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56:02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市长 李振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收缴热费,确保采暖期供热,满足全市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中心城区内供热经营单位和用户及与供热有关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四个区。


  第三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热费收缴情况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强化经营管理,核定分项成本指标,降低运行成本。采暖期间,供热单位应全面推行供热承诺制,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供热质量。


  第五条 加强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锅炉房与供热管网,交给有资质的供热单位统一管护;室内供热设施,由房产管理部门、产权单位负责,每年用热前进行检修和定期清洗,确保正常供热。


  第六条 自行供热单位应对其供热范围内的居民用户供热负责,按照省、市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自1999年度采暖期起,凡居住集中供热住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热费(含离退休职工),由职工个人承担20%,其所在单位承担80%。
  (一)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个人承担的热费部分,每年由供热单位提供明细,由其所在单位自5月起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向供热单位交纳,年底结清。由单位承担的80%热费部分,每年7月1日前由财政部门一次性直接足额拨付给供热单位。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承担的热费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连同单位承担职工热费部分,自每年5月1日起向供热单位交纳,7月底前交纳30%,10月15日前再交纳40%,其余部分年底前结清。
  (三)住房超面积部分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付。


  第八条 企业职工的热费,职工个人和单位承担的比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企业自定。职工的热费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1999年度以后(含1999年)的热费,也可由企业职工垫付,凭收据由其所在单位报销。
  企业职工热费的交纳时间,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老红军本人住宅的热费,由市财政承担。
  人均月收入在65元以下且本人与家庭其他成员均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独立户主的特困残疾人家庭的热费,分别由市财政、特困残疾人家庭所在地供热单位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各承担1/3。其中,由市财政承担的热费部分,每年7月1日前由市财政局拨给市残联,由市残联会同特困残疾人家庭所在地的供热单位共同落实。


  第十条 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属个体私营业户、自由职业者的,其热费全部由承租人或产权人承担。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进户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供热单位预交该住宅当期50%的热费,采暖期过后由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结算,多退少补。采暖期内新进户的热费自进户当月起计算交纳(每月热费的交纳标准由市物价、财政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以房屋抵交热费的,其房屋价格按成本价格计算。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组)协助供热单位收缴辖区内无工作单位或其他零散居民用户的热费,供热单位应支付3%的代理费。


  第十三条 凡用热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按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不得拖延和欠缴。逾期未交纳热费或没有达到规定交纳比例的,供热单位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热费总额1‰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对其实行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热费收缴应受人民群众监督,应邀请群众和人大代表定期检查。供热单位应严把进煤质量关,严禁以次充好及盗卖。
  供热单位收费工作人员到居民用户收缴热费时应出示有效工作证件,讲文明,有礼貌,执行有关政策,依法收费。应缴纳热费的热用户应予配合,不得妨碍正常收费工作。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用户室内温度昼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或房产管理、产权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或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告。


  第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或房产管理单位原因,未按规定期限供热或擅自停热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连续三日或累计十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温度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并按所欠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退还用户的热费。


  第十七条 严禁拖欠热费的企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购买住房和小汽车。违者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为确保城市供热稳定发展,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研究设立城市供热保障基金,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热费收缴体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8日起施行。1997年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41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嘉峪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集体土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地,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不完善的要及时完善。
第五条 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村镇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三)以旧村改造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地,空闲地或者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法定限额标准。新建住房宅基地面积每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22周岁的本村户籍居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确需搬迁重建住宅的;
(三)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经批准由外地迁入落户定居,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第十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镇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 镇政府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宅基地的材料应在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应在5日内到现场审核占地位置、权属地类、土地面积,组织填写《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时间为15日,经审查合格的,报市政府按批次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垦整理与原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三条 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要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村民住宅建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政府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直接受理本村居民宅基地申请;根据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及时解决初选宅基地的争议和纠纷;对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且无宅基地争议的,张榜公布有关情况;组织申请人按规定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及时上报镇政府。
第十五条 镇政府职责: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原宅基地及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村庄、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等,组织现场勘查。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宗地,审批规划选址。涉及占用耕地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批。对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宗地,报市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选址。组织整理并及时上报申请报件。
第十六条 镇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协助镇政府审查宅基地申请的有关情况,调处宅基地纠纷,进行实地勘查和地籍调查;整理上报申请报件;办理宅基地审批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镇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三到场”制度。即:镇政府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对宅基地的全部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对拟批准的宗地进行实地勘查。对经全面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局要落实宅基地管理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为市政府审批宅基地提供准确信息。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和批次审批制度。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分四个批次报市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每年要给三镇下达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指标,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指标。
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应当提前90天以上提出申请,各镇于每季度末2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经批量批准的宅基地由镇村组织逐宗落实到户。
第二十条 申请人新取得宅基地并建成住宅后,应及时交回旧宅基地。拒不交回旧宅基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
第二十一条 对因规划等原因,确定的宅基地实际面积超出限额面积,超出部分又确实无法再安排宅基地的,可通过宅田挂钩的办法,由村集体与申请人签订承包协议,临时确定给申请人发展庭院经济,承包费由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在安排宅基地位置时,对于优良地段和空闲地,可试用组织村民代表招标评议方式,公开民主确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或者违反程序批准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
第二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交换的,经批准,由村集体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依法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所建住宅符合规划且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责令其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居民翻建住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洪府厅发〔2005〕16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政府部分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洪发[2004]37号)精神,设立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县级建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
(一)市直有关部门承担的指导所属企业党的建设、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职能;
(二)市经贸委承担的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市属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监管国有资产运营的职能;
(三)市体改办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组织推进国有企业资本经营及上市,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的职能;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能;
(五)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
(六)市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承担的对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国有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派遣。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履行市委规定的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
(六)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七)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八)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九)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及会议、安全、财务等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研究、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加强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起草委机关的综合性材料。
(三)统计评价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五)改革发展处
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方案;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价;研究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合并、分立、合资等重组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编制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发展和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六)考核分配处
拟定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人事处
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后备队伍建设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指导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务工作。
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为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32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机关工勤编制6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干部职数15名,其中正科10名(含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主任、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拟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三)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含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中所属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暂由市财政局代为承担,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市国资委承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