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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38:39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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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现发布《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遵守本规定。
中央在京机关负责督促本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遵守本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
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火安全职责,并按照下列规定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
(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建立消防工作组织,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防火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二)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
(三)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防火安全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内部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
(六)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七)防火值班、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八)火灾扑灭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九)不得不报告或者延误报告火灾情况。
(十)贯彻执行本市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防火安全义务。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者设施,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条 对贯彻实施安全责任制和履行防火安全义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未发生火灾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般火灾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火灾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大火灾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的《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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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八件实事”省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八件实事”省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4〕1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八件实事”省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2004年“八件实事”省考核奖惩办法

为促进2004年为民办“八件实事”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年底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19个省直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省扶贫办、省农村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14个市州政府。
二、考核办法:考核工作以项目考核为主,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和考核指标体系按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考核办法为:
(一)对省直责任单位采取季度自评、半年检查、年终统一考核验收的方式进行。即每季度由省直责任单位进行自评,半年由省“八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组织检查,年终由省考核办综合考核评定等级。
(二)对市州政府采取按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验收考核的方法进行。即市州每月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报相关省直责任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自评;半年由省直责任单位分别对市州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考核办。省考核办根据部门验收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等级。
三、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二个等级。考核的工作目标全部达标的,考核结果为达标;考核的工作目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一)考核为达标等级的:
1、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评为优岗,事迹突出的给予记功;
2、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穴班子成员?雪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提高到20%;
3、给予通报表彰;
4、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省考核办的评定结果直接拨给考核达标的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具体发放由达标单位根据目标任务工作量、责任大小和工作实绩综合确定并发放到人。
(二)考核为不达标等级的;
1、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并不得参与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
2、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穴班子成员?雪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不得超过10%;
3、给予通报批评;
4、因违纪问题而导致考核不达标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其他
19个省直责任单位、14个市州政府考核结果的公布和兑现工作由省考核办负责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是否适用于《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印刷品广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广告的发布方式有“刊播、设置、张贴”,其中“刊播”中的“刊”不仅指在新闻媒介上刊登广告,而且包括通过邮寄等其它形式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也具
体明确了《条例》的管理范围包括“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因此,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属于违反《条例》第七条的行为,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处理。



199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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