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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抵押合法 共有人异议无效/骆玉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40:08  浏览:9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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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抵押合法 共有人异议无效
骆玉生 程瑛
一、案情
2003年1月9日,从事废品收购的吴某缺少周转资金,要求蔡某以自己的房屋为其提供担保,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当月15日,信用社工作人员到蔡某家调查房屋情况后,与吴某、蔡某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蔡某以其所有的一幢房屋予以抵押,并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信用社按照借款合同贷款70000元给了吴某。之后,吴某两次仅归还了贷款利息2400.56元。2003年6月6日,蔡某因病死亡。借款期满后,信用社向吴某和蔡某的妻子孟某催要借款没有结果。2004年6月8日,信用社以吴某、孟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偿还贷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要求对抵押的属蔡某和孟某共有的房产予以变卖,以实现抵押权。诉讼中,孟某认为信用社明知蔡某抵押的房屋是蔡某与她的共同财产,却在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其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二、处理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与信用社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理由是,所抵押的房屋是蔡某和孟某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这种价值比较大的生活必需品的处理,应该有夫妻双方的合意,即必须征得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蔡某在未征得妻子孟某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给信用社,属于无权处分,故该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与信用社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有效。理由是,蔡某所抵押的房屋虽是蔡某和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作为不动产是以登记为要件,房屋登记具有社会公信力。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的唯一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人”即为该房产的产权人。本案中所涉抵押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蔡某,并未记载共有人孟某。蔡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信用社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该房屋抵押合同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三、评析
本案涉及的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抵押处理问题。在现代生活中,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房屋、汽车出售、抵押等问题会经常出现。这类问题处理得不好,不仅会影响到交易的安全,也会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这类问题的处理不能马虎大意,应该谨慎处理。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蔡某一人与信用社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所抵押的该栋房屋属于蔡某与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就财产性质来说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应该有共同共有人的合意。但本案的共同共有人是特殊的,即家庭成员,不是家庭外部成员的共同共有。家庭内部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的登记,传统的做法是以户主的名义登记,即一般以男性家庭成员登记为常见,并不一定要登记全部共同共有人。以一家庭成员名义登记,可以视为代表了全体共同共有人。如果登记全部的共同共有人,往往使得产权不够明晰,也不利于方便交易。
另外,房屋作为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以登记为要件。登记具有社会公信力。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的唯一权属证明。本案中,所涉抵押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蔡某,并未记载共有人孟某。因此,蔡某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此外,从代理的角度来说,信用社工作人员到孟某家调查房屋情况时,孟某作为蔡某的妻子理应知道丈夫将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一事,当时却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她知道丈夫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抵押属于他们共同共有的房屋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其同意丈夫蔡某的行为。蔡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抵押行为可视为代表了实际共同共有人的行为。而且,该房屋抵押合同也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所以,信用社由此而取得的抵押权是没有瑕疵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孟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信用社对案涉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判决吴某偿还信用社借款70000元及利息,在吴某不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时,信用社有权以蔡某抵押的房屋予以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孟某在信用社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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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未成年人犯罪是危害我国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审判制度的构建方面还存有不足,如:没有专门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范,相关法律规定零散;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不健全;庭审中,法官对于有关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人格特征、生活环境、社会环境等非法律因素关注得少;缺乏正式的人格证据调查制度等。面对当前未成年人立法上的漏洞,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一、建立专门化少年司法体系

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订立一部少年法,少年法的内容不仅要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制度,还要包括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机制。

1.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该章可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合理内容,以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加以系统规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定社会调查制度、法定代理人制度、强制辩护制度,实行不公开审理和暂缓判决制度,明确法庭教育分阶段进行等。

2.建立专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机构。在现行的刑事程序法律规则下进行少年法院或法庭的构建。在涉少案件频发或者人口密集的地方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管辖区域一般为地级区域,如果区划比较大就适量增加数量;其他地方可设相应的少年法庭,一般在基层法院内部设立。把所有的涉少案件集约处断,统一归纳到少年法院或法庭的业务范围内,即除了受理少年刑事案件外,还受理民事、行政等各类涉少案件。

二、对审判人员和审判方式的特别要求

设立了专门的少年刑事司法审判机构后,还应对从事少年刑事审判人员和具体审判方式提出特别的要求。

1.审判人员的特别要求

审理对象的特殊性对少年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长,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的审判员担任,并应保证其工作的稳定性。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另外,女性往往比男性和蔼可亲,更具亲和力,女性担任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可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服判,收到更好的教育后果。上述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基本要求,必须通过专业的训练才能够完备,法院应在改革中,建立培养一支稳定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队伍,从而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

2.审判方式的特别要求

一是简易程序之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需要,但应保持以下程序不被简化:其一,特殊诉权不能删简。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同时以送达《诉讼须知》的形式将被告人的各种诉讼权利详细予以告知。为了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辩护,无论是委托辩护人还是指定辩护人,开庭审理时辩护人必须出庭。判决宣告以前应当耐心听取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以确保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其二,社会调查制度不能删简。法庭审理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查明必须附有社会调查报告;公诉人不出庭的,可以由法院审判员代为概述社会调查报告的重点。其三,法庭教育程序不能删简。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虽然强调诉讼方式和过程的简易,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宗旨不能放弃,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仍然要贯穿在审判过程的始终。

二是圆桌审判方式。圆桌式审判方式在形式上表现为审判庭的布置模式由过去法官审判席与被告人对立式改为椭圆式,审判庭的总体布局体现缓和、宽松的气氛。在庭审时,要让未成年被告人与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多接触,配合法庭对其进行教育感化,使其认罪服法。要注意庭审阶段和语气的掌握,控、辩、审三方要注意运用与未成年被告人相适应的语气,减轻其心理压力。未成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发言,可以多角度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促使其认识行为的危害性。要强化判后法制教育,从而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自省、更生与改造。

三、完善人格证据调查制度

人格证据对于人身危险性的反映及预测功能在未成年人领域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在审判中运用人格证据应注意以下方面:

1.良好人格证据之运用。未成年人良好人格证据(如诚实、善良、守法等)是指证明未成年人的良好品格特征的证据,具体包括未成年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或学习、工作环境中所享有的、公认的好名声,良好的行为方式以及特定的良好行为等。良好的人格证据可以反映出未成年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品格倾向良好,这也是对该未成年人将来的行为预测。运用良好的人格证据来判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状况是轻刑化的应有之道。

2.恶性人格证据之运用。这样的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这是刑法的谦抑性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必然展现。对恶性人格证据的采证,笔者认为,应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个别化要求的框架内来考虑。因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应体现教育、保护和适度惩罚这三种职能,注重未成年人长远的、健康成长的利益:一方面,要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能够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行加以适当的处理,并以教育为主;另一方面,又要求能够尽量少地给未成年犯罪人留下司法的烙印。同时,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应当体现出对未成年犯罪人罪行的宽容态度,坚持以教育为主的恢复性矫治为主。所以,要利用一切可能宽和化的依据,切实尊重少年司法的恢复性和保护性理念。

(作者单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常州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常政发〔2009〕17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3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状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查清十年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统计信息,对科学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
  二、普查的时间、对象和内容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情况。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并抽调主要业务骨干直接参加市普查办公室工作。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镇(开发区、街道)、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相应建立普查工作机构,镇(开发区、街道)分管领导要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开展本地区人口普查工作。届时要抽调或招聘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强、文化素质较高、懂政策、熟悉本地情况、有一定调查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并认真做好培训和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国务院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全市各地普查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落实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障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也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严格数据质量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认真落实普查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复查、汇总、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为确保人口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与各辖市、区政府签定人口普查工作目标责任状,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奖罚分明,有序推进。
  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制定宣传工作规划,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以及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俞志平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蒋华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荣平  市统计局局长
      石小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葛树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月冬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秀华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李亚雄  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吴全清  市监察局副局长
      孙茂斋  市台办副主任
      余建新  常州日报社副总编
      黄和明  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庄小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 辉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 佩  市民政局副局长
      董保国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杭 勇  市人事局副局长
      刘京亭  市劳动保障局调研员
      赵维忠  市建设局副局长
      谢小方  市农林局纪检组长
      宗培立  市文广新局助理调研员
      周秀华  市卫生局助理调研员
      谢卫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婉如  市房管局副局长
      王汉潮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沈一林  市外事办主任
      孙明敏  市法制办副主任
      恽 爽  市侨办副主任
      周建忠  市工商局副局长
      薛 晔  共青团常州市委副书记
      周 琪  常州军分区司令部军务办主任
      周 新  武警常州支队副支队长
      吴志刚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吴志刚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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