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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1:04  浏览:9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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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2]71号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捷达、宝来系列小汽车,经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缴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 注
1 奥迪 AUDI A6L 1.8 2000.01.01
2 奥迪 AUDI A6L 1.8T 2000.07.01
3 奥迪 AUDI A6L 1.8TAT 2000.07.01
4 奥迪 AUDI A6L 2.4 2000.01.01
5 奥迪 AUDI A6L 2.4AT 2000.01.01
6 奥迪 AUDI A6L 2.8 2000.01.01
7 奥迪 AUDI A6L 2.8AT 2000.01.01
8 捷达 FV7160CiX 2000.01.01
9 捷达 FV7160GiX 2000.01.01
10 捷达 FV7160Ci 2000.01.01
11 捷达 FV7160Gi 2000.01.01
12 捷达 FV7160ATi 2001.07.01
13 捷达 FV7160GTX 2000.01.01
14 捷达 FV7160GT 2000.01.01
15 捷达 FV7160CT 2000.01.01
16 捷达 FV7160CTX 2000.01.01
17 捷达 FV7160AT 2000.01.01
18 宝来 BORA1.8 2001.09.11
19 宝来 BORA1.8AT 2001.09.11
20 宝来 BORA1.8T 2001.09.11
21 宝来 BORA1.8TAT 2001.09.11


200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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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三亚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单位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及其它承担行政职能、公益服务的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机关单位”)。
第二类是指自收自支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类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资产,是指国有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含划拨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
土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股权转让(仅限企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或其他土地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五条 土地资产处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
第六条 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资产,不得有转让、抵押、作价入股、联营、合作开发、赠与、交换等处置行为。
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临时出租,但累计出租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 机关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本单位闲置的各类用房,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对外出租,如有两个以上意向承租人的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机关单位房屋租赁收益管理按照《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机关单位划拨土地,不得以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变为出让地。确有必要变为出让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后统一出让。但是,划拨土地上原有政策性住房依法转让涉及相应分摊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除外。
第九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资产,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处置。
第十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拟处置划拨土地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报单位提出土地资产处置申请,上报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的资料包括:
1.土地资产处置书面申请;
2.土地资产处置申报表;
3.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价格评估报告(申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资产估价资格的机构对拟处置的土地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论证,经市政府专题会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资产进行处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单位将土地价格评估结果报市国土部门备案和审核。评估报告经核准后,作为确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参考依据。
(二)申报单位根据经核准的土地价格评估,提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拟处置土地资产的,必须先提交处置申请,处置申请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处置申请报市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内容包括:处置地块的基本情况(位置及四至范围、面积、权属、规划用途等)、价格评估报告(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资产估价资格的机构对拟处置的土地资产进行价格评估)、土地处置目的、土地处置方式、土地处置后的用途、可行性分析、受让方(合作方)条件等。
(二)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论证,经市政府专题会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企业土地资产进行处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订处置方案。企业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土地资产的状况、拟处置方式、职工安置方案、拟处置价格及理由、拟处置后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权年限等。
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评估结果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核。企业将土地价格评估结果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市国土部门备案和审核。由市国土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意见, 并附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
(三)处置方案审批。企业将经市国土部门审核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查。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由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到市国资监管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
(五)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房屋登记。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人应当持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采取以土地资产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当持市人民政府处置批准文件和转增资本金批准文件(或转增资本金证明)以及土地变更登记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市国土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涉及土地资产交易的,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协议处置外,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公开操作,并在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或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以联营、合作开发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联营、合作开发的对象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
第十五条 企业关闭、破产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同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由市国资监管部门统筹优先用于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
第十六条 国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国土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土地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四)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对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擅自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市国土部门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土地资产或对外签订与土地资产处置有关的合资合作开发等合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经办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在三亚的中央、省属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资产处置项目,按原批准方案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


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昌府[2007]6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和《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昌江黎族自治县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每年从县财政预算中给予安排,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王下乡农村居民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户籍在王下乡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33元。
第五条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因认定为重点公益林区,禁止商业性采伐、垦山耕种而造成重点公益林区内的王下乡农民利益损失的补助。
第六条 县财政局设立“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专户”(以下称资金专户),对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补偿资金支出实际总量拨付。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补偿资金申请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月拔付补偿资金。
第七条 补偿资金由县林业局会同乡镇、村委会根据补助农业人口的实际数量编制补助表,经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局在每月补偿资金到位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将补偿资金直接拨入农户的个人银行存款帐户。农户的个人银行存款帐户由乡镇财政所为农户在就近的银行营业网点统一开立。
第八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乡镇、村委会要严格按照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资金,不得随意调整。补偿人数发生变动的,由乡镇、村委会逐级及时上报县林业局、财政局核准,对应的补偿资金在下季度指标中进行调整,确保实际补偿人数与资金保持一致。
第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林业局、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将每季度补偿资金发放的情况在各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中发现有异议的应及时上报并予以核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县财政局和林业局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投诉电话为:26624089(县财政局)、26622813(县林业局)。
第十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要求,对全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基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村委会和农户,县财政局、林业局有权取消其补偿资格,从下个月起停发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县财政、县林业局、乡镇应加强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乡镇、村委会要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规违法使用补偿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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