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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新增天保工程投资用于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13:13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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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新增天保工程投资用于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新增天保工程投资用于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天字〔2008〕95号


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最近,国家采取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把加强重点防护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在新增林业投资中安排天保工程10亿元,用于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天保工程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中央要求,抓紧组织新增天保工程投资项目实施。各地要按照中央对新增投资的总体要求,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加强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增农林水利投资和所建工程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255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抓紧做好新增林业投资安排加强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8〕236号),以及有关资金管理等规定精神。要抓紧组织工程实施,确保2009年一季度前将新增公益林建设资金全部形成实物工作量。新增投资不得充抵以往欠账。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天保工程建设“四到省”考核办法的要求,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抓紧组织编制上报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实施方案。要加强对营造林的检查指导,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建设任务,把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责任落实到责任人身上。
  三、加强组织实施管理,确保公益林建设质量。各地要按照天保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作业设计和施工管理,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营造林的整地、设计、苗木、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要合规,严禁滞留、截留、挪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监理、检查验收等要公开透明,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各地在组织实施中,要按照营造林规划设计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要把验收成果和人员责任统一起来,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重复上报造林面积,任意扩大封育范围,杜绝以其他形式充抵工程营造林任务。我局将对各地计划下达、资金到位、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督促各地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
  五、加强工程实施进展调度,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省级工程管理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新增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计划上报我局(天保中心)备案,并于每月30日前向我局(天保中心)上报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实施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各地要积极开展工程进度情况监测,做好相关数据收集,建立工程档案,为科学评价新增投资效益提供依据。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天保中心森林管护与公益林处肖昉
  电话:010-84238914
  邮箱:mask13@163.com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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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龄问题的答复(摘录)

国务院人事局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龄问题的答复(摘录)
国务院人事局


答复
一、……
8.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参加体力劳动的时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
3.毕业生中反对社会主义分子及其他坏分子工作考察期满正式分配工作的,他们的工作考察期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1958年2月15日

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



为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城乡一体、兴工强农”的发展战略,推动全市城乡经济联合向深度、广度发展,特对城乡经济联合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职责范围
1、负责编制全市城乡经济联合总体规划,掌握全市城乡经济联合工作动态,指导城乡经济联合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乡经济联合政策和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3、负责审批市批城乡联合企业。
4、协同有关部门审批安排城乡联合实施环保搬迁及退二进三城市企业的布点,协同安排市重点产品扩散和配套的布点。
5、负责确定、管理城乡联合重点项目。
6、负责协调解决城乡经济联合及联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城乡联合企业及联营项目的管理
7、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审批总投资在1200万元以上的城乡联合企业(含县区与乡镇联合企业),以及环保搬迁、退二井三搬迁的联合企业。
8、各县区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1200万元以内的城乡联合企业(含县区与乡镇联合企业),并抄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9、申报城乡联合企业须附有正式联合协议,经审定批准的新办城乡联合企业,视同该项目立项。新办城乡联合企业在界定资产来源、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尽可能依法组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10、各县区明确城乡联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联合工作及联营项目的管理。
11、建立城乡联合汇报制度,各县区职能部门定期向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书面汇报本地区城乡经济联合有关情况。
三、城乡联合重点项目的管理
12、按照择优起步、滚动发展的原则,每年选择一批较好的城乡联营项目列为重点,实行A、B、C分类管理。A类项目为当年竣工项目;B类项目为当年在建项目;C类项目为准备项目。
13、每年排出一批A类项目,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跟踪、服务、考核。
14、城乡联营A类项目标准:
(1)新办的城乡紧密型联合企业,或是城乡紧密型联合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有利于城乡产业结构的调整;
(2)当年竣工的项目;
(3)持有联合企业批文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批文;
(4)项目内容符合下列一项:
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投入产出比达1∶2.5以上,产值利税率达10%以上;
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填补我市空白;
产品50%以上出口创汇。
15、城乡联营A类项目,由县区城乡经济联合管理部门按标准提出意见,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审定确认后公布。
16、城乡联营A类项目列入市目标管理,并分别按基建、技改、技术开发、科技攻关等对口纳入市计委、经委、科委等部门的年度实施计划。
17、城乡联营B类项目,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第二年可优先转为A类项目。
四、推进城乡经济联合的政策措施
18、新办城乡联营企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按乡企业用地办理手续。荒地、非耕地免交各项税费。城乡联营A类项目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可免交基础设施费、规划管理费、基建验收费、人防费和质检费。
19、各级审批的城乡联营项目竣工投产后,其交纳的地方税收(含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政府确定,享受一年地方财政返还的优惠;城乡联营A类项目,享受两年地方财政返还的优惠。
20、城乡联营A类项目在规划、土地使用、水电增容、资金配套等方面,有关部门应予以重点倾斜和积极扶持。
21、城乡联营A类项目,享受市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的扶持。
22、城市企事业单位从城乡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联营企业从事“一技带三技”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可按照财税字(94)001号规定执行。
五、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的管理
23、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城乡联营A类项目。
24、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设立专用帐户,负责管理、使用市城乡联合发展基金。
25、市城乡联合发展基金按市和县郊1∶1配套扶持城乡联营A类项目。每年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排意见,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发放与回收。
26、城乡联合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期一般为一年,月资金占用费为千分之五。各县区负责资金的配套和按期归还。凡不按规定配套和归还资金的县区,市不再安排其使用城乡联合发展基金。
六、对城乡联营A类项目责任人的考核奖惩
27、城乡联营A类项目按竣工验收、经济效益达标两个阶段进行考核。
28、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与A类项目的乡镇和城市双方负责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并按合同书进行考核。双方承包人分别向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交纳500元风险抵押金。
29、城乡联营A类项目按期竣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返还承包人全部风险抵押金;城乡联营A类项目按期达到预期效益,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一次性奖励城乡双方承包人各500元。
30、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每年对县区城乡联合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附则
31、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原颁发的《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32、本办法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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