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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57:57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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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1
附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序号 类别 项 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1 港口码头
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
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
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
2 机场 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
3 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
上铁路建设项目
4
铁路
既有线路改造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
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
5 公路 公路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
6
城市公共
交通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
7
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
制性水利枢纽工程)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 万千瓦及以上的新
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8
电力
核电站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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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吉林省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东辽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辽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辽河流域是指东辽河、昭苏台河、条子河和西辽河的干流及其支流流经的地域。


  第四条 省东辽河水系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由东辽河水系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四平市、辽源市(以下简称两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东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两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东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分解到有关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


  第七条 东辽河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东辽河水污染治理资金不足问题。


  第八条 东辽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商两市人民政府,根据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东辽河流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东辽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确定的排污总量控制区域、排放总量、排污削减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以及应当实行重点排污控制的区域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向东辽河流域水体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计划、排污申报量和排放方式确定,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削减时限要求,由下达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由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关闭。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枯水期的水环境最大容量,商两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各地区枯水期污染源限制排污总量,由两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分解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枯水期污染源限量排污方案限量排污。


  第十四条 东辽河流域水污染纠纷,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东辽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造成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较严重的水污染事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24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必须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 东辽河流域内现有工业企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其中中央直属企业需停业或者关闭的,必须上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东辽河流域新建、扩建化学制浆的造纸企业。
  禁止在东辽河流域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淀粉、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
  确需在东辽河流域新建前款所列污染严重类型的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八条 东辽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东辽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建设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和制革、化工、印染、电镀、淀粉、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越权批准属严格限制建设项目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更快更好地推动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大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力度,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和分数(基本分100分)

  (一)考核指标(基本分80分)

  1.新增私营企业户数,完成目标数得5分;

  2.新增个体工商户数,完成目标数得5分;

  3.新增注册资本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4.吸纳民资到位数,完成目标数得20分;

  5.在地规模以上民营经济投资额,完成目标数得10分;

  6.新增销售5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7.新增销售亿元民营企业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8.新获省及省级以上品牌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得分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实绩÷目标)×单项基本分

  备注:单项指标得分超过该项基本分值150%的,按150%计算;单项指标得分低于该项基本分值80%的,按零分计算。

  考核指标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总和

  (二)基础工作(基本分20分)

  1.机构建设(基本分5分)

  (1)部门建设和人员配备3分。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扣1分;没有建立民营经济投诉督查机构,扣1分;专职工作人员不足4人,少1人扣0.25分。

  (2)工作基本条件2分。工作经费不足扣1分,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扣0.5分,没有必要的工作条件扣0.5分。

  2.内部管理(基本分6分)

  (1)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3分。没有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迟报1次扣0.5分;拒报1次扣1分(以市民发办台账为依据),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上报信息和调研报告3分。全年上报市经贸委(民发办)信息不少于10篇,每少1篇扣0.1分;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每少1篇扣1分。

  3.软环境建设(基本分9分)

  (1)督查评议和投诉受理工作3分。没有开展“百企评议机关行政行为”活动,扣2分;对民营企业主的投诉办结率达不到100%,因处理不力而投诉到镇江市民发办的,有1件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信用担保体系建设6分。没有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扣6分;已经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基金规模和担保贷款规模增幅没有达到目标的,有1项扣3分。

  二、加分项目

  (一)民营规模企业培育

  1.对当年有民营企业新进入全市企业销售50强的辖市(区),每户民营企业加1分。

  2.当年新增1个销售5亿元民营企业,加1分;新增1个销售10亿元民营企业,加2分;上年销售已达1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当年每净增销售5亿元,加1分。

  (二)企业或产品新获国家称号

  1.每新获1个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中国专利金奖,加3分。

  2.每新获1个国家免检产品或中国专利优秀奖,加2分。

  3.每新获1个国家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加1分。

  三、考核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考核指标得分+基础工作得分+加分项目得分

  四、奖励标准

  设立一、二等奖,由市政府进行奖励。其中:得分前二位辖市(区)为一等奖,由市政府奖励3万元;得分三至六位辖市(区)为二等奖,由市政府奖励2万元,最后一名不予奖励。

  五、考核指标和基础资料来源

  1.在地规模以上民营经济投资额、新增销售5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新增销售亿元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销售收入以市统计局报表数为准。

  2.新增私营企业户数、新增个体工商户数、新增注册资本数以镇江工商局报表数为准,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镇江工商局公布为准。

  3.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以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为准。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市科技局公布为准。

  5.吸纳民资实际到位数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项目投入台账为准,由市经贸委、统计局负责统计。

  6.机构建设、内部管理、政策环境等基础工作由市经贸委(民发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六、考核方法

  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发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考核小组,采取辖市、区自查和考核小组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后公布。

  七、考核对象

  辖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考核内容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有关人员奖金由各辖市、区自定。

  八、其他

  1.考核得分排名前三位的辖市、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当年度“镇江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

  2.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委(民发办)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民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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