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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25:46  浏览:8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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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现发布《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1998年11月11日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1998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经过实践证明符合教学规律,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应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核查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确定教学成果奖的获奖等级。
第八条 在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三个。
第九条 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完成人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成果,由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成果,由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或单位提出申请,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并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及其他个人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向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的教学成果申请教学成果奖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其完成者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投票方有效。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二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三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赞成。
推荐国家级奖,应从省级一等奖中产生,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教学成果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教学成果奖获奖证书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发。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省财政部门商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在当年教育事业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获得教学成果奖,计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教学成果奖的,由授奖单位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具体评审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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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中的法律焦点问题

马荣镇


  现将参加中国建设报主办的《项目经理责任制及挂靠法律风险防范与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实务研讨会学习到的理论知识结合建筑施工合同履行中实践出现的焦点问题撰写要点,以便与大家探讨。

一、施工项目经理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定性:项目经理指承包在工程项目上负责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一次性委托代理人,是项目管理的第一管理责任人。

(二)法律地位:在一般情况下,项目经理经过承包人合法任命,是承包人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在特定施工项目管理上代表承包人对外处理相关事务。

(三)法律权限:
1、有权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履行施工合同或与履行施工合同相关的行为。
2、对发包人而言,如果承包人对其无书面授权,则推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施工合同。
3、对下家即分包人、供应商、租赁商、销售商而言,其行为若没有过特别限制,通常情况下,视为承包人的代理行为。

(四)项目经理授权限制的法律建议:
1、在与发包人订立施工承包合同中,就授权范围、权限在合同中直接明示。
2、项目部印章最好不要刻,由承包人直接授权对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签字即可。(这样法律风险小,至少可追究个人法律责任);若必须刻用,可在项目部印章上作权利限制。(如注明“非合同章”或“此章权作技术资料签章”)

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定性: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为实施特定项目而成立的临时内部组织机构,而不是分支经营机构。(例外,该项目经理部在当地领取营业执照)

(二)法律责任:1、项目经理部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行为由公司承担。2、项目经理部印章由于没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容易被私刻,承包人内部备案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不要刻,如需刻用,须到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备案,以防真假。

(三)项目经理部其他从业人员法律地位: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部其他组成人员是项目经理的助手,是职员,无权对外从事法律行为(除非由项目经理进行转委托)

三、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师的法律问题

(一)监理单位的法律地位: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就某一工程项目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承包合同,代表发包人对承包单位监督。双方建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监理单位是发包人的委托代理人。

(二)总监理师的法律地位:总监理师受监理单位的委派,代理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其行为是监理单位的职务行为,因其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发包人承担。

(三)监理的权力:主要有1、设计变更权;2、价款确认权;3、工期延误审查权;4、工程质量监督权等。

(三)法律建议:

1、工程有监理的,要充分了解监理的授权范围,对监理的无权代理行为要理直气壮地拒绝。
2、注意收集、保存监理人的行为记录,以备工程索赔和工程诉讼之用。
3、监理与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权利交叉或授权不明时,这对承包人非常有利,承包人可充公运用民法通则中的有关法律条款,追究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四、挂靠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定性:挂靠是指无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法律行为。
(二)法律风险: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易被认定无效,从而导致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被挂靠人不但管理费收不到,可能还要爱到建筑主管部门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外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挂靠行为规避风险的法律建议:
1、可以与挂靠人签订一份劳动协议,建立一个社会保险档案,或调动人事档案。变外部挂靠为内部承包协议。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标〔2002〕18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管理,推进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我部制订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管理,推进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结合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

(一)初始注册的条件

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且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所列情形的人员;

2.在下述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二)初始注册程序及要求

1.每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公布后第3个月,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协会发布注册通知。申请人应到相应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申办注册手续;

2.申请人应在发布注册通知后15日内,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本人考试合格证书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

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复审;

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40个工作日内,对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核;

5.建设部审核合格后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6.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后,应按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制作等有关问题通知的函》(建标造函[2001]50号)的有关要求,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及时发给注册人员。

(三)初始注册申报材料的要求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注册机构审核加盖“已申请注册”专用章后退还本人);

3.学历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的人员,应提交其所在单位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中在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会计师及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注册的人员,尚应提交本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单位聘用合同及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凭证;

5.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

6.申请人应根据所在工程造价业务岗位提供以下相应的工作业绩证明:

(1)近两年已完成编制或审核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成果文件及相应的委托书或合同书一份;

(2)近两年参加编制或审核的全国统一定额或地区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工作报告两份;

(3)近两年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两份。

(四)未按规定进行初始注册,其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成绩可保留,但每年必须参加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要求,以便再次申请初始注册。

二、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

(一)续期注册的条件

1.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且无《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情形的人员;

2.在注册期内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合格的人员。

(二)续期注册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续期注册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续期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执业期间工作业绩证明、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及聘用合同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

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初审合格的人员,准予续期注册;

并在注册证书中续期注册栏内签署意见;

4.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按规定格式填写《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情况统计表》、《造价工程师未通过续期注册人员统计表》和相应的软盘,并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三)未按规定进行续期注册或经续期注册不合格的人员,由建设部注销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一)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若变更工作单位属于原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所辖范围的,应到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对予以注册变更的,应在其注册证书的变更注册栏内签署意见;申请人的注册证书、执业证章编号不变;

3.若变更工作单位跨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进行变更时,申请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

(1)申请人需持变更申请表、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聘用单位聘用合同向原注册机构提出申请;

(2)原注册机构审核后,收回其原执业专用章,并出具同意注册变更的意见;申请人的注册证书、执业证章编号需重新更换。

(3)新注册机构对申请人变更资料审核后,出具同意变更意见并连同原注册机构的有关材料及原注册证书,一并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审核;

(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审核同意后,为准予跨注册机构的变更注册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在其注册证书的变更注册栏内签署意见;

(二)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周将申请变更注册人员资料汇总,并报建设部备案。

四、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

(一)造价工程师应当按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和执业水平。

造价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另行制定。

五、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凡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造价工程师应接受年检。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应报送下列材料:

1.《造价工程师上年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情况汇总表》;

2.造价工程师上年度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反映本人执业单位和执业专用章使用情况)或两份工程造价业务报告;

3.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反映本人上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价工程师,不予通过年检:

1.无工作业绩证明的;

2.调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由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五)年检合格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六)造价工程师未通过年检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必须参加40小时的培训,并不得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按规定格式填写《造价工程师年检情况统计表》、《造价工程师未通过年检人员统计表》和输入相应的软盘,并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八)年检不合格的,由建设部注销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的管理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按照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有关要求制作;

(二)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为四年,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由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将注册证书及专用章收回;

(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如有丢失,本人应登报声明,并到有关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备案,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是造价工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有效证明;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后,应及时发至本人保管。

(五)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六)未通过续期注册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收回。

七、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使用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分A或B两类。A类为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的注册人员使用;B类为除A类以外,其他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使用;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投资估算、概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八、本实施意见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各项规定,如有与实施意见有抵触者,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九、本实施意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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