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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27:27  浏览:9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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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销售东北电网的电力,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相应调整发电厂预征的增值税的定额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征收率,另行下达。
三、以上规定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明电〔1995〕1号第8条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199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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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析

谢 斌


  在和谐司法之精神下,针对一些特殊刑事案件,理论界提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赞同也有反对。清华大学的张建伟教授提出,无论叫暂缓起诉或者起诉犹豫,或者叫美国的审判分流,都不够准确,把暂缓起诉改成附条件不起诉更好一些。笔者倾向于使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概念。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由检察机关对于除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之外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年龄、性格、健康状况、所处环境、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衡量,认为不是必须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对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让其在该考验期内完成一定的义务,并对其在该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还对其提起公诉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
  一 、附条件不起诉之特征
  (一)适用对象之特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之适用对象是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但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不予适用。检察机关根据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健康状况、所处环境、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衡量,认为不是必须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让其在该考验期内完成一定的义务,并对其在该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决定对其是否还进行刑事处罚。这样,就给那些犯罪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以下情况下,检察机关应优先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犯罪情节轻微的青少年、老年或严重身体缺陷的;(2)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并具有良好的帮教条件;(3)犯罪后采取弥补或会该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良好的帮教条件的;(4)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具有良好的帮教条件的。笔者认为,除了上述条件外,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都应当优先考虑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之规定。但是,附条件不起诉不适用于累犯,即使累犯的前后两罪都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
  (二)附加条件之特殊性
  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的条件和期限并对其帮助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的特点。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加条件的不起诉决定。这些附加条件应以义务性条件为主。人民检察院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作出如下附加条件:(1)立悔过书;(2)向被害人道歉;(3)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给予被害人补偿;(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或社区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5)不得以任何形式侵扰被害人、证人,不能搞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6)其他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附加的义务,例如,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其中尤其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不能把犯罪嫌疑人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如果那样的话,对造成其他的犯罪嫌疑人不公平,有违刑事政策之精神。
  (三)程序之严密性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属于程序性刑事诉讼制度,因此,检察机关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该制度公平、合理的适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严密的制度。具体操作如下:(1)负责案件的检察官审查材料,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在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基础上,拟定附条件不起诉意见;(2)检察官将案件报请检察长提交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检查机关备案;(3)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设立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考验期,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其送达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以及有关机关、团体、学校或社区;(4)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案件的事实和理由、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以及附加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方式等内容;(5)检察机关负责附条件不起诉执行的监督。笔者认为,除了上述规定外还应增加对帮教程序的规定;不仅检察机关可以监督,除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监督,如:公安机关、被害人、人民群众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加的体现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严密性。
  (四)结果之非终结性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一定的考验期,因此,考验期限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悔改表现或重新犯罪,那就有起诉的可能性,这就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的非终结性;另一种情况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该考验期内犯罪,可参照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处理。具体操作如下:(1)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该考验期内毫无悔改表现,未认真履行对其所赋予的义务,可参照刑法第77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机关撤销对其所附条件之考验期,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该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或犯新罪的,可参照刑法第77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机关撤销对其所附条件的考验期,将以前所犯之罪与新犯之罪依照数罪并罚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要注意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之前所交付的财物不能因考验期的被撤销而予以返还。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之合理性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惩罚与教育这两个属性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互相不可分离。首先,惩罚不能离开教育,没有教育内容的单纯的惩罚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刑法中的惩罚。其次,教育也不能离开惩罚,惩罚的教育性必然要以惩罚为前提,没有惩罚的单纯的教育的内容也不能成其为惩罚。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和解的司法精神和司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和谐,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符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和谐精神的,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我们国家为了打击各种犯罪,每年需要投入大量的社会资源,仅关押一名犯人,每年就需要花费一万元以上的费用。”就我国而言,一方面司法资源严重紧缺,另一方面诉讼成本明显偏高。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附条件的不起诉,一般来说,就减少了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民法院的审判等环节,从而减少了法院的负担,对于目前我国在司法上经费紧之张现状的抑制有一定的作用,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三、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
  附条件不起诉之适用对象是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但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不予适用。检察机关根据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健康状况、所处环境、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衡量,认为不是必须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让其在该考验期内完成一定的义务,并对其在该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决定对其是否还进行刑事处罚。
  四、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附加条件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人民检察院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作出如下附加条件:(1)立悔过书;(2)向被害人道歉;(3)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给予被害人补偿;(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或社区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5)不得以任何形式侵扰被害人、证人,不能搞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6)其他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附加的义务,例如,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其中尤其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不能把犯罪嫌疑人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如果那样的话,对造成其他的犯罪嫌疑人不公平,有违刑事政策之精神。
  五、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属于程序性刑事诉讼制度,因此,检察机关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该制度公平、合理的适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严密的制度。具体操作如下:(1)负责案件的检察官审查材料,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在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基础上,拟定附条件不起诉意见;(2)检察官将案件报请检察长提交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检查机关备案;(3)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设立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考验期,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其送达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以及有关机关、团体、学校或社区;(4)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案件的事实和理由、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以及附加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方式等内容;(5)检察机关负责附条件不起诉执行的监督。
  六、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结果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一定的考验期,因此,考验期限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悔改表现或重新犯罪,那就有起诉的可能性,这就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的非终结性;另一种情况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该考验期内犯罪,可参照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处理。其中,要注意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之前所交付的财物不能因考验期的被撤销而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适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酌情不起诉制度并生共存,能更加使检察机关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更加主动、灵活地处理刑事案件,能够更好的实现司法公平和正义,从而更加的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07年24期
2、徐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4月
3、陈国庆:《不起诉制度的观点争议回应》,载《人民检察》,2007年24期


荔浦县人民法院 谢 斌 15978013510

关于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5〕19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决定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府〔2004〕1号),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三项奖项:
  (一)中山市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山市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审定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根据《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科技成果评价。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般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前人尚未发明、尚未公开的重大专利技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市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且在中山市从事科技合作工作的市外单位和个人:
  (一)在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中介、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市科学技术奖优先奖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项目。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须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并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镇区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三)3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凡知识产权或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员有争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奖项申报情况,设立重大科技贡献奖评审组、科技进步奖学科(专业)评审组和科技合作奖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综合评审结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结果,审定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经公示、异议、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科技重大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
  第二十条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监察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科学技术奖。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府〔200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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