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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21:53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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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修订)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

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

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

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
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三条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

(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第五条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

(二)以贷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接受贷款的企业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该项贷款的利息差额计算;

(三)以贷款担保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在没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利息与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差计算;

(四)以注入资本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资本金额计算;

(五)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

(六)以购买货物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政府实际支付价格与该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之差计算;

(七)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

对前款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补贴,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补贴金额。

第七条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八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五)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六)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

第九条 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二)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1%的补贴;但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2%的补贴。

第十条 评估补贴进口产品的影响,应当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

第十一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

在特殊情形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第十二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等;

(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三)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就有关补贴事项向产品可能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

第十七条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补贴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补贴调查。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补贴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商务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二十条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商务部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应当允许申请人、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应当给予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继续进行磋商的合理机会。磋商不妨碍商务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

第二十七条 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

(四)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六)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一节 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第三十条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 诺

第三十二条 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

第三十三条 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不作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补贴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补贴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补贴以及由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商务部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承诺已被接受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补贴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三十八条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九条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反补贴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 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 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

第四十三条 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第四十四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第四十五条 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一)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

(二)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三)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第四十六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应当予以解除。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七条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八条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四十九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第五十一条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第五十七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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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想国》中解读柏拉图论正义

李光恩


  摘要:柏拉图的正义论是一套体系,要详细论述他所谈到的正义,需涉及许多方面和问题。但也不妨尝试单从柏拉图“如何”论正义入手,并以《理想国》一书中的相关内容为主线进行展开。
关键词:柏拉图 《理想国》 正义
  一、柏拉图、《理想国》与正义论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法律思想家和政治家。生于雅典城邦衰落时期,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危机四伏。20岁时跟随苏格拉底学习,其后有过12年的游历和三次西西里之行;我们今天所知的Academy即为柏拉图在雅典创办的“阿卡德米”学园。柏拉图继承苏格拉底,前后共著对话二十五篇,《理想国》成于壮年,此书可谓震古铄今,讨论的问题非常丰富。该书的副标题即“正义论”,围绕探讨什么是“正义”而展开。
  二、关于“正义”问题的考虑
  柏拉图探讨正义问题深受两大历史事件的影响,一为伯罗奔尼撒战争,二为苏格拉底之死。
  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于公元前431年,历时27载,交战双方为雅典和斯巴达,但最终以雅典失败告终。此次战争是希腊历时的转折点,使雅典走出了全盛时期。“希腊奴隶社会所固有的矛盾,奴隶与奴隶主间,自由民各阶层间,两个同盟集团间,盟主国与同盟国间的一切矛盾都暴露出来了”。[1]传统的道德、正义观念在严峻的战争形势面前显得不堪一击,战争对于雅典或斯巴达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正义的。
  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雅典“三十僭主”推翻了民主政制,因实施暴政,8个月后又被民众推翻。其后民主派当政,苏格拉底被控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还引进了新的神及败坏青年的罪名,并在民主派的极端民主中被处死。因此,“柏拉图深深体会到现实政治的善和正义十分不易”。[2]
柏拉图老年回顾他青年时代的雅典和伯罗奔尼撒战争,他谈到“在那些日子里,城邦不再遵从先人的习俗和制度”,他看到“法律和习俗的大厦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倒塌”。[3]所以说正是这些事件构成的时代背景使得柏拉图重新思考正义等一切问题。
  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社会对各种行为或制度的评价是不同的,称这些是“正义”的,那些是“不正义”的,我们不能通过考察这些行为或制度来总结出正义的涵义;没有一种行为或制度是正义的完美体现;也没有一种行为或制度能为大众普遍认可。[4]故而在众多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议中,柏拉图试图从批驳“正义”观出发,探寻、追求真正的正义。
  三、柏拉图驳“正义”
  (一)质疑克法洛斯
  克法罗斯是住在比雷埃夫斯港的叙拉古商人,在柏拉图的书中已经是一位“经过了漫长的人生道路的老旅客”,他认为“对于通情达理的人来说,有了钱财就用不着存心做假或不得已而骗人了,当他要到另一世界去的时候,他也就用不着为亏欠了神的祭品和人的债务而心惊胆战了”。由此,柏拉图总结克法洛斯的正义观为“有话实说,有债照还”。但是,柏拉图又反诘,“譬如说,你有个朋友在头脑清楚的时候,曾经把武器交给你,假如后来他疯了,再跟你要回去……如果竟还给了他,那倒是不正义的。把整个真实状况告诉疯子也是不正义的”。[5]因此说,柏拉图认为这并不是正义。
  (二)与玻勒马霍斯的辩论
  玻勒马霍斯认为如果相信西蒙尼德的说法,欠债照还就是正义。但柏拉图认为西蒙尼德所言另有所指,“朋友之间应该与人为善”,把钱归还原主,对收方或还方有害则不算是正义了。那么欠敌人的是否要还呢?他认为西蒙尼德对什么是正义说得含糊不清。应该是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就是他所谓的‘还债’”。[6]
  二人又进一步讨论,“什么是正义所给的恰如其分的报答呢?”,玻勒马霍斯归纳为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但柏拉图提出,正义的人在什么行动中,在什么目的下,最能利友而害敌呢?在接着的辩论中,柏拉图分别提到了如下观点:(1)不打仗的时候,正义的人岂不也是毫无用处的?(2)一个正义的人,既善于管钱,也就善于偷钱;(3)有一些人把好人当成敌人;拿坏人当成朋友。如此一来就成了帮助坏人为害好人,则不正义了;(4)“正义就是助友害敌”,而“伤害任何人无论如何总是不正义的”,因此“正义的人让人变得不正义了”。[7]
  (三)反驳色拉叙马霍斯
  智者是公元前5~前4世纪希腊的一批收徒取酬的职业教师的统称,能言善辩,晚期智者的末流堕于诡辩,因此智者在历史上又成为诡辩论者的同义语。
  色拉叙马霍斯便是当时智者派的代表,而“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也正是智者当中盛行的观点。在他们看来,城邦中谁强谁统治,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并明告:凡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有正义的;谁不遵守,就是违法,又有不正义之名。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而政府当然有权,是为强者,故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柏拉图循着这一论断,指出各国统治者难免犯错误,所以他们立法的时候,会出现有些法立错的问题,立错了的法是对他们是不利的,而不管是什么法,人民都得遵守,因此“遵守对强者不利的法也是正义的了”。
  柏拉图又指出,“在任何政府里,一个统治者,当他是统治者的时候,他也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属下老百姓的利益,他的一言一行都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因为“没有一门科学或技艺是只顾到寻求强者的利益而不顾及它所支配的弱者的利益的”。[8]
  从以上两方面,柏拉图有利地辩驳了色拉叙马霍斯所谓的“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观点,对强者不利的也可能成为所谓“正义”,而且其所为的正义也不全是强者的利益。
  但色拉叙马霍斯并不屈服,又提出了“正义的人跟不正义的人相比,总是处处吃亏”,即不正义比正义更加有利。
  柏拉图论述说,正义者不会想胜过别个正义者,只会要求胜过异类,至于不正义者则对同类异类都要求胜过。但是一个又聪明又好的人,不愿超过和自己同类的人,但愿超过跟自己不同类而且相反的人;一个又笨又坏的人反倒对同类和不同类的人都想超过,因此正义的人又聪明又好,不正义的人又笨又坏。而“正义是心灵的德性,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正义的心灵促使人们能够以正当的方式生活,导致好的行为方式,因此会快乐幸福,而不正义者却相反,因此“不正义绝对不会比正义更有利了”。[9]
  四、柏拉图论正义
  在驳斥了以上各种观点后,柏拉图开始讨论他所认为的正义。在他看来,“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人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他们是不是一样”。因此,“我们可以说,有个的人正义,也有整个城邦的正义”。然而“在较大的东西里面有较多的正义,也就更容易理解,我们先探讨在城邦里正义是什么,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这叫由大见小”,[10]故而先讨论何为国家正义。
  为此,柏拉图“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构建了一个城邦,因为这是国家正义的首要问题,他认为在这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且这个城邦还要能保持统一,是一个有机体,而且没有什么比国家闹分裂更恶的了。在这个城邦中的生产者、护卫者、统治者,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赋的职业,“正义就是这个原则”。柏拉图用“金属说”[11]说明每个人的禀赋是不同的,有人身上被加入了黄金,这些人是最可宝贵的,是统治者;被加入白银的人是护卫者;被加入铁和铜的人便是农民等生产者。人生下来体质和智力上的差别,适合不同职务。在论述当中,柏拉图特别提到了对护卫者怎样接受训练接受教育的问题,柏拉图认为很难找到比“用体操来训练身体,用音乐(包括音乐、文学之义)来陶冶心灵”更好的教育了。他们不能听不相干的人讲不相干的故事,不能让他们的心灵接受许多他们成年之后不应该有的一些见解。例如,首先就应抛弃把最伟大的神描写得丑恶不堪的故事。
  关于讨论个人正义,柏拉图认为,一个正义的人和一个正义的国家无区别,“个人在自己的灵魂里具有和城邦里所发现的同样的那几种组成部分”,即欲望、激情、理智,“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也就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而“理智既然是智慧的,是为整个心灵的利益而谋划的”,因此理智应该起领导作用;激情应服从并协助理智;欲望会使人感到快乐,但愿望过强会使人变得邪恶。一个人正义的人其灵魂的三部分应该协调与和谐,而不正义应该就是三种部分之间的斗争不和、相互间管闲事和互相干涉。[12]
  国家正义一方面是个人的前提,个人正义则是国家正义的基础。“个人灵魂达到正义,每个人就会以其个人的正义的行为参与适合自己本分的工作,参与实现国家的正义”。[13]
  五、结语
  《理想国》中心内容是讨论正义,整部作品内涵精深,对后世影响极大。
  该书共十卷,第一、二卷主要是关于什么是正义以及正义与不正义谁更有利的问题,分别先后与克法洛斯、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的讨论和辩驳。但此间并为完全论述究竟何为正义。
  从第二卷后部分至第四卷,柏拉图论述了自己的正义理论,但最后也未定义出什么是正义,而是把正义分为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来进行讨论。
  第五、第六、第七卷,柏拉图论述了怎样实现正义,其中论及“公有制度”,教育问题,还包括哲学王之治。
第八、九卷,谈到了国家正义的落败,在柏拉图看来,虽然哲学王之治甚好,但也会有错误,会使得国家衰落,典型的就是出现僭主政制。
  第十卷后部分,柏拉图叙述一个故事,即一个名叫厄洛斯的勇士死后在另一个世界所看到的情景,虽然其中很多细节较难理解。但就书的末节来看,柏拉图似乎是要“我们”渡过所谓“勒塞之河”,而不在这个世上玷污了我们的灵魂。而且还告诫:灵魂不死,能忍受一切恶与善。让我们追求正义与智慧,穷毕生来探索正义,应该说是又回到了对正义问题探讨的开端,似乎与有我们所谓的“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有异曲同工之意。



参考文献:
[1]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2]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大学出版社,第44页。
[3][英]弗朗西斯•麦克唐纳•康福德:《苏格拉底前后》,上海人民出版社。
[4]姚介厚著:《〈国家篇〉导读》,四川教育出版社。
[5][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页。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文公共发〔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已经文化部部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1月14日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制定本纲要。


序 言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现阶段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产品、服务及制度体系的总称。构建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

“十一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文化事业费投入大幅度增加,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基本建立,队伍素质稳步提升,政策法规建设取得重要突破,重大文化惠民工程深入实施,服务方式和手段不断创新,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框架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十二五”时期,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带来了历史性机遇,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日益旺盛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内在动力,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经济保障,科技创新和现代传播手段的发展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成为保障全体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必然要求。

但同时必须看到,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总体水平不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和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与底蕴深厚的文化资源大国地位还不相适应,与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任务还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文化事业费投入总量不足,公共文化设施不完善,队伍不够健全,资源缺乏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基础薄弱,公共文化服务和科技的融合度不高,公共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还不够深入,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等。“十二五”时期,必须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任务,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依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重实效”的基本思路,着力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着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广覆盖、高效能”,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坚持公益。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加强立法、规划、监督和政策支持。

2.保障基本、促进公平。从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出发,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使全体人民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

3.统筹城乡、突出基层。适应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加快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建设,建立以城带乡联动机制,合理配置城乡公共文化资源,加强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帮扶力度,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心下移、资源下移、服务下移,加大公共文化资源向城乡基层倾斜的力度。

4.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创新发展思路和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继续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手段应用,更加注重产品供给、服务能力、队伍建设、资源共享、制度标准建设,努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更加完善,服务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服务效能明显提高,“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基本标准有效落实,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表1:“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公共文化场馆开放
城乡居民
公共空间设施和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文化场馆全部向社会开放

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
城乡居民


免费享有文艺演出、图片展览、图书借阅等为一体的流动文化服务;每个乡镇每年送4场地方戏曲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基本建立灵活机动、方便群众的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网络,保障公益性演出场次

——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60%以上文化馆、公共图书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评估标准。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地市级城市都建有设施达标、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县乡两级公共文化设施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和城市社区建有文化活动场所。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0.7册。各级文化馆(站、室)、公共图书馆和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基本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共享工程资源量争取达到530百万兆字节以上,入户率达到50%左右。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总量争取达到1000百万兆字节以上。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博物馆总数达到3500个,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总数达到800个。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的民办博物馆建设率达到10%。

——到“十二五”期末,逐步实现全国地市级城市建有设施达标、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的国有美术馆。

——到“十二五”期末,中西部地区争取每县配备2台流动文化车。

——到“十二五”期末,文化馆(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等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并向社会免费开放。

表2: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主要指标

指标
单位
2010
2015

文化馆(群艺馆)达标率(部颁三级以上)
%
50
60

博物馆达标率(部颁三级以上)
%
16
23

图书馆达标率(部颁三级以上)
%
55.8
60

每××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
万人/座
40
35

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量

0.46
0.7

文化馆(站)举办活动次数
万次
57
100

县级以上博物馆展览次数
万次
1
1.5

公共图书馆总流通人次
亿人次
3.28
4.5

公共电子阅览室设置率
%

90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量
TB
108
530

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总量
TB
480
1000

文化馆(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率
%
  -
90

行政村文化活动场所设置率
%
34
90

(城市)社区文化活动场所设置率
%
46
90





二、重点任务

(一)继续提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水平,实现有效覆盖

适应推进城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城乡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为重点,以流动文化设施和数字文化阵地建设为补充,继续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努力形成比较完善的国家、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1.市、县、乡公共文化设施。实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对地市级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等进行新建和改扩建。落实县、乡文化场馆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继续实施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修缮项目,提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2.行政村文化活动场所。与城乡统筹、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政策相衔接,与村级组织办公场所、村小学、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建设相结合,统筹村级文化活动场所规划、修建、管理、运营和维护,体现多功能、综合性。

3.城市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继续实施“社区文化中心(活动室)设备购置项目”,落实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和社区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社区文化中心(活动室)设备购置进行补助。

4.流动文化设施。推动流动文化设施建设,提高装备配置水平,因地制宜开展流动服务,提高流动服务设施的利用效率,建立起灵活机动、方便群众的流动文化服务网络。

5.数字文化阵地。统筹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等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努力形成内容丰富、技术先进、覆盖城乡、传播快捷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


专栏1.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全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完成532个地市级文化馆、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其中,地市级文化馆221个,地市级博物馆122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189个。规划实施完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地市都建有设施达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文化馆和公共图书馆,文物资源特别丰富的地市文物馆藏及展示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社区文化中心(活动室)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第一阶段于2009年至2013年实施,通过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和引导,向截止到2008年底已建有文化设施的社区文化中心(活动室)购置设备,总计投入10.59亿。项目第一阶段实施完成后,将争取实施第二阶段,实施时间为2014年至2018年,为2008年以后新建的社区文化中心(活动室)购置设备。




(二)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丰富服务内容
加强对公共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的引导,充分发挥广大文化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文化创造精神,推动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大量涌现,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精神食粮。

1.探索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充分尊重群众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探索建立群众文化需求的动态反馈机制,重点加强对基层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文化需求的了解,有针对性地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2.不断推出更多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加强群众文艺创作规划和统筹,推动群众文艺作品体裁、题材、形式、手段发展创新。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生产创作一批文化精品剧(节)目,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文艺创作的积极性,支持文化企业生产质优价廉、安全适用的公共文化产品。各级文化馆要成为当地群众文艺创作中心,生产更多短小精悍、喜闻乐见的群众优秀文艺作品。鼓励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艺节目和数字文化资源的译制。

3.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群星奖”、“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为龙头,推出一批优秀的、具有可持续发展价值的文化品牌,发挥导向、示范和带动作用,实现群众文化活动的整体推进、全面提高。以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为载体,积极搭建公益性文化活动平台。依托重大节庆活动,大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其内容和形式。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开展“文化下乡”、“文化进社区”、群众文艺精品巡演展演、老年合唱节、少儿合唱节等公益性文化活动。挖掘和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打造特色文化精品。

(三)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共建共享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强化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充分调动市场和社会文化资源,形成共建共享、良性竞争、多元互补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多元化、社会化。

  1.强化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建立年度公益性文化服务目录公布制度。进一步明确文化馆(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的服务标准,向社会免费开放服务,继续推进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免费开放工作,扩大文物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免费范围。开展世界文化遗产、国际考古遗址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定期免费开放试点工作。鼓励各级公益性文化单位开展立法决策咨询、讲座、培训、展览、组织活动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文化单位开展流动服务、联网服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更好地向城乡基层延伸。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

  2.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具有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特点的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文化大院、群众文艺团队、社区文化服务组织、民间文艺协会等,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逐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采购制度,支持民营文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采购目录。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参与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3.促进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和共建共享。制定政策措施,调动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的积极性,加大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跨系统文化项目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整合,促进共建共享和有效利用。鼓励展览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等国有文化单位以及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专栏2.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项目

 

  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计划:进一步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深入推进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设施免费向群众开放,与其职能相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

全国美术馆事业促进计划:开展全国美术馆专业人才培训项目,实施全国美术馆优秀展览资助计划,推动重要学术研究及公共教育计划以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和标准化建设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全国美术馆调研、普查、登记工作,研究制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国内美术馆建设、管理水平的整体进步。

国家美术收藏工程:开展国家美术藏品的普查和档案及数据库建设,研究制定国家美术收藏规划和指导目录,加强对藏品的科学保护、修复、研究、展示和推广,制定国家美术收藏政策和法规等。

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开展古籍普查、《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的编纂、《中华医藏》的编纂、古籍数字化、古籍修复、西藏古籍保护、新疆古籍保护等工作。到2015年,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推动古籍的合理利用。



  (四)加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按照存量优化、增量优选的原则,落实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机构编制、从业人员准入、学习培训、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公共文化人才队伍。

1.重视公共文化人才的选拔、引进。完善公共文化人才政策和措施,吸引各类优秀人才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重点培养引进公共文化策划、组织、管理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健全基层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向社会选拔、公开招聘公益性文化单位负责人。设立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重视发现和培养扎根基层的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和文化活动积极分子,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2.落实编制,解决待遇,稳定基层文化队伍。适应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要求,制定各级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编制标准,落实每个乡镇(街道)文化站编制不少于2人的要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提升基层文化工作人员待遇,稳定乡镇和社区文化队伍。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文化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逐步实施基层公益性文化单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3.加强公共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重点实施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项目、文物博物馆人才队伍能力提升工程、全国美术馆专业人才培训项目,强化公共文化人才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管理能力、文化素质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4.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三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实施方案,提高“三区”文化工作者素质,为“三区”文化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专栏3.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建设项目

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项目:“十二五”期间,对现有24.27万县乡专职文化队伍和366.85万左右的业余文化队伍(包括业余文艺骨干、基层文化指导员、大学生村官等)进行系统培训,积极发展省、市、县各级文化队伍培训网络,逐步建立基层文化队伍培训长效机制。编写、出版一批教材,培养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推进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规范化建设。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项目:从2013年到2020年,每年选派1.9万名优秀文化工作者到“三区”工作和提供服务,每年为“三区”培训1500名急需紧缺的文化工作者。

文物博物馆人才队伍能力提升工程: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文物保护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级文物博物馆行业继续教育基地,统筹推进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培养一批行业急需高级专门人才和青年骨干人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全国美术馆专业人才培训项目:通过举办专业人员培训班、开展国际交流学习、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等方式,分专题对美术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五)促进公共文化领域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强化公共文化服务的技术支撑

大力推进数字文化建设,将计算机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通讯技术等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创新文化表现形式,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

1.深入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在各级文化馆、城市社区新建基层服务点,加强管理,发展完善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丰富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利用“云计算”和“三网融合”技术,提升整个网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工程资源进村入户,广泛开展惠民服务,实施以“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计划”为重点的网络培训。

2.继续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虚拟网、互联互通的数字图书馆系统平台和海量分布式数字资源库群,形成完整的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借助“三网融合”工程,实现全国图书馆资源的无障碍共享。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形成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打造基于新媒体的图书馆服务新业态。

3.加快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利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工作网络,依托公益性文化单位,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服务规范、环境良好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

4.加强公益性文化单位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公益性文化单位基础数据库建设,发展网络服务平台,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水平。将文化馆的数字化建设纳入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体系,促进群众文化活动资源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开展网上展览、网上辅导、远程指导等数字文化服务。推动全国数字美术馆建设。实施国家文物博物馆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工程。

5. 加强移动通讯技术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和引导基于主流移动通讯平台的资源服务系统开发,探索通过手机、便携式计算机等移动终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探索基于地理位置信息(GIS)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新模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便捷性和时效性。

       专栏4.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项目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大力推进服务网络建设,在中西部地区积极推进“进村入户”。建立“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基础库群”和“红色历史文化多媒体资源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数字资源译制等。到2015年,争取资源量达到530百万兆字节,入户率达到50%,建成资源优质丰富、技术先进实用、传播高效互动、服务便捷贴近、管理科学规范、体系完整可控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构建以国家数字图书馆为中心、以各级数字图书馆为节点、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力争通过五年的建设,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数字资源量将得到较大、均衡的增长,工程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0百万兆字节,其中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百万兆字节,每个省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100百万兆字节,每个市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30百万兆字节,每个县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4百万兆字节。

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活动”相结合,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构建内容健康、服务规范、环境良好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实现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点基本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

国家文物博物馆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工程:建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重大遗址、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等国家文物博物馆资源基础数据库,建立基础数据管理、使用、共享和服务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在数据管理、科学研究、公共服务、决策支持等方面的信息化。


  (六)深入推进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创建一批公共文化示范区(项目),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

1.探索完善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机制。根据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示范区(项目)申报方案、创建标准和验收办法,优化创建工作流程,明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创建示范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形成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整体合力。

2.加强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创建示范区(项目)督查指导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创建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示范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通过定期督查和指导,推动各创建示范区(项目)落实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与时俱进修订的创建和验收标准,定期对已通过验收命名的示范区(项目)进行复查,建立保障示范区(项目)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3.总结推广各创建示范区(项目)的先进典型经验。组织召开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加强各创建示范区(项目)之间的工作交流。通过网络平台、信息简报、工作通报、工作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推广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充分吸纳各创建示范区的制度设计经验,及时形成对全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推动各省(区、市)因地制宜开展本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专栏5. 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在全国创建一批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示范项目,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到2016年,计划建成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90个左右,示范项目180个左右,涵盖全国1/3的市县。




(七)加强制度设计,探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际,在继续推进实践探索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理论政策研究和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1.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组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库,完善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设立国家公共文化研究基地,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家队伍。完善制度设计研究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合作共建、项目委托等形式,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理论和政策研究,充分发挥决策参考、指导实践、推动立法作用。

2.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加快制定和完善公益性文化单位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作为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规范、面向公众的服务承诺和监管公共文化服务过程的依据,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专栏6.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建设项目


公共文化单位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十二五”期间投入2250万元,主要用于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基层公益性文化单位制度创新、丰富服务内容、强化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等方面。具体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评估定级工作,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与推广,图书馆和文化馆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




(八)加强对特定地域、特定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加强面向特定地域、特殊群体的文化关怀,促进公共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丰富农村、偏远山区、边疆民族地区群众和弱势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1.加强面向特殊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完善面向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实施中国少儿歌曲创作推广计划,举办中国老年合唱节。以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低收入人群、残障人群为重点服务对象,采取政府采购、补贴、发放文化消费券等措施,开辟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弱势群体文化权益保障的制度化。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对弱势群体的文化服务。

2.加快推进农民工文化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原则,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企业、社区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把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列为各级公益性文化单位工作重点,运用流动文化设施和数字文化阵地,广泛开展送图书、送电影、送演出、送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工文化服务。鼓励用工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采用政企共建、购买服务、委托承办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文化服务。加大对农民工文化团体的扶持力度,培育农民工的文化主体意识。


电流》3.深入实施文化援助帮扶计划。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和帮扶力度。鼓励城市在基础设施建设、文化队伍培养、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活动开展等领域对农村进行帮扶。把支持农村文化建设作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重要指标。完善中央、省、市级公益性文化单位经常性下乡服务制度,鼓励面向农村开展数字文化服务、流动文化服务和网点服务。采取“城乡共建、对口帮扶”的办法,推动城市与农村“结对子”,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专栏7. 特殊群体文化权益保障项目


中国少儿歌曲创作推广计划:“十二五”期间,加大对优秀少儿歌曲创作的支持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优秀少儿歌曲的推广普及活动,扩大少儿歌曲创作推广的社会参与面和参与度,提高优秀少儿歌曲的社会影响力。

群众歌咏和老年文化项目:“十二五”期间,继续加大投入,推广推推广群众歌咏活动、举办全国老年合唱节,充分发挥示范、导向和带动作用,推动群众歌咏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九)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1.完善民族地区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以自然条件、服务人口、覆盖面积等为依据,突出民族和地域特点,推进民族地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国家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对民族地区地市级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在技术、资金和人员培训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重点推进沿边地区、偏远山区和广大农牧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支持改建和扩建未达标的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推进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2.创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和手段。根据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推动各级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加强流动文化服务,消除公共文化服务“盲区”。加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依托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程在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少数民族语言资源译制中心,整合译制少数民族语言数字文化资源,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网、无线通信网等新型传播载体,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水平。针对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多元多样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建立起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

3.深入开展“春雨工程”—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工作。深入推进“文化援疆”、“文化援藏”工作。以“大舞台”、“大讲堂”、“大展台”为主要载体,坚持需求导向、项目带动,组织文化志愿者为边疆民族地区群众提供文化辅导、文艺演出和展览展示等文化服务,培育文化志愿服务品牌。采取双向互动交流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各省(区、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文化交流,逐步提高边疆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专栏8.少数民族文化权益保障项目


春雨工程——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十二五”期间,着眼于满足边疆民族地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通过开展各省、区、市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一支热心公益、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积极奉献的文化志愿者队伍,推出一批惠及边疆民族地区群众的文化志愿服务品牌活动,形成一套设计科学、行之有效的文化志愿服务机制,不断深化各省、区、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文化交流,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十)探索完善文化志愿服务机制,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完善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发展文化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构建参与广泛、形式多样、活动经常、机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

1.完善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文化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广泛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精神,把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制定文化志愿者招募办法,依托相关单位或行业协会组建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建立文化志愿者注册系统、电子档案和文化志愿服务数据库,实现文化志愿者、服务对象、活动项目有效对接。加强文化志愿服务理论政策研究,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

2.发展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鼓励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担任文化指导员、辅导员或文化管理员。招募大学生志愿者到西部地区乡镇文化站协助做好日常管理、政策宣传教育和开展基层文化活动等工作。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工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招募文化志愿者做好技术指导、资源搜集整理、活动开展、政策宣传等志愿服务。开展常规培训与岗前培训,提升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3.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依托各类公益性文化单位,招募文化志愿者做好图书借阅管理、读者咨询、展览布展、讲解讲座、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等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志愿者深入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和乡镇街道服务点,辅导群众学习网络知识,检修电子设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文化志愿者在重要节日纪念日深入基层开展民俗活动、文化娱乐活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等各具特色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以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残疾人、边疆民族地区群众为重点,培育和打造一批文化志愿服务品牌。
三、保障机制
(一)理顺权责关系,建立健全组织保障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改革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强化基层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事业单位的关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建立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统一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保障体系。

1.强化地方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充分发挥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党政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沟通协商机制,共同承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科学界定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功能,全面推进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增强活力。积极推动文化馆(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创新公共文化设施运行机制,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基层群众参与管理。

3.加强公共文化行业管理。探索建立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行业协会组织,搭建行业交流和服务平台。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理顺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共文化行业组织之间的关系,探索建立文化行政部门宏观调控和行业组织微观管理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行业管理体制,推动政府公共文化职能转变,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行业组织在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制订、理论研究、信息交流、人才培训、资质认定、行业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行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二)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

积极推动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

1.建立稳定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以农村和基层、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为重点,优先安排设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项目,重点保障基层公益性文化单位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经费,扶持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投入。中央、省、市三级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文化建设。

2.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转变公共财政投入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以及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及民间对文化的投入明显增加。落实《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三)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和监督机制

发挥绩效评价对政府行为的导向作用,研究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考核和监督机制,树立正确的绩效导向。

1.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益性文化单位、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开展文化馆(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国家重点美术馆评估定级工作,提高行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将公共文化服务指标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体系。

2.建立和完善社会评价机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公共文化服务满意度指数”。探索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单位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重视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良好氛围。

(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策法律法规建设,促进对外公共文化交流

1.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政策法规保障。加快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继续推进《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条例》立法工作,修订《文化馆管理办法》,制定《城市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办法》、《美术馆管理办法》、《美术馆工作规范》,制定和完善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2.积极推动对外公共文化交流。继续组织公共文化领域的对外交流,落实好公共图书馆、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儿文化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准确把握国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借鉴和吸收有益经验,为科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依据。积极组织举办公共文化发展国际学术会议,参加国际公共文化交流活动。

文化部负责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总体跟踪分析,适时开展《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当宏观环境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实际发展严重偏离《纲要》目标时,可提出调整方案,由文化部党组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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