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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8:22  浏览:8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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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

皖政[1986]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本办法规定办医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申请批准,可以开办医疗预防、妇幼保健、医学咨询、康复疗养等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凡具备本办法规定行医条件的个人,经申请批准,允许行医。
第三条 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是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有益补充。其正当的业务活动和合法经济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五条 社会办医,必须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场所、房屋、设备等条件,并须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及床位。
(一)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应有不少于10名的医士以上医务人员,其中主治医师不少于1名,医师不少于3名,并有相应的药剂、放射、化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固定床位不少于10张。
(二)产院,应有不少于3名的助产士以上的医务人员;固定产科床位不少于10张。
(三)独立门诊部,应有不少于5名的医士以上医务人员(4名以下的为医务室)。
(四)接生站,至少应有助产士2名。
(五)医学咨询站,至少应有具备咨询范围内专业知识的医师(含相应职务)1名。
第六条 个体行医,必须有固定的住址和执业所需的房屋、设备、常用药品及器械。行医人员须分别具有下列技术资格:
(一)中医、西医、助产、护理和医技人员,须取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
(二) 中医学徒,须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出师证;
(三)乡村医生,须经地、市卫生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乡村医生证书;
(四)针炙、按摩、正骨和草药医,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鉴定,取得有关证书。
个体行医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联合诊所。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个体行医:
(一)不服从统一分配的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不满三年的;
(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三)精神病患者和在传染期的传染病患者;
(四)医疗作风恶劣或道德败坏,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不宜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人员;
(五)其它不具备行医条件的人员。
第八条 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可以雇请必要的服务人员,但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第三章 登记发证
第九条 社会办医,由办医机构或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予以登记,发给办医注册证。
第十条 个体行医,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城市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予以登记,发给行医许可证。个体行医不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一条 社会办医机构和个体行医人员必须按照核准的执业地点、服务范围和业务项目执业。需要变动或调整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停业的,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需迁往其他市、县的,应缴销原发证件,至迁往地重新申领。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社会办医机构和个体行医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卫生政策和法规,接受并完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分配的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医疗抢救和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办医机构和个体行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卫生医疗原则、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各种登记管理制度。发生医疗差错和事故,应如实登记,并按规定上报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
第十四条 社会办医机构和个体行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和各项药品管理的规定,合理、安全用药。以销售药品为主业的,应按规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五条 社会办医机构和个体行医人员发布业务广告,应事先报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办医机构和个体行医人员应当积极支持,提供方便,并加强医政检查监督。医政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省卫生厅制发的《安徽省医政管理检查证》。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社会办医机构和个体行医人员遵纪守法,坚持文明行医、优质服务,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卫生部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办医注册或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一)无证执业或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二)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药品管理规定的;
(三)滥收费用或降低服务质量的;
(四)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群众的;
(五)隐瞒医疗差错、事故的;
(六) 医德败坏、医疗作风恶劣的。
罚款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九条 社会办医机构和个体行医人员在执业期间发生医疗事故,参照国家有关处理医疗事故的规定办理。对以行医为名骗财害人和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各卫生厅负责解释。




198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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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护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护理工作的意见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中医护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中医护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中医护理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诊疗工作中的作用,现就加强中医护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医护理工作的重要性
中医护理工作是中医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的、独具特色的技术方法和服务流程,成为中医药综合防治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医护理以人为本、注重整体,辨证施护、个性化强,技术方法灵活多样、易于接受,与现代护理互相补充,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护理越来越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加强中医护理工作,对于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实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更高关注,对中医护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中医护理工作进展相对缓慢,不能适应社会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中医护理特色优势未充分发挥,中医护理人力资源缺乏,中医护理技术尚未得到广泛应用,辨证施护水平有待提高,中医护理学术发展缓慢,科研水平不高。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医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中医护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保持和发扬中医护理特色优势,丰富和发展中医护理理论与实践,充分发挥中医护理在提高临床疗效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
(二)基本原则
发挥特色,提高疗效。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临床,广泛应用中医特色护理技术,优化中医护理方案,增强中医护理服务能力,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着力加强中医护理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中医护理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中医护理管理和质量评价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中医护理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突出重点,协调发展。坚持遵循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律,明确中医护理发展方向,把握中医护理工作重点,以临床为核心,统筹兼顾,促进中医护理临床、教学、科研全面发展。
三、切实加强中医临床护理工作
(一)牢固树立中医护理服务理念
各中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和中医护理工作者要充分认识中医临床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中医的整体观念为指导,以病人为中心,坚持“辨证施护”的中医临床护理原则,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临床护理工作。
(二)积极推广实施中医护理方案
各中医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要积极探索针对疾病的不同症状和证候实施有针对性的中医护理措施,丰富“辨证施护”的内涵。梳理、总结、提炼常见病和优势病种中医护理经验,制定中医护理方案,并推广实施。适时开展中医护理方案分析评价工作,及时优化、完善中医护理方案,并在中医护理方案基础上,修订中医护理常规,指导临床中医护理工作,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到2015年,制订并实施中医护理方案100个。
(三)大力推进中医综合治疗工作
中医医疗机构应广泛应用中医护理技术,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每个科室至少开展4项以上中医护理技术,护理人员熟练掌握技术操作规程。在中医医院综合治疗区(室)建设中,充分发挥护理人员的作用,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积极协助医生开展中医特色治疗。护理人员应积极运用、规范操作中医诊疗设备,丰富中医护理手段。鼓励探索中西医护理技术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提高临床护理水平。
(四)加强中医护理重点专科建设
遴选、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和省级中医护理重点专科,探索创新中医护理重点专科建设模式。加强重点专科内涵建设,组织实施中医护理方案,传承、推广专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经验方法。加强中医护理重点专科协作组建设,构建学术、技术交流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协作、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和科学研究,促进中医护理技术创新和学术进步。
(五)拓展中医护理服务领域
充分发挥中医护理在治未病、老年病和慢性病防治、康复工作中的特色优势作用。以机构为支撑、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促进中医护理服务逐步向基层和家庭拓展,向老年护理、慢病护理、临终关怀等领域延伸,增强中医护理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与整体性,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中医护理服务。
(六)建立健全中医护理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制定并不断完善中医护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根据中医医院规模,设置二级或三级护理质量管理组织,对中医护理工作的要素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强化护理人员的质量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在发挥中医护理特色优势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满足患者需要,维护患者权利,持续改进护理质量。
(七)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
以公立中医医院改革为契机,深入开展中医特色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坚持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切入点,实施临床护士对患者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全面履行护理岗位责任制,深化专业内涵建设。创新中医护理工作模式,注重运用中医护理理论在生活起居、饮食调护、用药护理、情志护理、健康教育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中医护理服务,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整体具有中医特色的优质护理服务。至2015年,全国创建100所国家级、300所省级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单位。
四、强化中医护理队伍建设
(一)合理配备护理人力资源
中医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的要求,增加临床护士数量,普通病房实际床护比不低于1:0.4,逐步达到1:0.5~0.6。临床护理岗位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不低于95%,重症监护病房、门(急)诊、手术室等重点部门护士配置合理。至2015年,原则上中医院校毕业或中医护理专业护士比例三级中医医院不低于40%,二级中医医院不低于30%;大专以上学历的护士三级中医医院不低于80%,二级中医医院不低于50%。
(二)加大中医护理人才培养力度
中医医疗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全体护理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护理人员中医药规范化培训制度,确保各项培训制度及计划落实到位,确保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护理人员达到其相应岗位护理人员总数的70%以上;非中医院校毕业或非中医护理专业的护士在中医医疗机构工作3年内完成中医理论与技能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100学时。至2015年,中医医院应建有中医护理培训示教室,有专人负责,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不同层级护理人员培训。
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护士中医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十二五”期间,在全国中医医疗机构遴选一批护士进行中医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中医护理能力与水平。
(三)重视中医护理管理队伍建设
要将中医护理管理队伍培训纳入医院管理干部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要建设一支中医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突出、管理素质优良的中医护理管理队伍。至2015年,三级中医医院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护理管理人员应不低于60%。5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护理副院长。
五、推动中医护理教育科研及对外交流
(一)大力发展中医护理院校教育和继续教育
各中医药院校的护理教育工作要与中医临床紧密结合,课程设置应符合中医医院的服务模式与专业特点,密切与中医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联系。以中医临床护理需求为导向、专业教育为主旨、人文关怀为根本、实践创新为引领,强化中医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发展中医护理继续教育,以满足中医护理工作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积极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协调性和有效性的中医护理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中医护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中医护理学科建设,促进中医护理学术发展与创新。
(二)着力提高中医护理科研水平
重视中医护理科研工作,围绕临床护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以提高中医护理效果为核心,加强中医护理理论内涵、科学基础以及临床实践评价研究。积极开展中医护理经验筛选、梳理与传承,重点围绕中医护理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研究,规范中医护理技术与方法的操作规程,建立中医护理效果评价标准,形成中医护理推广模式,促进中医护理学术创新。开展中医护理研究室建设工作,提高中医护理科研水平。
(三)全面促进中医护理对外合作与交流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中医护理领域的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境外先进的护理服务理念、专业技术经验、教育管理模式,大力传播推广中医护理理念、方法和成果,推动中医护理工作走向世界。
六、落实中医护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中医护理工作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明确职责,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设专(兼)职中医护理管理干部,负责中医护理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中医药行业学会与协会的作用,鼓励、支持行业学会与协会积极参与中医护理工作。各中医医疗机构要加强护理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护理、医疗、药剂、后勤保障等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完善机制,相互配合,整体推进。
(二)完善政策与保障措施
各地要研究有利于开展中医护理工作的政策与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与建立中医护理技术、中医辨证施护等中医护理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制定和提高中医护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畴;单独设立中医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系列,探索建立体现中医特色的中医护理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标准,实行同行评议,促进中高级中医护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医护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在中医护理重点专科建设、技术推广、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给予倾斜。加强护理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护理服务效率。
完善医院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完成护士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护士的收入分配、职称晋升、奖励评优等向临床一线和中医护理倾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努力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条件,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
(三)加大管理与监督力度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成立中医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全面负责本辖区中医护理质量的指导和监督。结合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中医护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评价中医医疗机构中医护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促进中医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7月22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0〕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2010年1月5日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施行。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市级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市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五条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市级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和擅自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应由市财政部门提出设立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守《黄山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九条市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方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市财政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十条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市直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对市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预算执行中,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细化安排。
  第十四条对部门预算中明确待细化的项目,各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细化方案,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批复。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市直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市级国库和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七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应当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市级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安排实行收支脱钩。
  第十八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市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九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二十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上报市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市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部门、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征得市财政部门、市人事部门(编办)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规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第二十三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按预算审批权限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后,从市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中,对中央和省要求市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中,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除以上规定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实行定期审议制度。每年度上半年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7月1日以后方可办理,市财政部门初审一月一次,市政府审定两月一次。个别急办事项,可实行特事特办。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听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完善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强化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督促和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对于部门和单位上年度结转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重新作出预算安排。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市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市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市财政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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