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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弊大利小/陈建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7:41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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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弊大利小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陈建伟 李泓冰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强制执行前的必经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九条将此规定明确为“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又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天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本意是对那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再给他们一个自动履行的机会,让其有充分的时间筹集资金,合理安排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执行通知的弊端渐渐地显露出来,使执行通知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其弊端表现在:(1)执行通知书导致出现了两个重复的执行依据,使被执行人认为不按判决书、调解书履行义务不会直接引起强制执行,从而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2)出现了两个履行期限,容易造成当事人误解,认为只有不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才有被强制执行的结果,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无所谓;(3)执行通知有时会起提醒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负面作用,使执行通知书成了“逃债通知书”;(4)增加执行工作量和执行费用。

  我们称执行通知没有存在的必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执行通知书赋予的。既使没有送达执行通知书而开始强制执行,其执行措施的法律效力也不应受到影响。

  其次,从实践上看,执行时机把握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执行效果的好坏。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审理阶段就拒不到庭,有意逃避诉讼,甚至还有人连家都一搬了之的情况,致使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待申请人或执行法院费尽千辛万苦找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时,却只能先发出执行通知书,为其再次逃避执行留下机会,使执行无法进行。还有许多案件,必须要采取“以物找人”或“以人找物”的方法进行,这种案件的执行时机更是稍纵即逝,按程序发出执行通知的结果往往导致权利人无法实现权利。

  综上,我们认为执行通知书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已成为人民法院攻克“执行难”的一个障碍,这个问题应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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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泉州海丝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

第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族与宗教、旅游、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相关机构作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管理泉州海丝遗产应当加强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泉州海丝遗产资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泉州海丝遗产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或者破坏泉州海丝遗产资源,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泉州海丝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泉州海丝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作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据。

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按照其保护规划划分为保护区、缓冲区、环境协调区,分级进行保护。

分区界线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碑(桩)。

第十一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水土流失的设施,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泉州海丝遗产资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泉州海丝遗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建设活动;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第十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缓冲区和环境协调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其布局、规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应当与遗产和景观风貌相协调,并依法报批。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泉州海丝遗产景观风貌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清理、整改。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在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泉州海丝遗产展示活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泉州海丝遗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泉州海丝遗产的文物景点和人文景观作出明确的标志。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七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监测制度,设立或者委托相关监测机构,对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对发现可能危及泉州海丝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对可能属于泉州海丝遗产的地下或者水下文物遗存的区域,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或者水下文物遗存的保护区域。

在前款划定的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

在其他区域发现可能属于泉州海丝遗产文物遗迹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对泉州海丝遗产范围内的文物古迹进行维护和修缮时,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维护和修缮方案应当依法报批并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

第二十条 使用泉州海丝遗产资源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与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进入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遗产资源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破坏遗产的景观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刻划或者损坏泉州海丝遗产及其标志、界碑(桩)或者保护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标志、界碑(桩)或者保护设施。

禁止在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堆放场地及其他有损于泉州海丝遗产资源保护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时,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鼓励、支持在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利于遗产资源保护的绿化和生态保护。

第二十五条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与泉州海丝遗产有关的历史传统文化精华,搜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艺珍品,根据需要设置泉州海丝遗产博物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泉州海丝历史文化作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泉州海丝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景区门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捐款、赞助。

第二十九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事业,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的,由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泉州海丝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泉州海丝遗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泉州海丝遗产范围包括万寿塔、六胜塔、石湖码头、江口码头(文兴渡、美山渡)、九日山摩崖题刻、真武庙、天后宫、磁灶窑系金交椅山窑址等航海与通商史迹,老君岩造像、开元寺、伊斯兰教圣墓、清净寺、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等多元文化史迹,以及德济门遗址、洛阳桥等城市建设史迹。分布在福建省泉州市所辖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和惠安县。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警惕假冒国家档案局名义推销图书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警惕假冒国家档案局名义推销图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
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最近我局接到一些地方档案部门的反映,一些不法商人盗用国家档案局信息中心的名义推销《档案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集》一书,以前我们也发现有人假冒国家档案局业务司和宣教中心等机构和工作人员推销图书的情况。为此在2003年7月和2004年4月,我们先后发过两个通知。现再次重申:国家档案局从未委托他人和单位编纂和发行过类似图书和光盘,现也不存在“信息中心”和“宣教中心”等机构,请各级档案部门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请你们迅速将此通知转发到各级档案部门,以后凡发现类似情况,请立即与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综合值班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66176354、(010)63098200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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