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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32:28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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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孕育而生,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当然也是如此。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自己的权利自己管理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作者无法直接行使权利,也无法了解自己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于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孕育而生。在信息时代,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使个人实施和管理著作权权利越来越不现实,著作权集体管理则越来越必要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他们的权利,代表作者与作品的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证,并为著作权人收取使用费用,监控作品的使用情况,对侵权者进行打击。这种制度既可解决著作权人无暇行使其权利之忧,又可解决使用人找不到作品的作者签约之苦,并有效监控作品的使用状况。

著作权集体组织的作用
1851年法国成立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组织至今,国外一百五十多年的经验表明这样一个机构存在和运作对于联系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有着重要的意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桥梁作用
作品使用的范围极广,譬如一篇文章发表后,其他的报、刊、网站想转载,出版社想收录进专辑出版……出版一本多人的辑子,一一找到作者获得许可并不是件很容易的事情,作者有的使用的可能是笔名,有的地址、电话多有变化。这么多单位找作者,作者也是应接不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解决了作者与使用者沟通的难题,使用者找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家基本可以获得所有作者的许可,而作者更是不用操心,将一定的著作权许可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等待分取许可费用就行。

2、著作权权利的守护者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有另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维护作者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个组织,具有各地的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及其他专业人才。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很高的监控能力,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打击能力。

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集体管理组织还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使作者获得稳定的收入。不过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运做能力,这个问题还得留待以后再完善。

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运作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有的权利都来自作者的授权,作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将著作权相关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机构行使,作者一般将两个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一是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作者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一是代表作者以诉讼等方式打击侵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管理作者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并将许可费用,以及侵权赔偿费用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给作者。
在这个过程中,作者只需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份协议,其他所有的事情由集体管理组织来运作,作者就直接等着分许可费用及侵权赔偿费用就可以了。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
我国直到2001年10月才在新修正的《著作权法》中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但是实际上1992年12月17日就已经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998年经国家编委批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下设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分别对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进行集体管理。
我国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更象行政机关,要么半死不活至今尚未正式运作,要么缺乏基本运做规范,以致受到广泛的质疑,可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这种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现行体制下暂行解决途径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要么是权利人自发组织,要么是国家按照法律新设建立。不久以前我国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按该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只能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建立,按该条例的规定,其实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是有相当的难度。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他们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来达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法律中介组织具有分支机构,具有专业的法律人才,有能力发挥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的作用。那么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完全有能力取得一定作者的授权,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职效。
按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集体管理机构与法律规定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只有一点差别,就是律师事务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这个问题完全可以根据作者的授权来解决。

※:关于律师事务所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内容请见作者的另文详述。

作者:王瑜,律师,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箱: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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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
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联《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属地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由市、县(市)、区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并承担对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救助管理和相关事务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审核审定及发证工作;卫生部门配合残联负责重残人员残疾等级的鉴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救助经费的筹集及监管工作。
第四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持有县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一)重度残疾人本人有固定收入的;
(二)正在服刑期间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四)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五)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六)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
第五条 对纳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范围的对象,其本人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救助标准随着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对申请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的对象,其收入的核定与计算,可参照《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村(居)委会对提出申请的重残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审批表》,由村(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发给相关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调查、审核、审批过程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确需延长的,经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享受生活救助的重残人员按季度进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对享受生活救助的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负责筹集,在政府性基金或一般预算支出中解决,列入“其他城镇社会救济支出”和“其他农村社会救济支出”科目。
第十三条 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的发放,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程序进行办理。城市重残人员按月打卡发放,农村重残人员按季度打卡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8年7月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劳动合同违约金纠纷——兼谈“户口管理违约金”

宋晓锋


【案情简介】王先生于 2007年7月1日硕士研究生毕业,2007年4月16日受聘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为王先生办理北京户口。2008年9月19日,王先生离职。2008年10月份,王先生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入职时需要提交甲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但甲公司拒不开具《离职证明》,除非王先生交纳“户口管理违约金”20000元。

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可以收取“户口管理违约金”?

律师评析:
  为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尤其是高素质硕士生落户,是北京地区实现长期良性发展的需要,用人单位协助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也是用人单位吸引人才的措施之一。王先生作为一名全国重点高校毕业的优秀的硕士应届毕业生,符合北京地区落户标准,只要受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制造企业有落户指标,即可办理北京常住户口。
  《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都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承担方式。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只是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要承担责任。而且,在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提下,并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及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时才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关 “户口管理违约金”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温馨提示:
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辞职时可辞职;
户口问题常与其他劳动争议问题结合在一起,员工不要盲目离职,若在离职时,要设计合理的离职方案,避免陷入不利地位。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合理利用人才,为员工提供合适的平台,不能以为户口要挟员工,用户口“卡”人,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合理的规避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长期执业过程中,宋律师专注从事劳动法的研究,擅长劳动用工的管理培训及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对企业规章制定、合同起草及审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及诉讼有丰富经验,能在法律框架下寻求最经济的法律方案,妥善解决纠纷。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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