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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汛期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04:12  浏览:8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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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汛期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汛期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信厅安函〔2011〕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近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汛一〔2011〕14号)就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为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配合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暴雨、洪水、台风、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灾害对工业企业生产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发挥成员单位作用,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工业企业生产运行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行业布局、应急保障装备和物资生产、储备情况通报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企业汛期环境安全防范工作,将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生产安全。并积极支持当地工业企业做好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强化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重点河流、湖库等流域内的工业企业,加强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生产原料、辅料和半成品、产品、废料的储存堆放管理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管理,防止泄漏、溢流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严重影响的污染事件发生。

  三、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沿江、海、河、湖泊等周边地区工业科学合理布局,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指导企业完善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做好必要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调度,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四、加强应急值守,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各地通信管理局和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加强与地方气象、海洋、地震、水利等部门的联系,随时掌握汛情动态,及时协调处理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保障信息渠道畅通,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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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省人民政府


太原市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做好吸引外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经我国政府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太原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惯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
  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依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自主权,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将外商投资企业计划供应的物资纳入行业管理渠道。
  太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协调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批、审查或上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
  (二)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履行合同、章程情况;
  (三)协调投资各方之间出现的纠纷;
  (四)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的管理和生产经营的统计工作,负责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五)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出国人员的审批和申报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
  企业的总经理负责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和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应选用思想品质好,熟悉涉外法律、法规,懂业务、会经营、善于同外方人员合作共事的人。审批部门应认真审查。
  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撤换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中方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如确需调离,应征得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照国家规定如期申报纳税。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金融部门应优先开设帐户,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提供外币和人民币贷款,利息比照国营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信贷资金纳入年度信贷计划的,金融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发放,并重点支持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核定合理的现金库存和现金提取额。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在境外筹措资金,但须于签订合同后十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债务登记,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口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商品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编制进口计划,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局,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当年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列入进口计划或在计划指标外需要进口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应逐项申报,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审核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出口本企业生产的属于许可证或配额管理的商品,凭省、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下达的外商投资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计划,向有关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或配额。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登记,选择一家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帐户,并将一切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物资所需外汇可以不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自行通过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应做到外汇收支平衡,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向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调剂。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需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及水、电、气、油等,应在企业批准时确定供应渠道,开列户头,安排供应。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生产、销售等统计报表。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对外公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 除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应缴纳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均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有权拒绝各种摊派,并可向有关部门揭发、举报。
  第十七条 除国家统一部署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联系安排。否则,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绝接待。
  第十八条 除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自行定价,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物价检查、监督,由市物价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管理、财政、海关、商检审计、劳动人事、物价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监督管理,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应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其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金的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一条 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华侨投资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驻并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七日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江水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包括:
(一)东江上、中游水质保护经费。由省人民政府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利润总额中提取3-5%的款项,具体比例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经费。每年从深圳、东莞市的东深供水工程水费利润分成中各提取50%的款项以及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安排的水质保护经费。
第三条 前条所列款项(除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安排的水质保护经费外),每年由省财政主管部门拨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立的专户。专款专用,由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拨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的经费,70%用于水污染防治(其中80%为无偿拨款,20%为有偿使用);30%用于加强水质管理和水质监测工作。
第五条 东江上、中游水质保护经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使用。
东江上、中游有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当年十一月底前作出下年度的水污染治理项目,拨款、贷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综合平衡后审批下达。
第六条 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经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深圳、东莞市政府及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协商安排使用。每年从深圳、东莞市的东深供水工程水费利润分成中各提取50%的款项,应用于深圳、东莞市所辖东深流域范围内的水污染治理、水质监测、管
理。深圳、东莞市的经费应分帐核算,不得跨市使用。
深圳、东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东深供水工程沿线村镇水污染治理项目的需要,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制定下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下达拨款、贷款计划,可委托开户银行拨款、贷款。银行每半年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拨款、贷款的情况。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当年的经费使
用情况,并抄送有关市政府。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的有偿使用部分设立“东江水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独立核算,无息贷款,有偿使用。
基金主要作为水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投资不足部分的周转金。
第九条 拨款主要用于补助东江流域内市政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和水污染防治科研项目。
对纳入东江水系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项目、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水污染治理项目以及投资少、见效快的区域整治项目,可优先拨款。
第十条 申请拨款、贷款的单位需提交拨款、贷款申请表、治理污染方案,贷款单位还应提供有偿还能力的证明文件,经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基金贷款期限为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逾期未还的,银行有权限期扣回,并按贷款最高月利率收取利息,同时按月利率1.5‰加收罚息。贷款利息、贷款的罚息除按国家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基金。
第十二条 拨款、贷款单位挪用拨、贷款的,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拨、贷款。对挪用部分,按银行贷款最高月利率收取利息,并按月利率6‰加收罚息。对直接责任者及单位的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回的挪用款、收缴的利息和罚息按国家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基金。
第十三条 拨款、贷款治理项目完成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拨款、贷款项目验收后,由申请拨款、贷款的单位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中用于水质管理和水质监测的部分,由有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作出下年度管理和监测费用使用计划,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5日起施行。



199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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