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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表演团体会计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14:22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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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表演团体会计制度

文化部 财政部


艺术表演团体会计制度
1986年10月15日,文化部、财政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帐务组织和核算方法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二节 记帐方法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四节 会计帐簿
第三章 剧团预算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剧团预算
第二节 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三节 预算编制的方法
第四节 预算拨款的原则和办法
第五节 预算拨款的核算
第四章 银行存款及现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银行存款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节 现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收入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收入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 收入的核算
第六章 票务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票务的管理
第二节 票务的核算
第七章 支出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支出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 支出的核算
第八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专用基金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 专用基金的核算
第三节 专用基金支出的核算
第九章 往来款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往来款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 往来款的核算
第十章 固定资产及材料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节 材料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年终结帐
第一节 年终清理
第二节 年终转帐和结算
第三节 年终结帐和结转新帐
第十二章 会计报表
第一节 会计报表的分类和编制原则
第二节 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第三节 会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和批复
第十三章 会计分析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一节 会计档案
第二节 会计交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剧团”)的会计基础工作,统一核算办法,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艺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结合贯彻《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剧团会计是剧团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剧团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会计核算、监督、分析和计划(预算)等项活动,提供会计资料,促进经营管理,繁荣舞台艺术。
第三条 剧团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剧团会计,是基层单位预算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剧团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由预算资金和经营资金的收支两个部分组成,都要加强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预算管理原则,剧团的一切收支(包括承包的演出单位在内),都必须全额入帐。
第六条 会计结帐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凡是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均应作本期收益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益和费用处理。
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会计事务,及时准确地记录、计算、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为国家和本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
(二)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实行会计监督。要通过会计工作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三)要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本单位处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四)要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和签定经济合同,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和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八条 剧团要设置会计机构和专职的会计与出纳人员。大型剧团要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一般剧团要配备主管会计。
(一)为了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要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责定权,权责分明。
(二)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及其他出纳业务。但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三)会计,负责事先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单,登记总帐、明细帐,编制预算(计划)、会计报表和保管财务专用印章等会计业务,以及剧团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剧团附设单独核算的经营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剧团只有会计、出纳两人的,遇到特殊情况,其中一人临时离职时,为了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坚守岗位的一人可临时代行离职人员的职责,但要办理临时交接手续。离职人员返回岗位后,代行职责的人员应将所代办的业务与其交代清楚。
第九条 根据《会计法》,剧团要加强对会计工作领导,指定一名团长分管会计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要配备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必须保持相对地稳定,不要轻易调动,要从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他们,保证他们有足够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和提高专业水平。会计主管人员和主管会计的任免,剧团须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财会部门和人事部门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剧团方可正式任免。
第十条 剧团附设的有偿服务部门,要单独核算。其净收入,要纳入剧团帐内。
剧团进行基本建设时,应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设帐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各级文化部门领导和管理的专业剧团。

第二章 帐务组织和核算方法
帐务组织和核算方法,是完成会计核算的重要手段。其中包括会计科目、记帐方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内容,构成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有效地核算和监督剧团预算拨款、业务收支、财产增减和结余分配等情况。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核算对象,按照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的业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它是设置帐户,核算业务内容的根据。也是综合和检查资金活动情况的统一项目。会计科目按其分类的详细程度,分为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两种。根据总帐科目设置总帐帐户,进行总分类核算;根据明细科目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根据资金收付记帐法的特点,剧团总帐科目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共设置十九个总帐科目,现列表如下:
----------------------------------------------------------
顺序号|会计科目分类和名称|顺序号 |会计科目分类和名称
------|------------------|--------|--------------------
|一、资金来源类 | |二、资金运用类
------|------------------|--------|--------------------
(一)|固定资产基金 |(十) |业务支出
------|------------------|--------|--------------------
(二)|周转金 |(十一)|专项拨款支出
------|------------------|--------|--------------------
(三)|专用基金 |(十二)|专用基金支出
------|------------------|--------|--------------------
(四)|差额拨款 |(十三)|暂付款
------|------------------|--------|--------------------
(五)|专项拨款 |(十四)|内部结算
------|------------------|--------|--------------------
(六)|业务收入 | |三、资金结存类
------|------------------|--------|--------------------
(七)|其他收入 |(十五)|库存现金
------|------------------|--------|--------------------
(八)|收支结余 |(十六)|银行存款
------|------------------|--------|--------------------
(九)|暂存款 |(十七)|有价证券
------|------------------|--------|--------------------
| |(十八)|库存材料
------|------------------|--------|--------------------
| |(十九)|固定资产
----------------------------------------------------------
第十六条 总帐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资金来源类——本类各科目余额,都是收方余额。
1.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核算剧团全部固定资金的增减和结存情况,是“固定资产”科目的平衡对应科目。凡是“固定资产”科目增减时,本科目也相应增减。本科目收方记固定资产增加,付方记固定资产减少。本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应与“固定资产”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相等。
2.周转金
本科目核算剧团业务正常活动所储备的材料物资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周转金的来源由主管部门拨款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用本单位的结余资金。周转金是供单位长期周转用的资金,应保证其完整无缺。不得变更用途移作费用支出。收方记拨入或转入的周转金数,付方记归还或转出的周转金数。收方余额反映现有的周转金数。
3.专用基金
本科目核算剧团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超额补贴”、“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以及转入的“其他专用基金”。收方记提取、调入数。付方记年终结转的支出数。收方余额反映专用基金的结余数。年终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差额拨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由主管部门拨入的正常预算补助款。收方记拨入数。付方记缴回、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表示本年“差额拨款”的累计数。年终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专项拨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由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拨给指定专项用途的预算拨款。收方记拨入数。付方记缴回、冲销、转出数。收方余额反映专项拨款结余数。
6.业务收入
本科目核算剧团的演出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方记收入数。付方记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本年“业务收入”累计数。年终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剧团的非业务性收入。收入记收入数。付方记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本年“其他收入”累计数,年终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8.收支结余
本科目核算剧团的收支结余及分配。年终时,将“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和“差额拨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的收方;将“业务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收、付方轧差后的“收方余额”,即为本年收支结余数。年终决算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将“收支结余
”分配为“超额补贴”、“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本科目应无余额。年终决算如出现付方余额时表示亏损,应结转下年,由下年度的结余进行弥补。
剧团上年度决算报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需对上年度收支结余数进行调整时,应在本科目之下设置“上年收支结余调整”明细科目,对调整的数额进行核算。
(1)调整增加的上年收入或调整减少的上年支出,收记本科目,付记“业务收入”或“业务支出”(或“专用基金”)科目;同时,还应收记“专用基金”科目,付记本科目。
(2)调整减少的上年收入或调整增加的上年支出,收记“业务收入”或“业务支出”科目,付记本科目;同时,还应收记本科目,付记“专用基金”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后,“上年收支结余调整”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9.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暂存、应付、预收、代管和应缴上级集中的款项。收方记暂存款发生数,付方记冲转或退还数。收方余额表示尚未结清的暂存款数。
(二)资金运用类——本类各科目余额,都是付方余额。
10.业务支出
本科目是核算剧团各项业务支出的科目。付方记支出数,收方记收回或冲转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本年“业务支出”累计数。年终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1.专项拨款支出
本科目核算剧团按“专项拨款”指定用途办理的实际支出数。付方记支出数,收方记冲转、收回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本年支出累计数。当指定用途办理完毕后,应专项结报。经批准后,及时与“专项拨款”科目进行冲转,本科目应无余额。
12.专用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剧团“修购基金”、“超额补贴”、“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的实际支出数。付方记支出、调出数。收方记收回、冲销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本年支出累计数。年终冲转“专用基金”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3.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暂付、应收、预付款项和备用金。付方记暂付款发生数。收方记收回或冲销数。付方余额表示尚未结清的暂付款数。
14.内部结算
本科目是核算剧团与所属演出队(剧组)、附营剧场及其他经营部门之间资金往来的科目。付方记暂付、应收款项,收方记收回、解交、冲转的款项。付方余额,表示尚未结清的款项。
(三)资金结存类——本类各科目余额,都是收方余额。
15.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剧团现金收付业务。收方记现金收入数,付方记现金付出数。收方余额表示库存现金实有数。
16.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收方记拨入款项和存入银行现金、支票或转帐收入数。付方记提取现金或转帐付出数。收方余额表示在银行的结存数。
17.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购买国家债券(如国库券等)的本金。收方记购买有价证券数。付方记国家偿还有价证券时的冲销数。收方余额表示国家尚未偿还的有价证券库存数。有价证券视同特殊存款,其利息收入作为增加“事业发展基金”处理。
18.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剧团器材、物料、备件及劳保用品等的增减变动情况。收方记购入和盘盈数。付方记发出或盘亏数。收方余额表示库存材料结存价值。
19.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剧团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收方记固定资产增加数。付方记固定资产减少数。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原值数。
第十七条 根据编制预决算和核算、分析收入情况的需要,设置收入明细科目如下:
------------------------------------------------------------------
科目编号 |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1| | |业务收入 |
| 1| |演出收入 |
| | 1|本市(县城)演出收入|核算在本市(县城)的演出收
| | | | 入。
| | 2|外地城市演出收入 |核算在外地城市的演出收
| | | | 入。
| | 3|工矿演出收入 |核算在工矿的演出收入。
| | 4|农村演出收入 |核算在农村的演出收入。
| | 5|部队演出收入 |核算在部队的演出收入。
| | 6|少年儿童场演出收入 |核算为少年儿童专场演出的
| | | | 收入。
| | 7|出国演出收入 |核算出国演出的收入。
| | 8|其他演出收入 |核算其他演出收入。
| 2| |其他业务收入 |
| | 1|拍电影、电视收入 |核算参加拍摄电影、电视
| | | | 剧、录像的收入。
| | 2|录音、配音、灌片等 |核算录音、配音、灌片等业
| | | 收入 | 务的收入。
| | 3|外加工及维修收入 |核算加工、维修布景、美术
| | | | 装饰、乐器等收入。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4|附属剧场收入 |核算内部单独核算的剧场净
| | | | 收入。
| | 5|其 他 |核算以上五项不包括的其他
| | | | 业务收入。
2| | |其他收入 |
| 1| |音乐茶座收入 |核算附设茶座的净收入。
| 2| |小卖部收入 |核算附设小卖部的净收入。
| 3| |招待所收入 |核算附设招待所的净收入。
| 4| |专业设备出租收入 |核算专业设备出租的收入。
| 5| |杂项收入 |核算处理废旧物资、材料盘
| | | |盈等收入。
3| | |差额拨款 |核算上级拨入的正常经费补
| | | | 助。
4| | |专项拨款 |核算上级拨入的专项经费补
| | | | 助。
| 1| |离休退休人员经费 |核算离休、退休人员经费专
| | | |款。
| | 1|离 休 金 |
| | 2|离休人员其他费用 |
| | 3|退 休 金 |
| | 4|退休人员其他费用 |
| 2| |大型修缮拨款 |核算大型修缮费专款。
| 3| |大型设备拨款 |核算大型设备费专款。
------------------------------------------------------------------
第十八条 根据编制预决算和核算、分析支出情况的需要,设置支出明细科目如下: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1| 1| |业务支出 |
| | |工 资 |
| | 1|基础工资 |核算正式在编人员、待分配
| | | | 人员、调出进修人员的基
| | | | 础工资。
| | 2|职务工资 |核算上述人员的职务工资。
| | 3|工龄津贴 |核算上述人员的工龄津贴。
| | 4|保留工资 |核算正式在编人员的保留工
| | | | 资。
| | 5|学员生活费 |核算发给学员的生活费。
| 2| |补助工资 |
| | 1|临时工工资 |核算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
| | | | 工、合同工工资。
| | 2|粮、煤价补贴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
| | | | 粮食补贴、高寒地区煤价
| | | | 补贴。
| | 3|副食品补贴 |核算1979年国家规定超过一
| | | | 般标准5元的部分。
| | 4|取暖补贴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
| | | | 冬季取暖补贴。
| | 5|交通补贴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
| | | | 上、下班交通补贴和自行
| | | | 车修理补助。
| | 6|伙食补贴 |核算小单位伙食补贴、回族
| | | | 等职工伙食补贴、调往高
| | | | 工资地区学习人员工资差
| | | | 额补贴等。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7|工种津贴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
| | | | 工种津贴。
| | 8|其 他 |核算以上科目未包括的其他
| | | | 补助工资。
| 3| |职工福利费 |
| | 1|福 利 费 |核算按标准提取的福利费。
| | 2|医 疗 费 |核算按规定列支的医疗费。
| | 3|工会经费 |核算按规定拨交的工会经
| | | | 费。
| | 4|独生子女保健费 |核算按规定发给职工独生子
| | | | 女的保健费。
| | 5|托儿补助费 |核算按规定发给职工的托儿
| | | | 所补助费。
| | 6|探亲旅费 |核算职工探亲按规定报销的
| | | | 旅费。
| | 7|长休待遇 |核算病假在两个月以上的工
| | | | 作人员工资、经报批长期
| | | | 赡养人员补助费、病残人
| | | | 员生活费。
| | 8|退 职 金 |核算按规定发给退职人员的
| | | | 退职费用。
| | 9|职工丧葬费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死
| | | | 亡火葬及费用。
| |10|遗属补助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死亡职
| | | | 工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 |11|其 他 |核算按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
| | | | 福利性费用。
| 4| |公 务 费 |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1|办 公 费 |核算安装电话和电话月租、
| | | | 长途电话、电报、邮资、
| | | | 汇费、办公文具用品、纸
| | | | 张、表册、文体活动费、
| | | | 公用报刊、杂志、学习资
| | | | 料、开水用煤、工作夜
| | | | 餐、卫生清洁用品等。
| | 2|水 电 费 |核算水费和电费。
| | 3|差 旅 费 |核算行政办公支付的差旅费
| | | | 及市内交通费。
| | 4|一般设备维修费 |核算非专业设备及车船保养
| | | | 维修等费用。
| | 5|车船燃料及养路费 |核算各种机动车船用的油料
| | | | 和燃料费、公路养路费及
| | | | 车船牌照等费用。
| | 6|取 暖 费 |核算取暖用的燃料、炉具等
| | | | 费用。
| | 7|其 他 |核算以上科目未包括的其他
| | | | 公务费。
| 5| |设备购置费 |核算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
| | | | 设备购置费。
| | 1|专业设备费 |核算舞台设备和音响、乐
| | | | 器、灯光、服装、化妆、
| | | | 大道具、录像、摄影及监
| | | | 视监听等专业设备费(服
| | | | 装设备指排练制作费之外
| | | | 购置的演出服装)。
| | 2|一般设备费 |核算非专业性设备的购置
| | | | 费。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6| |修 缮 费 |
| | 1|维 修 费 |核算自有房屋及建筑物的一
| | | | 般维修费。
| | 2|零星土建费 |核算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
| | | | 的零星土建工程费。
| | 3|公房租金 |核算租用公房及建筑物的租
| | | | 赁费。
| 7| |排练制作费 |核算为排练新剧目和整理保
| | | | 留剧目支付的各项制作费
| | | | 用。
| | 1|服 装 费 |核算制作演出服装费用。
| | 2|布 景 费 |核算制作布景的各种物料费
| | | | 用。
| | 3|道 具 费 |核算制作大、小道具的费
| | | | 用。
| | 4|化 妆 费 |核算制作头套、手饰、眼镜
| | | | 等费用。
| | 5|灯 光 费 |核算制作特技灯光费用。
| | 6|效 果 费 |核算制作音响和效果录音带
| | | | 等费用。
| | 7|其 他 |核算以上科目未包括的排练
| | | | 制作费,如场租费、作者
| | | | 稿酬等。
| 8| |演 出 费 |
| | 1|宣 传 费 |核算演出用说明书、宣传
| | | | 品、广告等费用。说明书
| | | | 收入,作支出收回处理。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2|演出消耗费 |核算演出用的灯泡、琴弦、
| | | | 化妆品、玻璃纸等消耗性
| | | | 费用。
| | 3|场 租 费 |核算自行售票演出的场租费
| | | | 或分成费。
| | 4|市内交通费 |核算演出期间演职员的月票
| | | | 及交通车租费。
| | 5|旅 运 费 |核算演出差旅费和演出器
| | | | 材、设备等运输费用。
| | 6|演出补助费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参加演
| | | | 出人员的夜餐费、行李补
| | | | 助费。
| | 7|提取的修购费 |核算按照规定根据“业务收
| | | | 入”的比例提取的修购基
| | | | 金。
| 9| |其他业务费 |
| | 1|剧目创作费 |核算进行剧目创作的各项费
| | | | 用。
| | 2|资 料 费 |核算业务图书、音像等资料
| | | | 费。
| | 3|观 摩 费 |核算按规定报销的观摩戏剧
| | | | 等方面的费用。
| | 4|业务用品购置费 |核算在固定资产限额下的业
| | | | 务用品、用具费。
| | 5|专业设备修理费 |核算业务用品、用具及专业
| | | | 设备修理费。
| | 6|练功及防护用品费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练功
| | | | 服、鞋和防护用品费。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7|出国演出费 |核算剧团出国演出按规定支
| | | | 付给个人的服装费、零用
| | | | 费及其他费用。
| | 8|其 他 |核算以上科目未包括的其他
| | | | 业务费。
|10| |其他费用 |
| | 1|职工教育费 |核算按规定标准列支的职工
| | | | 学习、培训费。
| | 2|抚 恤 费 |核算职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
| | | | 费。
| | 3|其 他 |核算以上1--10二级科目未
| | | | 包括的其他必要开支。
2| | |专项拨款支出 |核算上级拨入的各项专款支
| | | | 出。
| 1|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
| | 1|离 休 金 |核算离休人员的离休金。
| | 2|离休人员其他费用 |核算按规定发给离休人员的
| | | | 其他各项费用。
| | 3|退 休 金 |核算退休人员的退休金。
| | 4|退休人员其他费用 |核算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
| | | | 其他各项费用。
| 2| |大型修缮费 |核算大型修缮费的支出。
| 3| |大型设备费 |核算设备购置及设备更新的
| | | | 支出。
------------------------------------------------------------------
第十九条 剧团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剧团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预算、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和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剧团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第二节 记 帐 方 法
第二十条 记帐方法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是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帐户方向、符号的规则。本制度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资金收付记帐法是以资金活动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来反映资金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帐方法。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理论根据是: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这一平衡公式,也叫会计方程式。根据复式记帐法的要求,每一笔经济业务必须记入两个以上相对应的会计科目,同时要保持资金等号两边的平衡。所以当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和等号两边的科目发生对应关系
时,一定记“同收”或“同付”;当一笔经济业务只需要同等号一边的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一定记“有收有付”。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就是以这个规律为依据。这个平衡公式可以根据数学的移项规则进行移项,使等式变形。据此推导,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基本平衡公式主要有两种

(一)
资金来源类各帐 资金运用类各帐 资金结存类各帐
-- =
户收方余额合计 户付方余额合计 户收方余额合计
本式称为余额平衡公式,用以试算总分类帐户的余额是否平
衡。
(二)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类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类
--
各帐户收方发生额合计 各帐户付方发生额合计
资金结存类各帐户 资金结存类各帐户
= --
收方发生额合计 付方发生额合计

本式称为差额平衡公式,用以试算总分类帐户的发生额是否平衡和编制总帐科目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同资金运用类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同类各科目内部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也记“有收有付”。
以上三条概括为:增加资金结存记“同收”,减少资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资金结存变化的记“有收有付”。
第三节 会 计 凭 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基础,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类。
第二十四条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载明经济业务具体内容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是填制记帐凭证和登记帐簿的根据。原始凭证按其来源不同,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类。自制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自行填制的单据。外来原始凭证是指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单据、文件等。

(一)原始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支出报销凭证:指业务支出报销单、购货发票、工资单等;
2.收入凭证:指本单位开出的收款收据、发货票等;
3.往来结算凭证:指现金存款单、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付款委托书和信汇、电汇委托书、票汇结算单、借据、收据等;
4.材料收付凭证:指“财产物资验收单”、“财产物资领用单”。
5.还有其他能够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单据、表册、合同和文件等。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注明支出的理由和用途,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实物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如发给个人的款项,应有收款本人签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且不得涂改。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记帐凭证。
剧团的通用收据应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对带有营业性的收款收据,应加盖税务部门的“统一发货票专用章”后方可使用,或领用税务部门的“统一发货票”。
上述收据或发货票,一般一式三联。一联作为入帐凭证,一联作为交款单位报销凭证或交款人收据,一联作为存根。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对已开出的收据或发货票,会计人员要在入帐同时,逐号核对,如发现收据或发货票开出,款项未收的,要及时查明原因。用完了的收据或发货票存根,要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5.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材料入库时,必须填制“财产物资验收单”;发出时,必须填制“财产物资领用单”,不得以发票代替“财产物资验收单”或“财产物资领用单”。
7.剧团的往来款项,一般使用通用收据,职工因公出差的借款收据,须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章,并附在记帐凭单上。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剧团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时,要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填制的方法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
8.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完整。
2.审核原始凭证的数字是否真实,数字计算是否正确,检查有无刮擦、挖补、涂改和伪造凭证的情况。
3.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财经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预算、计划和合同,是否符合节约原则,有无不讲经济效果的情况。
在审核过程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于内容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以及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如果发现有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记帐凭证按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记帐凭单和总帐科目汇总表两种。
(一)记帐凭单的填制和审核:
1.记帐凭单是根据原始凭证的业务性质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加以归类整理填制的会计凭证。记帐凭单及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填制总帐科目汇总表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根据。
记帐凭单格式如下:
记 帐 凭 单
附单据 张 19 年 月 日 顺序第 号
--------------------------------------------------------------------------------------------
| 资金来源及运 | 资金结存类 | 金 额
摘 要| 用类科目名称 | 科目名称 |
|----------------------|----------------------|----------------------------------
|收方|过讫|付方|过讫|收方|过讫|付方|过讫|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出纳 制单

2.记帐凭单的填制要求:
(1)记帐凭单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单日期,凭单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单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单,还应由出纳员签名或盖章。
(2)记帐凭单,分为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和资金结存类科目两部分。每一会计分录都是收就记收,付就记付,两个科目一个金额数,对应平衡。
每一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有收有付,收付两方对应平衡;两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同收或同付,两部分之间对应平衡。
编制记帐凭单时,应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填写摘要,并应认真填写科目名称、金额和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单,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按规定的更正法进行更正。
(3)记帐凭单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填列。每月从第一号起按填制顺序连续编号。不得漏号、重号。
(4)记帐凭单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单时,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单后面,在其他记帐凭单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单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单,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5)会计人员填制的会计凭单应正确地作出会计分录,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①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或“■”。人民币符号“¥”或“■”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人民币符号“¥”或“■”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
②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和符号“一”。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一”代替。
③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角、分、零、整(■)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④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⑤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字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圆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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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1〕55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和《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量力而行,分步推进,补偿标准基本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总体目标,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量力而行,分步推进,补偿标准基本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总体目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以及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从事上述活动所发生支出给予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有国家或省级公益林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公益林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第四条 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支出和管护支出构成。管护支出包括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 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第六条 分类补偿。分类标准以权属、生态区位重要性为主导因素,兼顾林分质量、管护要求等其他因素,将公益林区分为一、二、三类。其中:第一类公益林区为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中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公益林;第二类公益林区为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公益林;第三类公益林区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公益林。对第一类公益林实行较高的补偿标准或国家租赁;对第二类公益林实行管护支出补助,补助标准维持最低补偿标准水平;对第三类公益林按最低补偿标准补偿。

第七条 公益林的最低补偿标准由省政府公布;公益林租赁指导价由省里确定;较高的补偿标准按最低补偿标准再增加每亩2元的补偿支出确定。

第一类、第三类公益林的管护支出标准为每亩4元,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每亩2.5元,公共管护费用每亩1元(其中省统筹安排0.6元),管理费用每亩0.5元;其余为补偿支出。第二类公益林的管护支出中,公共管护费用为每亩1元(其中省统筹安排0.6元),管理费用为每亩0.5元;其余为护林人员管护费用。

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支出。省级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单独安排。市、县级管理费用在当地筹措的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 分档补助。根据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的规定,省对市县补助分为三档。

第一档市县包括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洞头县、平阳县、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武义县、磐安县、丽水市本级(含莲都区)、云和县、景宁县、龙泉市、青田县、遂昌县、松阳县、缙云县、庆元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舟山市本级(含定海区、普陀区)、嵊泗县、岱山县,省级财政按省定分类补偿标准的90%补助。

第二档市县包括桐庐县、建德市、临安市、安吉县、长兴县、金华市本级(含金东区、婺城区)、兰溪市、浦江县、永康市、东阳市、嵊州市、新昌县、诸暨市,省级财政按省定分类补偿标准的60%补助。

第三档市县包括上述之外的其他市、县(市、区),省级财政按省定分类补偿标准的40%补助。

第九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按资金的不同用途和山林权属、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一)补偿支出的补偿对象:

1.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2.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3.划入自然保护区的集体统管山或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4.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山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

5.公益林发生调整变化的,相应的补偿基金应调整用于对新增补的公益林补偿对象的补偿,确保公益林建设任务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二)管护支出的补助对象:

1.管护人员管护费用的补助对象,为对公益林实施管护的护林人员和对护林人员统一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国有山林的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零星国有林,补助对象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确定。划入自然保护区的集体统管山或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林的补助对象为实施统一管护的自然保护区;实行自然保护区和周边乡(镇)村共同管护的,则由自然保护区和周边乡(镇)村协商确定。

2.公共管护费用的补助对象,为在公益林区内从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等项目的实施单位。

3.管理费用的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或林业工作站)。


第三章 资金使用、申拨和核算

第十条 补偿性支出,用于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未完成均股均利改革的集体统管山的补偿支出,原则上应将70%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留用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管护支出用于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其中:

(一)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用于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管护费用支出。护林人员包括公益林区护林组织的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专职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劳动保障支出不得低于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总额的80%;兼职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总额的10%;其余部分费用用于护林人员的培训等支出。护林人员的管护责任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益林的分布和管护难易程度统一划定,平均3000亩左右规模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国有林(不包括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零星国有林)和划入自然保护区的集体统管山或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林的护林人员管护责任区由相应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划定。

(二)公共管护费用应统筹使用,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

1.森林防火支出:主要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包括扑火装备物资购置、防火设施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护林考勤系统建设等支出;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用于药剂、药械购置和除害处理等支出;

3.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支出:用于森林资源分类监测和生态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处理、建档,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  

(三)管理费用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检查、验收、考核等业务管理费用支出。

管护支出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上报上年度的总结报告和本年度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公益林护林队伍建设、补偿基金发放、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控制情况等。

申请报告应包括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不含省级统筹的公共管护费用)申请数额及县级补偿基金落实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公共管护费用实行项目申报制。省级统筹的公共管护费用,每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编制的项目建设规划和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按预算级次下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县级财政部门应按补偿基金的支出构成分别拨付,同时将拨付资金情况告知相应乡(镇)村。

(一)补偿支出和国有山林管护支出补助资金。每年应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到位后的2个月内与本级补偿基金一并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入为农户、集体或国有单位统一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二)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提交的护林人员名册及管护考核结果的经费安排计划,审核后直接拨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护林人员的劳动保障、培训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年度用款计划,审核后先行拨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办理、采购护林人员的劳动保障用品,根据各乡镇的护林人员培训计划下拨培训费用。

(三)公共管护费用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四)管理费用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承担相应公共管理任务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国有单位、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补偿对象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对补偿基金设置专账,分账核算,并相应设立“省级以上补偿基金”、“市、县级补偿基金”二级收入科目;“补偿性支出”、“管护支出”二级支出科目和“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管理费用” 三级支出科目,及时和正确反映补偿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补偿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资金发放及时、足额、准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项目实施绩效明显,地方补偿基金足额到位。同时接受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和各级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资金发放情况及管护经费支出和村集体统管山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七条 建立公益林资金使用管理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对上一年度公益林建设保护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国有单位、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建立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九条 出现县级补偿基金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补偿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兑现、未及时上报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等情况之一的,上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暂停拨付该县(市、区)下年度的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后30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5〕6号)同时废止。





当前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应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模式是金融服务体系的一种创新,也是对金融市场的一种有效补充。有助于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微型企业和需要开发创业的个人,他改善了一些地区的金融服务,有效缓解了微型企业和需要开发创业的个人的融资难问题。它具有贷款时间短、手续简便、借款收益高等优点,我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自2010年10月成立以来,小额贷款从数量上、质量上均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一直保持着健康平稳快速发展。但是,近期孟村法院连续审理和执行了多起被执行人拒不偿还借款,法院查询银行冻结、扣划其存款收效甚微。但是申请人(原告)却举报被执行人(被告)在小额贷款公司有十多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存款的案件,但法院却无法及时有效予以冻结和扣划的事情发生。由于此类情况社会影响面大,严重影响了金融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经调查和司法审判实践发现,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业,有其特殊性,它的一举一动涉及到金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类借款案件除了具有普通案件共性特点外,还具有借款利率高、借款人的资金隐蔽性强的自身特点。上述特点凸显了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关注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暴露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借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先期管理不规范、信用审查不明朗、监管不到位等,给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此,孟村法院经过审判实践、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后认为:
首先法院要强化审判和执行工作。深入分析研讨审判和执行对策,立足于在不突破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合理合法方式,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原告)合法债权,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法院查询、冻结、扣划涉案当事人存款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中涉案当事人的存款,没有涉及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生事物,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金融机构,他的“责、权、利”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操作起来无规可循、无章可守,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可以说法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行为是无能为力的,对其处罚可以说更是难上加难。因此我们认为可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不定期沟通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法院提供存款人名单,而法院不定期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涉案当事人名单,做到信息共享。这样有效避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扩大。同时法院应加大对拒不偿还借款,但是却在小额贷款公司有十多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存款的当事人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为合法债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主动寻求上级法院和党委指导、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联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调处工作。并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做到三个坚决:该查封财产的坚决予以查封,该冻结银行存款的坚决予以冻结,该拘留、罚款的坚决予以拘留、罚款,绝不姑息迁就,不留尾巴和拖泥带水。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应强化对借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人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健全完善吸收借款审查制度,建立分工负责和责权明确的管理机制,吸收借款前要对出借人的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什么人的借款都吸收,什么样的借款都敢用,应符合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防止来路不明的借款,通过借贷来洗白。杜绝违规、违法借款,提高借贷质量。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考察借款人信用、经营及财产状况;加强跟踪监督,定期考察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经营不善、企业亏损或者借款人个人负有重大债务、逃贷行为等危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信用的,可依法申请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偿还借款人出借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
最后要强化综合治理。法院加强法制宣传,强化诚信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守法意识,在全社会促成知法守法信法的良好局面;探索法院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建立共享平台,形成打击一方面拒不还债,一方面又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出借给他人借款收取大量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合力。有效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不当借款的风险。法院要选择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理融资、理性借款,从根本上减少纠纷;针对小额贷款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加强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的司法建议,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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