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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22:19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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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计委 市经委 市科委 等


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计委、 市经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工商行北京分行、市劳动局、市物价局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加快我市的技术进步,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为使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紧密衔接,今后企事业单位在对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时,必须同时分析论证国产化的可行性;主管部门在审批引进项目时,同时审批国产化工作计划和措施;在验收引进项目时,同时检查国产化落实情况。企事业单位引进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同
时是国产化工作的负责人,并对国产化工作负责。引进设备的消化翻版,引进单位能够组织进行的,则同国产化计划一起进行论证、申报和验收。本单位无力或不需要进行消化翻版的,则必须经总公司(局)报市消化吸收办公室研究决定。引进前可行性报告中的国产化和消化翻版方案,由
市消化吸收办公室审查会签。
2.引进单位对所引进的技术不得搞技术封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期内的技术和涉外合同规定的技术秘密除外),要为市内有关消化吸收工作的单位提供必要的方便。
3.凡经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产品,技术性能、产品水平经过鉴定达到引进产品水平并能批量生产的,各总公司(局)要及时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并建议国家主管部委今后不批准或限制进口同类产品。
4.为了扶植鼓励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市里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专项基金。市财政今年先安排1000万元,以后年度视财力情况安排,用于有风险的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由市工商银行今年划出5000万元贷款指标,支持列入市重大消化吸收计划的项目,以后年度根据资
金情况继续安排。由市消化吸收办公室负责管理(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5.消化吸收项目所需而国内暂时不能解决的关键零部件和消化吸收工作中需要解剖用的样机的进口用汇,市里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协助安排。
6.达到以产顶进的国产化产品,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收取一部分外汇,用于进口关键件,促进国产化工作,以利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
7.国产化产品属新产品范围的可由企业自定试销价格。属北京市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品,物价部门在审批价格时要适当放宽政策,鼓励国产化工作的推行。
8.凡列入市《重大消化吸收项目计划》中的项目,符合新产品规定的并列入市新产品计划的,可享受新产品减免税政策。对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新产品减免税额可视同企业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9.列入市《重大消化吸收项目计划》中的项目使用技术开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允许企业按规定税前还款。
10.消化吸收技术成果转让所得净收入,每年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者免征所得税。
11.列入市、总公司(局)消化吸收计划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影响企业利润下降时,确有困难者由企业申报,总公司(局)认定,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时可以适当照顾。
12.列入市、总公司(局)消化吸收计划的项目所需材料,市物资局优先给予支持。
13.对在消化吸收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里每年评选一次,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14.在消化吸收工作中,不能按期完成目标值又未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不得享受任何优惠,已享受的原则上追回。
15.对引进设备搁置一年以上或安装验收后闲置一年以上者,由市财政部门征收引进设备闲置费(第一年按设备费的10%征收,第二年征收20%,以后以此类推),收取的闲置费并入市消化吸收专项基金。具体办法另定。
16.本规定由市消化吸收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文下达。
17.本规定自下达日起开始执行。



198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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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1] 18号),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其中:100元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400元补贴60元;500元补贴70元;600元补贴80元;700元补贴90元;800元补贴100元;900元补贴110元;1000元补贴120元。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残联、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各地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低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将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大政发 [2010] 10号文件印发,以下称原办法)同时废止。原已参加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参保人,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再按原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标准享受待遇,今后待遇调整按本制度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调整规定执行。
  符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同时将其按原办法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返还给参保人;如不愿意一次性全额返还的,按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与原办法确定的个人月缴费额合计,确定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不符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将其按原办法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返还给参保人,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前,可按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月享受财政补贴;如不愿意一次性全额返还的,按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与原办法确定的个人月缴费额合计,确定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选择全额返还按原办法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办理的,将其在规定时限以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在返还额中扣除。
  七、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财政补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及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承担,其中,市财政与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及长海县各按7:3比例承担,与其他地区各按3:7比例承担。
  九、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对冒领基础养老金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经办管理服务
  市政府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编制、财政、公安、审计、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与经办机构建设,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与经办机构,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日常管理所需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健全基金、稽核和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区市县和相关部门要具体落实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4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修订后的《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



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长春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总体框架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我市作为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试点城市,初步确定在2005年至2007年,为我市提供总额为200亿元的政府信用额度贷款,专门用于支持我市所辖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流通和加工转化,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以及技术改造、生产基地建设、仓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的中长期信贷资金。按照合作协议中“企业自愿、政府推荐、银行审查、双方确认”,确定贷款企业及信贷支持额度的原则,为了更好地履行合作协议,规避和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推荐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长春市所辖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的企业,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类型企业。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成长型的中小型企业,经市政府确认,可适当放宽企业规模方面的限定条件。

(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拥有相应数量的物资财产,能够作为贷款的保证抵押,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和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产品科技含量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强,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较稳定,产销率在90%以上。

二、推荐项目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中推荐企业的标准。

(二)项目规划建设内容。必须是以农产品加工转化为主,包括扩产和技术改造,围绕农牧产品生产和流通所进行的生产基地建设、仓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项目效益明显。主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产业优势强,带动面大,对增强区域财力、安置就业和带动农户增收有明显促进作用,在国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设计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

(四)续(扩)建项目。已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比例,应占全部固定资产总量的20%以上。

(五)新开工项目。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比例须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20%以上。

三、推荐程序和办法

(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要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农业委员会推荐,对当地财政有较大贡献的龙头企业及其承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优先安排。

(二)推荐的企业及其项目,必须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市级及市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企业的资产和效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三)推荐的企业及其项目,由市农业委员会筛选初审,报市政府审核确认后,市政府以《推荐函》的形式,推荐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对具备贷款资格和相关贷款条件的企业,经与长春市政府协商确定,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范围。

(四)对纳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长春市人民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范围的企业,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审查同意、市政府认可,可以取得农业政策性信贷支持的项目,企业负责完善贷款担保手续,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长春市政府出具《还款承诺函》,在企业不能按时足额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由出具《还款承诺函》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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