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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0:19:03  浏览:9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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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防政发〔200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使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均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进人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公务员进人办法实施。
第三条 事业单位进人应坚持面向社会,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聘考试与考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人员由人事、编制、监察、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领导组成,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事业单位进人应当在防城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数内,以及单位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及工勤人员岗位具体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对象、资格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方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以及招募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方式进行。
(一)招聘初级以下岗位人员,采用公开考试的方式。
(二)参加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双选会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与用人 单位签订聘用意向协议的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届毕业生,属于本单位年度招聘计划的,经同级人事和编制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核准后,可以直接进入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程序,面试比例和名单由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签订协议的人数确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属于本单位年度招聘计划和规定急需引进紧缺人才范围,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采用直接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1.符合我市引进各类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规定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事业单位的。
3.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经费核拨方式相同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利用本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成绩,需要在当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招聘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提出招聘申请,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同意后,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凡在当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且符合岗位招聘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由市人事局审核后,按照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经面试、考察和体检等规定程序后,择优聘用。
四、招聘程序
第十条 编制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在公开招聘前须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同级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年度招聘计划。年度招聘计划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经费核拨方式、编制数、空编数、现有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管理人员数、工勤人员数)、拟聘岗位及人数等内容。每年11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办结期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有变动,在每年11月30日前更改申报当年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数、招聘方式、招聘工作各环节的办结时限等。
市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核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核准后,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一次。招聘信息或招聘简章由市人事局于公开招考前一个月通过防城港人才网等有关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或招聘简章包括招聘岗位、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的资格和条件;招聘办法;考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应聘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名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考前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经市人事局同意后核发准考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不得拒绝其报名。
拟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达到1∶3比例的,予以开考。达不到1:3比例但确实需要在当年补缺的,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方可开考。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的命题和评卷由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商上级部门组织进行。事业单位招聘笔试的考务工作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笔试成绩由市人事局统一在防城港人才网公布,并根据笔试总体水平和招聘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
2.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及自我认知程度等。面试采取问答式、情景模拟、心理素质测评、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如教师试教)等方式进行。
在笔试合格成绩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按照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个别岗位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需进人的,须报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面试程序。面试采取由人事、编制及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协助的方式进行。面试考官一般为7-9人,由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成员和专家组成,从具备考官资格的考官库中随机抽取,其中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考官组成人员须报市人事局备案。严格执行考官资格制度,未经培训,没有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
面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之和为考生考试的总成绩。
(四)考核
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并进行考核。考核组成员为2人以上,由用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政工、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考核组成员名单须经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考察内容为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综合考核材料后对能否聘用给予考核结论,考核出现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五)体检
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试、考核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组织拟聘人员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六)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市直的用人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在防城港人才网、拟聘人员原工作单位和拟聘单位进行公示;各区(县、市)用人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在防城港人才网、拟聘人员原工作单位及拟聘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直用人单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聘用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各区(县、市)用人单位呈报的聘用材料,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审批。聘用审批材料包括:审批函;进入面试人员花名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各一式三份;拟聘人员个人近年思想工作总结;综合考核材料及结论;体检表;计划生育证明;公示结果说明。
(八)聘用
市直用人单位的拟聘人员,经审批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办理调配、工资和入编手续;各区(县、市)用人单位的拟聘人员,经审批同意后,由各区(县、市)人事和编制部门办理调配、工资和入编手续。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拟聘人员,经审批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调配、工资和入编手续。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市人事、编制、监察部门负责对市直和各区(县、市)事业单位招聘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中聘用合同的签订、聘后管理、纪律与监督等按照桂人发〔2006〕22号文件执行。
本细则由防城港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
(市本级使用)
使用
编制人员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籍贯
出生年月 入伍时间 干部或
工 人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专业技术职 称
原工作
单 位 单位
性质 经费渠道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及职务
申请使用编制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经费渠道
合 计 行政管理(名) 专业技术(名) 后勤服务(名) 其中领导职数
处级 科级
编 制 数
实有人数
空 编 数
申请使用
编制类型
申请使用编制人员工作简历



申请使用编制主要理由

使用
编制
单位
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机构
编制
部门
意见 经核,申请使用编制单位事业编制数为 名,现实有用编人数 人。按核定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岗位人员有空缺。
经研究,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调动的初审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人事编制领 导
意 见


编委主任意见

备 注 送达编办
时 间


说明:此表由申请使用编制单位如实填写,连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并报送。
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
(区、县、市使用)
使用
编制人员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籍贯
出生年月 入伍时间 干部或
工 人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专业技术职 称
原工作
单 位 单位性质 经费渠道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及职务
申请使用编制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经费渠道
合 计 行政管理(名) 专业技术(名) 后勤服务(名) 其中领导职数
处级 科级
编 制 数
实有人数
空 编 数
使用编制人员
拟分配岗位


申请使用编制人员工作简历


申请使用编制主要理由
使用编制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使用编制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经核,申请使用编制单位事业编制数为 名,现实有用编人数 人。按核定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岗位人员有空缺。
经研究,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市)组织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市)分管人事编制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市)编委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编办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分管人事编制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编委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送达市编办
时 间


说明:此表由申请使用编制单位如实填写,连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并报送。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
姓 名   曾用名   性 别   一寸
免冠
照片
出生年月   籍 贯   民 族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
时 间   健康
状况  
学历
学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及系、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及系、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拟调配
何地何单位  
调配理由  





历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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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预防与控制技术”课题验收和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规划函字[2004]005号
 
关于“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预防与控制技术”课题验收和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煤科总院重庆分院、煤科总院抚顺分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徐州校区)、安徽理工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焦作工学院:

  “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自2001年立项以来,各承担单位根据课题任务书和专题合同的要求,加强攻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已取得较好的进展。根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该课题拟于2004年3月底以前完成验收工作。为了做好课题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现将课题验收和成果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课题验收要求

  各专题承担单位应于2004年2月底前提交专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估报告、专题验收信息表、专题经费决算表和专题成果登记表,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kyjh@icoaltech.com信箱中。专题验收自评估报告和相关表格参照课题验收自评估报告格式编写(其格式可在国家局网站科技项目文件下载栏目中下载)。请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和淮南矿业集团做好课题验收自评估报告和相关表格的汇总和编写工作。

  二、课题鉴定要求

  具备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成果应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在2004年3月15日前,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成果鉴定全套技术文件,经我局审查具备鉴定条件后,可在课题验收前或课题验收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主要包括:技术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实验测试分析报告、工业性试验报告(须加盖应用单位公章)、产品检验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查新报告、专题任务书和鉴定大纲,其中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鉴定技术文件应装订成一本,每个成果印刷不少于50本。

  

  二○○四年二月六日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9〕第3号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4月21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计划生育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2)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3)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冀编制外的医疗机构。
  (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一百张床位以上五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
  (2)市区内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门诊部;
  (3)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
  (4)不设床位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5)急救站、护理院、护理站;
  (6)医疗美容机构。
  (三)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3)其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
  (四)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街道卫生院和各类诊所的设置审批。


  第七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设置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者擅自离职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八)被原单位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有前款(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在城市、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 在乡镇和农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士职称后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农村卫生室(所)由村委会设置并指定负责人申请。
  农村卫生室(所)负责人和执业人员必须经乡村医生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一)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农村卫生室(所)、各类门诊部及其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一年;
  (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二年;
  (三)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超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定期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手续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医疗机构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细则》的有关规定。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准;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招揽病人。


  第十八条 在医疗机构进行药物临床研究,必须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送有关资料。临床研究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临床研究范围。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和违禁药品。


  第十九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和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和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聘用外单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必须经登记机关审核批准,但不得聘用外单位在职、因病退职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对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以上”含本级、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驻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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