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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42:44  浏览:8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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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有关规定,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或财政定额返还
还贷政策。为此,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二、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请遵照执行。



199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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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给学生投保,身故保险金应当给谁

泰康人寿平顶山公司 马河峰


案情简介:
王天龙,男,7岁,系平顶山某矿子弟小学一年级的学生,父母因感情不和,母亲离家出走多年,父亲在煤矿打工且不务正业,王天龙跟随爷爷王大成一起生活。2003年9月学校组织在某保险公司为学生投保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交保险费20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元;投保时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2004年5月的一个下午,王天龙的父亲来学校接他回家,晚上父子二人在街上吃完饭王天龙的父亲想起了离家出走多年的妻子,想着夫妻关系的破裂及妻子的离家出走肯定是岳父家人从中作梗有关,于是就想给岳父家一些教训,晚上22:00左右将王天龙骗到他外公家门口将王天龙杀死,并将王天龙的尸体放到王天龙外公家楼下;在第二天早上王天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公安机关侦破在王天龙三天父亲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4年6月王天龙的爷爷王大成到保险公司申请王天龙的身故保险金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王天龙自从父母离婚后就一直跟随爷爷生活,王天龙的父亲对王天龙生活照顾很少。
理赔结论: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因王天龙属于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没有指定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法定继承,王天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母亲;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天龙的父亲将其杀害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丧失受益权;王天龙的母亲下落不明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被保险人王天龙的爷爷王大成的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按照没有申请资格为由,不予赔付王天龙的身故保险金。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4月27日)


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卫生部


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1985年10月10日,卫生部

五、六十年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了一批中医药学徒。这批人员陆续在1970年底前出师,并领到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或中医证书。为了解决好这批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遗留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按“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精神,对这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怎样实行聘任制,我们在有关省、市的协助下,进行了摸底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对这批中医药技术人员聘任的职务及其限额和比例,在不超过各地宏观控制数额的情况下,可按以下条件聘任。
一、曾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及相当资格证件后,行医25年以上,经验丰富,疗效显著,在群众中享有一定信誉,根据“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以下简称“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副主任中医(药)师或主任中医(药)师,条件达不到者可低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
二、1966年底以前,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中医药学徒:凡属高中毕业从师学习中医3年及以上,初中毕业学习5年及以上,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15年者,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初中毕业从师学习中医(药)3年,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15年,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中医(药)师。
三、六十年代初期招收的中医专科学生肄业后,从师学习中医,出师后一直从事中医工作至今,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条件达不到者可低聘为中医(药)师。
四、由其它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改做中医(药)技术工作20年以上,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15年以上,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中医(药)师。
五、中医药学徒的文化程度,学习年限以及行医时间与以上各条不相符者,可参照上述规定,经过严格考试或考核,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定,确定其相当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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