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35:11  浏览:8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师司[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根据教育部2008年度工作计划,我司拟定了《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供参阅。

附件: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师范教育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师教育和教师工作,围绕建设德才兼备教师队伍的根本目标和教育部中心工作,以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契机,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努力提高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

1.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广泛开展师德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弘扬模范教师高尚师德,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激励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总书记提出的“四点希望”,努力成为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2.加强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战略与政策研究。按照教育改革发展对教师工作的新要求,研究制订《2008-2012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进一步确定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推进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

3. 认真落实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促进部属师大围绕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精心组织实施免费师范生培养教育方案,以新的教育理念、方法和最好的教育资源培养师范生。启动实施“国家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积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逐步形成吸引优秀学生读师范、鼓励优秀人才当教师的新机制。

4.积极探索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加强调研、指导和督查,不断提高计划实施工作质量。

5. 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健全城镇教师支教和定期交流制度,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6.进一步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召开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地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精神,完善建立师范院校高年级师范生到中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强化师范生教育教学实践环节。

7.规划并积极推进教师教育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研究提出新时期教师教育院校布局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加大对师范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师范院校建设,充分发挥师范院校的主体作用,并鼓励有条件的高水平综合大学积极参与教师教育。逐步形成开放灵活、规范有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

8.启动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计划。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研究制订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指导性文件,颁布《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调整和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教师专业教育精品课程教材资源库。总结交流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经验。加强师范教育类特色专业建设。

9.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研究实施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建立适应信息化和政务公开要求的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

10. 启动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2008—2012年)。加强基础教育新课程培训。全面实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组织优秀班主任国家级研修和农村班主任国家级远程培训项目。继续推进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11.启动实施“中西部农村教师专项培训计划”。 大力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组织实施中西部农村教师远程培训项目、东西部“手拉手”对口支援培训项目和支持边远民族地区教师培训项目,促进中西部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全面提高。

12.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研究修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13.采取新的措施,深入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构建覆盖全国城乡的中小学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建立远程教师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教师远程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建设,推进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和县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建设,促进远程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做好国际合作教师培训项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数学天元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数学天元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7月24日)


  数学天元基金(简称天元基金)是国家为支持我国数学在廿一世纪率先赶上世界先进水平而设立的数学专项基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

一、使用范围

  本项基金和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数学研究的经费统一用于对数学学科的支持,二者密切配合、相辅相成,具体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1.数学人才的支持和培养,约占总经费的50%

  1)举办各种类型的数学讲习班,这类讲习班以教学活动为主,目的是加强对研究生和青年教师的基础训练,提高他们的数学素养,包括:

和国家教育部共同组织的研究生暑期学校;
和设在法国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纯粹数学与应用数学中心共同组织的专题讲习班;
邀请优秀留学生回国在国内组织高水平的专题讲习班。
  2)组织高水平的研究班,这类研究班以研究工作为主,目的是培养拔尖人才。办好研究班的关键是选好国外优秀的留学生和国内的学术带头人,并同他们一起选拔国内的优秀青年组织研究班。

  3)支持那些学习条件差、但学习刻苦,又取得一定成绩的优秀年青人到研究条件好的单位进修,提高本单位的教学和研究水平。

  2.数学研究条件的改善,约占总经费的18%
  1)委托世界图书出版公司购置数学专著的版权,影印图书及图书的出版及发行工作;
  2)支持国内的4套丛书及研究班、讲习班讲义的出版;
  3)为数学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开通网络。

  3.加强数学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约占总经费的10%
  配合数学学科共同支持数学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4.支持必要的数学教育,数学传播和数学史的研究,约占总经费的12%

  5.用追加的形式支持数学学科及一些突发性事件的支持,约占总经费的5%

  6.天元基金评审会议、工作会议及必要的经费支出,约占总经费的5% 

二、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天元基金办公室

  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全国数学界物色选择学术造诣深、威望高、影响大的数学家组成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

  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的任务是提出天元基金的使用范围;负责天元基金各类项目的组织、评审和实施;负责天元基金资助的一些重要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实行任期制,每四年换届一次。有关换届的程序与办法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评审组。

  科学基金委员会在数理科学部设立天元基金办公室,它在数理科学部领导下,在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天元基金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管理

  1.天元基金项目的受理分为两类,一类项目如组织研究班和讲习班,每年年底前受理下一年度申请,另一类项目可以随时受理申请。不论属于哪一类都要统一填报申请表格。

  2.天元基金的申请表格,由天元基金办公室制定,经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确认,简表部分与面上项目基本相同,以便统一管理。

  3.凡申请天元基金项目,可到科学基金委员会天元基金办公室领取表格,按表格的要求填写,并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天元基金办公室。

  4.天元基金项目统一由天元基金办公室受理,经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科学部审定批准后,于次年3月底以前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办理拨款手续。

  5.天元基金用委托拨款方式下达本年度经费,每年分类下达到被委托单位,被委托单位按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数理科学部最后批准意见,拨款到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被委托单位由数学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提出,报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被委托单位对下达经费不得扣除管理费。

  6.每年资助的天元基金项目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汇编》,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成果汇编》,资助项目发表的有关论著,均需注明“数学天元基金资助”的字样。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7日印发的《数学天元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数学天元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欧盟出口盆景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欧盟出口盆景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6〕17号)

 

广州、南京、杭州、宁波、深圳、上海局:

  最近,国家局连续收到欧盟成员国的截获通知,通报我广东、江苏个别盆景场对欧出口的盆景,因检疫问题,而被销毁或处理。尤为严重的是,4月中旬,我驻德

国使馆经商处被告知,由于广东省IKANO和海旺企业有限公司,于1995年向德国出口

的盆景接连发生检疫问题,德方决定从1996年2月起,禁止从中国进口无花果、女贞

子、九里香、六月雪和榉树的盆景,给我国对欧出口盆景在经济上和信誉上造成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对欧出口盆景的检疫工作,请你局切实作好以下工作:

  1.参照欧盟的检疫要求(见附件),对所有从事对欧盟出口盆景的公司和盆景

场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指定专门的机构、局负责监管及检疫。

  2.各局要对注册的盆景场实行规范化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不符合检疫要求

的做法,应要求其限期整顿,对拒不改进的,则取消其注册资格。

  3.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盆景场的设施建设;

  (2)生长期的病虫害防治;

  (3)土壤和介质处理;

  (4)出口时的检疫监装。

  4.对于未经检疫擅自出口或将未经检疫的盆景混装于已检疫合格盆景中出口的

,一律不予出证或补证,并视情况对有关公司或厂家提出警告、限期整顿直至取消其注册资格。

  5.各盆景场应具备一定规模的防虫网室,若现阶段不能建立全部出口盆景存放

的防虫网室,可先建小型的网室,同时应限期落实其余网室。拟出口的符合检疫要求的盆景至少在防虫室内存放2个月,出口时应直接从防虫网室装入集装箱。

  6.据了解,最近有一些单位未经检疫审批,从国外进口栽培介质,这是违反检

疫法规定的行为,各局应认真查处,防止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并请于近期内对进口栽培介质的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局。

  附件:欧盟对进口盆景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

│  Plants, plant products and other objects  │  Special requirements                   │

├────────────────────────┼───────────────────────────────┤

│ 43. Plants of the bonsai-type,intended for │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provisions applicable to the   │

│  planting, other than seeds, originating in│Plants listed in Annex Ⅲ A(1),(2),(3),(9),(13),     │

│  non-European Countries.           │ (15),(16),(17),(18), Annex Ⅲ B(1), and Annex     │

│                        │ ⅣⅠ(8.1),(8.2),(9.1),(9.2),(10),(11.1),      │

│                        │ (11. 2),(12),(13),(14),(15),(17),(18),(19.1),   │

│                        │ (19.2),(20),(22.1),(22.2),(23.1),(23.2),(24),  │

│                        │ (25. 5),(25.6),(26),(27.1),(27.2),(28),(32.1),  │

│                        │ (32.2), (33), (34), (36),(37), (38. 1), (38.2) │

├────────────────────────┼───────────────────────────────┤

│                        │ (39),(40),(42), where appropriate, official statement │

│                        │ thet:                           │

│                        │ (a) the plants shall havc been grown and trained for at  │

│                        │   least two consecutive years in officially registered  │

│                        │  ‘bonsai’nurseries, which are subjected to an   │

│                        │   officially supervised control regime;         │

│                        │ (b) the plants shall:                   │

│                        │  (aa)at least during the two last years prior to dispatch, │

│                        │  —have been grown in either an unused artificial     │

│                        │   growing medium or in a natural growing         │

│                        │   medium which has been treated by fumigation       │

│                        │   or by appropriate heat treatment to           │

│                        │   ensure freedom from harmful organisms, and       │

│                        │   for which appropriate measures have been        │

│                        │   taken to ensure that the growing medium         │

│                        │   has been maintained free from harmful          │

│                        │   organisms.                       │

│                        │  —be potted, in pots which are placed on         │

│                        │   shelves at least 50 cm above ground,          │

│                        │  —have been subjected to appropriate treatments      │

│                        │   to ensure freedom of mon-European            │

│                        │   rusts,                         │

│                        │  —be placed only in insect-proof screened         │

│                        │   structures,                       │

│                        │ (bb) within two weeks prior to dispatch, have been     │

│                        │   shaken free from the medium leaving the minimum     │

│                        │   amount necessary to sustain vitality during       │

│                        │   transport, and, if replanted, the growing        │

│                        │   medium used for that purpose meets the requirements   │

│                        │   laid down in aa);                    │

│                        │ (c) the plants which have been grown in the registered   │

│                        │   ‘ bonsai’nurseries and those plants in the immediate  │

│                        │   vicinity there of shall have been officially in spected │

│                        │   at least six times a year at appropriate times for the │

│                        │   presence of harmful organisms of concem.        │

├────────────────────────┼───────────────────────────────┤

│                        │ The inspections shall be carried out at least by visual ex- │

│                        │ amination of each row in the field or nursery and by visu- │

│                        │ al examination of all plant parts above the growing medium, │

│                        │ using a random sample of at least 300 plants in a      │

│                        │ genus where the genus comprises of not more than 3000    │

│                        │ plants or 1031270622f the plants if there are more than 3000   │

│                        │ plants in the genus, The harmful organisms of concern    │

│                        │ are those listed in the annexes to this Directive, and any │

│                        │ other harmful organism in so far as it does not exist in  │

│                        │ the Community;                       │

│                        │ (d) the plants shall havc been found free, in these inspe- │

│                        │  ctions, from the relevant harmful organisms of concern.  │

│                        │  Infested plants shall be removed. The remaining      │

│                        │  plants, where appropriate, shall be effectively      │

│                        │  treated, and in addition shall be held for an appropriate │

│                        │  period to ensure freedom from such harmful or       │

│                        │  ganisms and the material shall be packed in closed    │

│                        │  containers which have been officially sealed an bear a  │

│                        │  distinguishing mark to be reproduced on the phytosanitary │

│                        │  certifcat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7, of this      │

│                        │  Directive enabling the consignments to be identified   │

└────────────────────────┴───────────────────────────────┘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