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12:34  浏览:8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9年10月20日,司法部

一、劳改机关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必须坚决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加强监管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是各级劳改机关的首要任务,安排各项活动都要从保证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出发,使监管改造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劳改工作干警是担负刑事执行任务的人民警察,必须强化专政意识和敌情观念,正确运用阶级斗争观点、分析处理监(所)内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教育改造意识。
三、各级劳改机关要高度重视监管改造工作,主要领导要对监管改造工作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分管管教工作的领导要全力抓好,其他领导也都要重视和关心这项工作,形成人人参与、层层负责的监管改造工作格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基层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监管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劳改机关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必须经常深入中队直至犯人小组,了解犯人思想,掌握政治动向,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要确定个人联系点,每年用一至三个月的时间,蹲点调查监管改造工作,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对策措施。
四、劳改工作干警必须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严格执行政策,不准打骂、虐待犯人,不准使用犯人干私活,不准向犯人及其家属索贿受贿,不准接收犯人及其家属的馈赠,不准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不准侵占、克扣囚粮和应当发给犯人的财物。
五、建立健全监管改造工作机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设立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
要大力加强狱内侦查工作,坚持公秘结合,先发制敌,形成耳目网络,组建防范体系。重刑犯监狱和押犯3000人以上的大型劳改单位,应当设立狱内侦查科,其他劳改单位也要配备专职狱内侦查干警。狱内侦查干警调动时,应经省(区、市)劳改局同意。
以上职能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含内看守队,出、入监队),应占机关科室人员总数的20%。
六、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必须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认真制定大、中队工作细则及干警工作细则,确立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具体,责任到人到位,严格考核、严明奖罚,严防脱管失控。
大、中队干警的配备,不得少于本单位干警总数的60%;实行三级管理的单位,中队级干警的配备一般应占押犯数的8%;编制不足的单位,中队干警的配备不少于全大队干警数的70%。
七、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的各级领导都要对顽固犯、危险分子实行包管、包教、包转化,经常对犯人进行个别教育。机关各职能机构都要从本职业务出发,关心、支持监管改造工作,建立本科室的联系点,参加值班、巡逻,有条件的要经领导统一安排下监舍参加对顽固犯、危险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
八、各级劳改机关的监管改造工作职能机构,有权对各单位的执行刑罚、狱政管理、安全防范、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刑罚执行中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查出的隐患和漏洞,应当发出“消除隐患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九、监管改造工作的业务经费必须给予切实保证。劳改业务费要与企业财务严格分开,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要从企业利润留成和包干节余中给予适当补贴。
劳改业务费应当实行“预算公开,对口协商,领导批准,统一管理,按章办事,互相监督”的管理办法。
十、大力加强犯人的生活卫生工作,逐步确定犯人生活供应的实物标准,按照当地物价水平适时调整货币标准。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管理、减少浪费和发展自种自养上。要安排一部分老残犯为犯人食堂从事养猪、种菜等副食生产劳动,不提假定工资,所得实物全部划归犯人食堂,干警、家属一律不得占用。
十一、省(区、市)劳改局每年都要从劳改业务费的狱政业务费项目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以改善技术装备。各类技术装备都必须为监管改造工作服务,由专门机构或监管工作机构统一掌握管理。
十二、进一步完善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监管改造指标为保证指标,生产指标为承包指标。监管改造指标没有完成的,应当减、扣单位提取的奖金,不能以生产指标折抵监管改造指标。发生重大事故的,除按法纪、政纪查处外,还应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监管改造工作在某些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应当发给单项奖。
附:纠正违法通知书、消除隐患通知书式样及说明
印制说明
一、《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消除隐患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均用标准八开纸张印制,规格尺寸见式样。
二、单位名称。劳改局(分局)使用的《通知书》,印××省(自治区、市)劳改局(分局)名称。劳改单位使用的,一律印对内名称。如××省(自治区、市)××监狱(劳改队)。
三、《通知书》的文号,“管纠”、“管通”前面为单位简称。( )内填年份,具体编号请各地自行决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魏某与临沂欧典铁艺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临民三初字第4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三终字第35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包括:(一)自愿公之于众;(二)申请专利并经公告;(三)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且他人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轻易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产品;(四)保密措施明显不当等。

三、基本案情
原告欧典铁艺公司主要生产、销售铁艺制品,2003年3、4月,其分别制定了《公司保密制度》及《业务管理规则制定暂行条例》,其中都涉及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规定如有泄密,公司有权随时解聘,并可要求员工赔偿公司损失2至20万元。被告魏某曾任欧典铁艺公司业务部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并主管业务部的全面工作。2003年9月,魏某提出辞职申请。在魏某工作期间,其。
后欧典铁艺公司以魏某在职期间曾利用欧典铁艺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与他人进行业务联系与合作,侵犯其产品设计方案和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为由,向临沂市中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审理
临沂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欧典铁艺公司所拥有的产品设计方案及其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非公知信息,能够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并经欧典铁艺公司采取了制定公司保密制度等措施进行保密,故构成欧典铁艺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魏某作为业务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欧典铁艺公司的设计图纸等条件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该行为既是侵犯欧典铁艺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故构成对欧典铁艺公司权利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欧典铁艺公司虽主张的4.6万元的损失,但只按2.6万元预交了案件受理费,故其余部分按撤回起诉处理。关于2.6万元,考虑到欧典铁艺公司的经营规模和魏某侵权的情节,加之欧典铁艺公司2—20万元的规定,欧典铁艺公司主张2.6万元的经济损失是合理的,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欧典铁艺公司经济损失2.6万元。案件受理费亦由魏某承担。
判决后,魏某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欧典铁艺公司的铁艺生产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临沂市2000年5月份以前生产铁艺制品的单位就有20多家,且被上诉人欧典铁艺公司提供给法庭的图纸和铁艺方案在铁艺图书中都能找到;被上诉人对其公司的铁艺生产方法从未采取保密措施,其一审提供的保密制度是后补的,上诉人从未见过;上诉人未利用被上诉人的产品设计图纸与他人进行业务联系与合作,该图纸只要是与被上诉人公司联系过业务的单位都有。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庭审时,法庭要求被上诉人欧典铁艺公司明确其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被上诉人主张其商业秘密包含三方面内容:客户信息、加工工艺及产品图纸。对于客户信息被上诉人主张是公司的一些老客户,没有书面的东西;对于加工工艺,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也不能陈述其具体内容;对于产品图纸,被上诉人只提供了其在一审中出具的2张楼梯扶手的图案。
另外,上诉人魏某在二审庭审时提交了被上诉人欧典铁艺公司的一份宣传图册和案外人天马铁艺公司设计的楼梯扶手、围栏方案,其中均刊登有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图案中的一幅相同的设计图案。被上诉人承认宣传图册系其为宣传之用向客户所散发。对天马铁艺公司所设计的图案,被上诉人认为上面未载明时间,故不能作为比对对象。
山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寻求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是基于商业秘密的存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欧典铁艺公司在一审中主张上诉人魏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因此,应当明确其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根据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时的陈述,其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铁器加工工艺和产品设计图纸三方面,但对于客户信息和铁器加工工艺,被上诉人不能明确其具体的内容,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支持。对于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产品图纸,系被上诉人设计的楼梯扶手和围栏的样式图案,并非产品设计图纸,不包含设计方法,上述样式的楼梯扶手和围栏在一旦为用户实际安装之后,他人便可直观地看到该图案样式,且图案之一曾刊登于被上诉人的对外宣传图册之中。因此,该楼梯扶手和围栏样式并不具有秘密性,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并不存在。另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而这种保密措施针对被保密的对象来说,应当是合理和适当的,仅仅建立保密制度而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是不能被认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的。从这一方面来说,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制定了保密制度即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理由也是不充分。
关于上诉人在为被上诉人联系业务的同时利用被上诉人的图纸为自己联系业务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上诉人所应负有的诚实信用义务,但不能被认为即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对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被上诉人应当寻求其他途径加以救济。据此,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害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未查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即认定商业秘密存在,判决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综上,山东省高院最后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欧典铁艺公司的诉讼请求。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有欧典铁艺公司负担。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欧典铁艺公司在其向客户散发的宣传手册上刊登了其主张商业秘密的产品设计图样,最终被法院认定该设计图样不具备秘密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而被驳回了诉讼请求。欧典公司的该行为可说是因为保密措施不当而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那么,除此之外,权利人的哪些行为将导致商业秘密公开呢?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一)自愿公之于众;(二)申请专利并经公告;(三)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且他人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轻易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产品;(四)保密措施明显不当。”
具体来说,(一)自愿公之于众。即权利人出于社会公益或其它目的,自愿地将属于其所有的商业秘密信息通过在公开出版物上刊登、在展会上展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二)申请专利并经公告。即权利人转变对其保密信息的保护方式,通过向国家专利申请部门申请,以公开信息内容为代价换取国家法律对于该信息所提供的绝对的、排他性的保护。由于这些信息在权利人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会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公告程序,最后即使上述信息未能取得专利权,由于已向社会公开,不再符合秘密性要件,即无法再作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了;(三)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且他人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轻易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产品。通过公开销售含商业秘密的产品,权利人以放弃产品所有权为代价换回经济利益,对于该项产品,其也不能再主张权利。若第三人通过观察、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能够轻易地获取产品中所含的商业秘密信息,则其对该商业秘密的占用也完全是合法的;(四)保密措施明显不当。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强调须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若权利人没有采用合理的保密手段,如未对保密信息加以标注并采取隔离等措施,第三人能够轻易的获取,则该商业秘密信息自然就可能轻易的泄露出去。
若权利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则其商业秘密即由于公开,不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要件从而丧失了作为商业秘密的资格。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应注意审视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生上述情况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制止。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干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委、办副主任,副局长,二级局局长、副局长,二级机构正、副职,市文史馆正、副馆长,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副主任、参事,委、办顾问、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处长,局顾问、巡视员、总工程师;
(二)市属高等院校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顾问;
(三)市属局级公司(总公司)经理、副经理,副局级公司经理;
(四)市直属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
(五)其他市属企、事业机构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任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任命书,由市人民政府发任职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市长签署的任命书;市人事局发任职通知。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由市人事局承办。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另行制订。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986年4月1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