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告[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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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4号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
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保荐机构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提高保荐业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的管理,完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质量控制、保荐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相关制度和保荐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切实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二、保荐机构应为保荐项目配备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完成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须说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门应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发现保荐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应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发行人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保荐机构的内核小组应切实发挥内核把关作用,对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仔细研判,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荐机构应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问核制度,由内核小组在召开内核会议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核,督促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内核小组的问核工作须围绕尽职调查工作和内核会议讨论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存在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落实。
五、保荐机构须健全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确保对保荐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保荐项目申报后可能出现的发行人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以及反馈意见落实文件、发审委意见落实文件、举报信核查文件以及会后事项文件未履行保荐机构内部批准程序的风险。
六、在两名保荐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可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下述两类保荐代表人除外:
(一)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二)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
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应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存在上述(一)、(二)项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及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同时废止。
关于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执行工作不当影响若干规定(试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执行工作不当影响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有关法律、纪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近日省法院制定并下发《关于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执行工作不当影响若干规定(试行)》。《若干规定》具体如下: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因情况不明或其他原因被动接触上述人员时,应告知其通过正常信访途径反映情况,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对可能引起合理怀疑的,要及时向组织说明或主动回避。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各种涉案反映人,应告知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请求;对坚持要求当面反映的,应通过正常的接访途径公开进行。所有来信、来访,均应记录在案,并存入案件卷宗。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打听与本人工作无关的案件审理情况,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泄露审判秘密。
法官参与审判组织讨论案件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导致他人合理怀疑的,也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或当事人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请吃、送财物礼品、给好处等应坚决拒绝。事前不明事后发现的,要及时向组织报告,并上交有关财物礼品。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遇到有人说情打招呼,要求予以照顾的,要坚持原则,申明法律,坚决依法办事,不受任何人情、关系的干扰和影响,并要主动报告、登记,在合议庭合议、审委会审议案件时,说明有关情况。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法院领导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要交办的,均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属于自己分管的,应经庭长逐级转递;收到不属于自己分管部门的材料需转交的,应经办公室或有关信访、督查等部门逐级转递。
法院领导干部对来信来访材料,不得擅自作出实体处理的批示。
法院领导干部不得向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其他成员就个案私下打招呼、作指示,施加不正当影响。
法院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审判组织就案件处理的意见有不同看法的,应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可以要求审判组织复议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法院领导干部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不准其为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礼品。
法院领导干部发现下属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组织予以查处。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商建发[2009]388号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为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现予印发。请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切实把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抓实抓好。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是拉动国内需求,促进节能减排,有效利用资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加强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把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抓紧抓实,建立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推进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二)制定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阶段性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三)协调解决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督促、检查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五)研究提出完善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建议。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10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等相关单位列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商务部副部长、财政部副部长共同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在商务部分别设立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名单附后)。办公室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磋商并按部门分工落实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事宜,如有分歧或遇重大事项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办公室会议提议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贯彻落实。
(三)联席会议建立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监督检查机制,各成员单位可按职责提出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报废、回收、换购、补贴发放开展监督检查的建议,经办公室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四)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定期提供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报废、回收、换购、补贴等情况,经办公室会议审定后报送国务院领导,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制定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中央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和参与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联合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关工作,全面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作用。
附件1: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成 员:李东生 中宣部副部长
解振华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冯正霖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刘 凡 工商总局副局长
支树平 质检总局副局长
房爱卿 商务部部长助理
附件2: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
办公室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
主 任: 常晓村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司长
副主任: 李文明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司长
张学文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成 员: 葛 玮 中宣部新闻局副局长
李 静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副司长
王富昌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
李江平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
汪 键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
王水平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副司长
李文章 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副司长
严冯敏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
史跃进 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
刘海泉 商务部综合司司长
徐加爱 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
联络员(处级):
陈跃红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马 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冯 良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唐献文 中宣部新闻局
佘伟珍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刘雪梅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任洪岩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俞卫江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陆万里 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孔丽英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鲁 纹 商务部办公厅
郑书伟 商务部综合司
郭婷婷 商务部财务司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
主 任: 邸建凯 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司长
副主任: 门晓伟 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副司长
曾晓安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成 员: 葛 玮 中宣部新闻局副局长
李 静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副司长
赵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副司长
李新民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巡视员
董乐群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
史跃进 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
刘海泉 商务部综合司司长
徐加爱 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
联络员(处级):
张 斌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翟 旭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冯 良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唐献文 中宣部新闻局
梁 峰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钟 斌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吴 臻 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孔丽英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鲁 纹 商务部办公厅
郑书伟 商务部综合司
郭婷婷 商务部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