝶(市民宗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石春海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郭宏良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中抽调。
三、整治重点和措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以重点打击“黑车”、“黑店”为主要工作目标,辅以配合整治“黑社”、“黑导”。
(一)大力整治“黑车”
“黑车”指无经营许可证而从事营业性旅游客运的车辆。整治重点包括:
1、套牌旅游车;
2、从事旅游客运的报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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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旅游运营的行政用车;
4、未办理营运证而经营旅游客运的车辆;
5、勾结不法经营者欺诈游客的出租车。
由交通部门牵头,旅游、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配合。对查出的套牌旅游车依法从重处罚;对查出来的报废车,一律按销毁处理;对从事旅游运营的行政用车,由监察部门责成行政车辆所在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擅自利用行政车辆从事旅游客运者依法从重处罚;对违规批准从事旅游业务客运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对利用“黑车”从事旅游客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力整治“黑店(点)”
“黑店(点)”指以欺诈、坑蒙游客非法牟利的购物点、餐饮点、娱乐点、旅游饭店等。整治重点包括:
1、以套“老乡”购物等手段诱骗游客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勾结不法分子对游客进行敲诈勒索、用“托儿”诱导游客购物的购物点;出售假冒、伪劣、违禁商品的购物点。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等部门配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法规,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和以上购物点勾结欺诈游客的旅行社和导游员,按规定从重处罚。
2、以“算命测相”、“烧香拜佛”、“看病抓药”等为诱饵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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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游客钱财等欺客宰客的旅游点,非正规黎族苗族的低俗文化宣传的旅游景点。
由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物价、公安等部门配合。坚决查处不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违规旅游经营场所和非正规黎族苗族的低俗文化宣传的景点。
3、以低素质从业,低水平服务的旅游饭店、餐饮店、旅游景区(点)。
由旅游局牵头,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责成各餐饮店、旅游景区(点)业主加强做好本部门员工的培训工作,若经培训还达不到旅游服务有关规定的,由工商部门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处罚,属旅游星级饭店的,将在年度复星时根据星级标准进行查处,并拟降星或撤星意见上报省旅游局。
4、以虚报价格、虚假广告、开假发票、强买强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利用“调包”、缺斤短两等手法欺诈游客的餐饮点、购物商店。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等部门配合,进行大力整治,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整治“黑社”和“黑导”
“黑社”指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黑导”指未取得导游证非法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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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整治重点包括:
1、假冒旅行社名称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
2、挂靠承包或变相承包非法取得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3、以街头、旅游区(点)非法散发“旅游优惠卡”和旅游传单等形式招来游客,从事旅游组团活动。
导游人员整治重点包括:
1、冒用导游人员名称从事导游业务;
2、以旅行社经理资格证、领队等证件冒充导游上岗带团;
3、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但未取得导游证上岗带团。
由旅游局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处理,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件》的规定,对查出来的“黑社”、“黑导”从重处罚。
四、时间安排
根据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总体方案,我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共分4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启动阶段(9月7日—18日)
制定本地区打击“四黑”的实施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工作措施,部署全市综合整治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指导企业搞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方案上报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9月19日—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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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尽快全面开展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做到查处一起,公布一起,曝光一起。召开阶段性小结会议,相互交流整治工作经验,通报整治工作成果。
(三)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1月12日—12月31日)。
根据市场特点和综合整治的成果,总结旅游市场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完善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四)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6年1月1日—10日)
对全市前段时期集中整治项目进行综合检查验收,做出专项总结,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向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材料和做好迎接省的检查验收工作。
淄博市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制度管理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制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制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制度管理规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保证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工作的正常、有序、规范、高效运转,按照市政府淄政发〔2002〕78号和淄政办发〔2002〕60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淄政办发〔2002〕76号文件公布了纳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范围的部门和审批项目,未经市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审批项目。
二、凡纳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范围的审批事项一律采取网上抄告传输、审批,传统的前置审批方式严格禁止。
三、各并联审批部门要印发《办理前置审批项目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要明确A、B角工作人员,当A角不在岗时,由B 角受理并联审批业务,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调换。
四、14个进驻市外来投资服务大厅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服从大厅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并实行“挂牌”服务,接受群众监督。进驻人员的工作关系不转、身份性质不变,年终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隶属部门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15个暂不进入市外来投资服务大厅的部门也要按照并联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上岗开机,按照工作时限和服务承诺受理并联审批业务。
六、对申请办理前置并联审批登记业务的,市并联审批中心工作人员要热情周到,高效服务,为其发放《前置并联审批服务指南》、《办理前置审批项目须知》等相关资料,指导其填写《并联审批申请表》,并制作《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抄告单》,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给市外来投资服务大厅,有关前置审批材料由大厅负责受理,并转送有关部门。
七、各并联审批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供的完备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返回《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回执》,提出审核意见。市工商局通过并联审批中心计算机网络收到“同意”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自身原因除外)核发营业执照(核发审批或许可证件有时效期限的,要在回执上注明时限)。
八、各前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不允许随意退件,对项目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予以告知。核发许可证的,自前置审批部门发出同意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
九、市外来投资服务大厅要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进驻人员管理,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前置审批部门要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按规定收费。
十、全市并联审批网络的技术保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市信息中心要建立网络维护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技术服务到位。
十一、市监察局作为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通过专门的监察程序,进行网上监察,对临近规定时限仍未反馈审核意见的部门,发出警示单预警,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业务的单位,发出督办单,促其尽快办理,并要求说明原因;在“两个大厅”分别设立投诉箱、公开举报电话(3151110),及时收集对并联审批运行情况的意见和反映,定期予以通报。对无正当理由延迟办理审批项目,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