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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0:31:19  浏览:9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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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9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黄山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本市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以及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参保方式与缴费标准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建立个人帐户或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方式。建立个人帐户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医疗救助,缴纳医疗救助金,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四条 选择建立个人帐户参保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不建立个人帐户参保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1)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30年,女不少于25年;(2)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实际缴费年限,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年限要求的,须在参保时一次性补齐。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改制企业参保、续保人员,不受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的限制,仍执行随单位集体参保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选择不建立个人帐户的,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待遇(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建立个人帐户的,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待遇。
第七条 按黄山市人民政府黄政〔2000〕19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改制,已终止劳动关系且参保、续保的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6个月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即可恢复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至24个月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恢复医疗保险待遇;超过24个月至48个月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9个月后恢复医疗保险待遇;超过48个月以上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12个月后恢复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以及改制企业人员,应在本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参保、续保手续。本办法实施后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以及改制企业人员,应在解除劳动关系或企业改制后6个月内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的,参保时按首次参保处理。

第四章 医疗管理

第十条 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管理与结算,凡在异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在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转诊、转院的,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到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已缴纳当年医疗救助金的,在所在单位缴纳的医疗救助金中核减,由单位将相应的医疗救助金退还给本人。
第十三条 一个年度内,已随单位参保,并缴纳医疗救助金,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可不再缴纳当年的医疗救助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第五条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单独列帐管理,逐年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劳动事务代理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资格审核、证卡发放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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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质[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照此组织编制,按期保质地完成编制工作。编制中有何问题,请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联系。

  附件: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二○○四年三月


说 明

一、本编制工作计划是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并经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专家委员会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市政等七个专业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本计划编制项目共73项,其中建筑专业15项,结构专业11项,给水排水专业10项,暖通空调、动力专业13项,电气专业7项,市政(城市道路)专业14项,防空地下室(建筑、结构)专业3项。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工程做法 适用于全国一般工业、民用建筑的楼地面,外、内墙、踢脚、墙裙、天棚、屋面等处的建筑作法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6 新编
2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3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建筑专业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4 标准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根据修编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用图示的方法使设计人员更好地理解规范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天津消防科学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面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总平面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04.12 新编
6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面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总平面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04.12 新编
7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建筑专业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式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待定 2005.3 新编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8 标准图 传统特色的小城镇住宅设计及构造 归纳、提炼几种代表我国典型地方特色的传统民居建筑,以标准图的形式指导当地小城镇的住宅建设 待定 2005。12 新编
9 标准图 楼梯建筑构造 各种新型材料、新形式的楼梯构造 北京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005.2 新编
10 标准图 汽车停车库建筑构造 各种停车库的常用建筑构造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 2004.12 新编
11 标准图 钢天窗架建筑构造 适用于采用钢天窗采光的各种轻重屋面的工业厂房,厂房跨度在15-30m范围内 北方交通大学 2004.12 新编
12 标准图 钢门窗 适用于一般工业厂房用包括平开、上悬、中悬、下悬、立转、百页等形式的钢窗建筑构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3 标准图 感应式自动门 包括推拉、圆弧、平开、折叠等开启方式的感应自动门的选型及安装构造图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4 试用图 外围护砌体填充墙建筑构造 轻质块材填充墙建筑构造(外墙) 待定 2005.3 新编
15 标准图 民用建筑环境景观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适合环境景观设计的,用图样的方法表达图面应表示的深度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结构专业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2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结构专业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3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4 试用图 民用建筑钢结构防火构造 民用建筑钢结构防火构造详图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2005.6 新编
5 试用图 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 轻质块材填充墙结构构造详图,包括内、外墙 待定 2005.3 新编
6 试用图 现浇混凝土结构框架柱和剪力墙边缘构件构造钢筋选用图表 现浇混凝土结构中框架柱、剪力墙构选边缘构件及约束边缘构件的构造钢筋选用图表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9 新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7 试用图 钢与混凝土组合楼(屋)盖结构构造 非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地区多、高层建筑和一般构筑物中的钢与混凝土组合楼(屋)盖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设计与构造,包括组合梁和组合板的设计与构造 北京京冶建筑设计院 2004.12 新编
8 试用图 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 非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的多高层建筑和一般构筑物中的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与施工工艺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 2005.6 新编
9 标准图 单层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 单层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构造及连接详图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10 标准图 柱间支撑 单层工业厂房柱间钢支撑 待定 2005.6 新编
11 试用图 小型空心砌块系列块体规格 与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工程质量、组砌方式及保温要求有关的普通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等砌块的块体规格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给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管道倒流防止器安装 管道倒流防止器设置系统示例安装大样、产品规格尺寸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5.2 新编
2 标准图 建筑排水用金属管道安装 不同型号柔性接口管子、管件规格、尺寸、各种接口型式安装、系统节点大样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4.2 新编
3 标准图 给水排水国家标准图选用手册(一) 用管图表示设备及构筑物的安装尺寸,主要技术数据及相关设计要点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4 试用图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排水检查井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圆形、矩形排水检查井及其与管道的刚性连接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2005.3 新编
5 试用图 混凝土模块式排水检查井 圆形、矩形、椭圆形、方背圆形混凝土模块式雨、污水排水检查井 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05.3 新编
6 标准图 架空过河平直管道 适用于市政给水排水架空跨越沟、渠、河道、洼地等障碍地段自承式平直管道、管道DN200-DN2600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7 标准图 建筑饮用净水工程 建筑饮用净水处理站的常用流程、设计参数及典型平、剖面布置图。管网的系统原理图和附件安装详图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给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8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9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时性图样——给水排水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10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党见问题分析及图示——给水排水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党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党见问题分析及图示——暖通空调、动力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2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互提资料深度图样——暖通空调、动力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3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暖通空调、动力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4 标准图 变风量空调设计及施工图集 变风量空调技术的设计选用,相关控制及主要设备及施工安装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公用厨房送排风设计施工图集 公用厨房送排风设计和环保设计及主要设备的施工安装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7 新编
6 标准图 太阳能集热系统及设备安装 太阳能集热系统设计及主要设备的施工安装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6 新编
7 标准图 通风空调管道计算选用 通风空调,除尘之金属及非金属管道(圆形、矩形)管径,风速,动压,摩阴计算选用表 空军设计研究院北京安装公司清华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3 新编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8 标准图 液化石油气及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设计施工 中小型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储配站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 北京煤热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9 标准图 汽水集配器 汽水集配器选用安装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北京设备安装公司 2004.12 新编
10 标准图 蓄热水箱选用与安装 蓄热水箱设计选用及施工安装 国电华北电力设计工程公司 2005.3 新编
11 标准图 疏水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疏水装置性能及设计选用安装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12 标准图 压力管道设计技术条件及相关要求 各种压力管道设计的相关要求及技术条件,各单位申请压力管道资质时所需的技术内容 待定 2005.3 新编
13 标准图 风管吊支架 风管安装的吊支方法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2004.3 新编
电气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与施工 在原图集11个智能化系统及机房布置、供电电源、设备安装的基础上,增加新技术新产品的内容,并精简已编入相关图集的某些图纸,缩减篇幅,保持其系统性、先进性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弱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05.12 修编
2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电气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浓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3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电气专业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4 标准图 建筑电气常用数据选用 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资料汇编,包括主要设计应用技术资料、指标、数据:常用图表、计算公式等内容,可提高设计及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党见问题分析及图示——电气专业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强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04.12 新编
电气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6 标准图 用户终端箱 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小城镇建筑工程等用户端常用的配电表箱、照明箱、插电箱、动力箱等,组合方案灵活,含有新设备新技术设计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照明学会 2005.3 新编
7 标准图 地下通信缆线敷设 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光缆等新型电缆、新型管材在室外敷设及在地下管道内和电缆井内的敷设方法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5.3 修编
市政(城市道路)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城市道路——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城市道路专业推荐的施工图绘制示例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2 标准图 城市道路——沥青路面 采用城市道路沥青路面定型结构图式,计算确定城市各类道路沥青路面在不同土质条件下的路面定型结构组合及基层厚度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3 标准图 城市道路——路缘石 城市道路工程常用侧石、软土基排水固结和软土地基深层处理方法的选用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市政(城市道路)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4 标准图 城市道路——软土地基处理 常用的软件土地基浅层处理、软土地基排水固结和软土地基深层处理方法的选用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城市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 主要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配筋、分块设计和计算简图及简表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6 标准图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预制触感导向块材的选用及人行道缘石坡道和盲道的设置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7 标准图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 按地面、地上两个系统和分离式、互通式两种交通功能划分出典型立交型式的构造设计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8 标准图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平面布置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9 标准图 城市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标志支持方式、防眩设施、隔离栅设施等的设计和制作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0 标准图 城市道路——附属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的台阶、护拦、边沟加固、栏杆等其它附属设施的设计和选用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2004.12 新编
11 标准图 城市道路——路拱 城市道路直线型路拱、抛物线型路拱、直线接执物线型路拱、直线接圆曲线型路拱的设计和选用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2004.12 新编
12 标准图 城市道路——人行步道铺砌 城市人行步道彩砖铺砌的选用及做法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市政(城市道路)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3 标准图 城市道路——装配式挡土墙 城市道路工程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的设计和选用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4 标准图 城市道路——护坡 城市道路工程各类护坡的设计和选用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防空地下室建筑、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防空地下室装配式防倒塌棚架选用图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配式防倒塌棚架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2 标准图 防空地下室装配式防倒塌棚架加工图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配式防倒塌棚架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3 试用图 防空地下室室外口部建筑方案选编 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部、通风口部建筑方案选编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1 新编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6〕90号 2006年10月10日


《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机动车停车场为机动车停放提供服务,按规定标准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费用,并开具合法票据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按收费类型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和专门停车场。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经停车场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高架桥下地面)等城市设施设置的停车场;
(二)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或在简易遮阳棚下设置的停车场;
(三)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
(四)专门停车场是指停放因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等被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行为或司法部门司法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的停车场。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
(一)小车:客车≤7座,货车≤2吨;
(二)大车:8座≤客车≤19座,2吨<货车≤5吨;
(三)超大型车:客车≥20座,货车>5吨;
(四)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以下规定,实行不同的价格形式: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以及专门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宾馆、饭店、酒店及娱乐场所、大型超市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除(一)、(二)项以外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根据车流量大小、路段繁华程度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实行阶梯式价格。具体的划分和调整,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城管执法、市政、规划等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根据停放时间实行累进式计价。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调整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调整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内道路停车场、专门停车场、车站停车场、市管以上旅游景点停车场等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许可证》等手续。
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本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到工商、价格、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收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价格公示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申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书或市场调节价的备案资料;
(三)收费成本核算情况和设施情况等资料;
(四)其它相关资料。
经拍卖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道路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场中标等资料;专门停车场的经营者还应当提供专门停车场批准资料。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宾馆、饭店、医院、院校内停车场30分钟以内的;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以及正在履行职责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殡葬车;
(三)举办各类大型集会活动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在集会场地附近临时设置的简易停车场。
第十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因行政行为或司法部门因司法行为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应当就近停放在专门停车场,不得停放在其它经营性停车场。
专门停车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城管执法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无《收费许可证》、不进行价格公示、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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